培训资料:电信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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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信业务管理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市场监管处 2009.06一、电信业务的分类二、电信业务的界定三、电信业务许可管 理四、电信业务市场管 理内 容第一次分类,2000年9月第二次分类,2001年6月第三次分类,2003年4月一、电信业务的分类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一、电信业务的分类一、固定通信业务第一类 基础电信业务二、蜂窝移动通信业务三、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1900/1800MHz 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2800MHz CDMA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3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四、第一类数据通信业

2、务1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2卫星国际专线业务 1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 2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3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 1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 2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 3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 4IP电话业务 5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一、集群通信业务 第二类 基础电信业务1模拟集群通信业务 2数字集群通信业务 二、无线寻呼业务 三、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1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 2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四、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1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2无线数据传送业务;1无线接入业务; 2用户驻地网业务; 六、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五、网络接入业务 七、网络托管业务 一、在线数据

3、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二、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三、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四、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第一类 增值电信业务一、电信业务的分类二、呼叫中心业务 三、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四、信息服务业务 1语音信箱 2X.400电子邮件业务 3传真存储转发业务第二类 增值电信业务一、存储转发类业务 一、电信业务的分类一、电信业务的分类二、电信业务的界定三、电信业务许可管 理四、电信业务市场管 理内 容二、电信业务的界定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简称3G移动通 信)业务是指利用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提供 的话音、数据、视频图像等业务。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的主要特征 是可提供移动

4、宽带多媒体业务,其中高速移 动环境下支持144kb/s速率,步行和慢速移动 环境下支持384kb/s速率,室内环境支持 2Mb/s速率的数据传输,并保证高可靠的服务 质量。二、电信业务的界定二、电信业务的界定1985 1995 2000 2005 2010 2015 时间1GAMPS TACS2GGSM CDMA10k 200k 300k-10M 100M 100M-1G bps移 动 性高中低3GWCDMA CDMA 2000 TD-SCDMAHSDPA 1xEV-DO3G+E3GB3G/4GLTE二、电信业务的界定二、电信业务的界定1985 1995 2000 2005 2010 2015

5、 时间1GAMPS TACS2GGSM CDMA10k 200k 300k-10M 100M 100M-1G bps移 动 性高中低3GWCDMA CDMA 2000 TD-SCDMAHSDPA 1xEV-DO3G+E3GB3G/4GLTEWLAN802.11/ WiFi WAPIWMAN802.16/ WiMAX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 (七)网络托管业务网络托管业务是指受用户委托,代管用户 自有或租用的国内的网络、网络元素或设备 ,包括为用户提供设备的放置、网络的管理 、运行和维护等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互联 互通和其它网络应用的管理和维护服务。二、电信业务的界定(二)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国内多方

6、通信服务业务是指通过通信网络 实现国内两点或多点之间实时的交互式或点 播式的话音、图像通信服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包括国内多方电话 服务业务、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和国 内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等。国内多方电话服务业务是指通过公用电话 网把我国境内两点以上的多点电话终端连接 起来,实现多点间实时双向话音通信的业务 。二、电信业务的界定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是通过公用电 话网把我国境内两地或多个地点的可视电话 会议终端连接起来,以可视方式召开会议, 能够实时进行话音、图像和数据的双向通信 。国内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是为 国内用户在因特网上两点或多点之间提供的 双向对称、交互式

7、的多媒体应用或双向不对 称、点播式图像的各种应用,如远程诊断、 远程教学、协同工作、视频点播(VOD)、游 戏等应用。二、电信业务的界定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一)存储转发类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是指利用存储转发机制为 用户提供信息发送的业务。 1语音信箱语音信箱业务是指利用与公用电话网或公 用数据传送网相连接的语音信箱系统向用户 提供存储、提取、调用话音留言及其辅助功 能的一种业务。每个语音信箱有一个专用信 箱号码,用户可以通过终端设备,例如通过 电话呼叫和话机按键进行操作,完成信息投 递、接收、存储、删除、转发、通知等功能 。二、电信业务的界定(二)呼叫中心业务呼叫中心业务是指受企事业单位委

8、托,利 用与公用电话网或因特网连接的呼叫中心系 统和数据库技术,经过信息采集、加工、存 储等建立信息库,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 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向用户提供有关该企事 业单位的业务咨询、信息咨询和数据查询等 服务。呼叫中心业务还包括呼叫中心系统和话务 员座席的出租服务。二、电信业务的界定(三)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 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 电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因特网骨干网相 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 用户可以利用公用电话网或其它接入手段连 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因特网 。二、电信业务的界定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主要有两种应

9、用, 一是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经营者等 利用因特网从事信息内容提供、网上交易、 在线应用等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二是为 普通上网用户等需要上网获得相关服务的用 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二、电信业务的界定(四)信息服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 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固定网、移动 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直接向终端用户 提供语音信息服务(声讯服务)或在线信息 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主要包括内容服务、娱乐 /游戏、商业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务。信息服 务业务面向的用户可以是固定通信网络用户 、移动通信网络用户、因特网用户或其他数 据传送网络的用户。二、电

10、信业务的界定一、电信业务的分类二、电信业务的界定三、电信业务许可管 理四、电信业务市场管 理内 容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的批准文件 和许可证书组成。 发证机关的批准文件包括经营许可证 使用规定、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特别 规定事项、年检和违法记录表等文件。 原发证机关根据管理需要可以按照工业 和信息化部的规定增加相应内容。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许可证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法定代 表人、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有效 期限、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签发人、 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 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三、电信业务许

11、可管理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291号令 2000.9.25)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 2000.9.25) 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5号令 2009.4.10)4、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33号令 2005.3.20)1、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经营 许可证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 务覆盖范围和期限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 定经营电信业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和 以任何方式转让经营许可证。(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3、获准

12、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经发证机关批 准,可以授权其持有股份不少于51%并符合 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子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 的电信业务。该子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 、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内容,由发证 机关在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的经营许可 证许可证书附页中载明。在一个地区不能授 权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子公司经营同一项电信 业务。 (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4、除经营许可证中有特别规定外,电信业务经 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年内按照经 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提 供电信服务。不能在1年内提供电信服务的, 应当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时提出并说明理由, 报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并在经

13、营许可证中作 出特别规定。 (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5、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 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 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 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6、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授权 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者分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 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 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 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 方可实施。(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三、电信业务许

14、可管理7、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 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8、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 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终止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 合电信管理机构确定的电信行业管理总体布 局。(二)有可行的用户妥善处理方案并已妥 善处理用户善后问题。(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9、原发证机关收到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后 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公示期 结束60日内,原发证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工作 ,

15、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 符合退出电信业务市场条件的,原发证机关 应当予以批准,收回并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许 可证、或者注销相应的电信业务种类或者电 信业务覆盖范围;对于不符合退出电信业务 市场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不予批准,书 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10、电信业务经营者被有关机关依法处罚,不 能继续经营电信业务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将 其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11、发证机关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12、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对跨 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当地开展电信业务的 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有关检查结果。(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三、电信业务许可管理1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 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 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撤销该行政许可 ,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3万 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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