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老子》的法律思想及其现实意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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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浅析老子老子的法律思想及其现实意义的法律思想及其现实意义【摘要】道家思想一直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影响着我国的法律建设,本文从“道法自然” 、 “对人定法的批判”和“立法宽简”三个方面阐述老子一书中的法律思想,并探讨这些思想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关键词】老子;法律思想;道法自然;立法宽简;意义一、 “道法自然”的法律思想“道法自然”与西方自然法的联系自然法认为在宇宙中存在一种永恒的法则,这种法则超越于人定法之上,被人们所信仰和遵从。西塞罗认为,人类的制定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受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自然法是最高的法则。在老子看来,天地万物以及人类都受自然规律

2、的支配,自然是最根本的东西,人类既是道所化育而生的,就更应取法于自然。从这一点上看, “道法自然”具有和自然法相同的特征。其次, “道法自然”和自然法都强调公平和平等,斯多葛学派认为,人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因性别、阶级、种族或国籍的不同而对人进行歧视的做法是不正义的。而老子认为, “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 。由此可见,在老子看来, “天之道”是最公平合理,大公无私的,而“人之道”则容易有偏私,难以达到公正。 “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 。天地无所偏爱,平等地看待万物,任凭万物自然生长,也就是说,众物平等、人人平等,也是“道法自然”的内在要求。“道法自然”对社会主

3、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法治”一词源于西方,在西方具有它生存的土壤和存在的根基,所以法治在西方现代文明的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这些根基并不存在于中国传统文化中。中国历来就是倾向于人治的国家,儒家的等级观念和森严的礼教本身就与西方法治要求的自由、平等相对立。在没有与之配套的文化土壤的情况下,生生地想让将无根的西方“法治”在中国生根发芽,是不太现实的。而 “道法自然”的思想中关于公平、平等的朴素的自然法观点,也许正是适合中国法治生存的土壤。将“道法自然”的思想进行改良和发扬,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制定出与我国文化背景和现实情况相匹配的法律,对于中国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二、 老子对人定法的

4、批判老子崇尚自然,推崇自然法,与此相对应, 老子对于人定法是持批判的态度的。 “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 老子认为,法律禁令越是繁多严密,人民就越贫穷,盗贼也越来越多,立法的繁苛,直接导致百姓生活困顿。而且这些法律都是按照“人之道”所制定而成,不符合“天之道” ,所以制定法律禁令,是徒劳无功、贻害无穷的。但我们不能就此认为老子对人定法是全盘否定的态度,老子对人定法的不信赖和批判是有其社会原因的。春秋战国时期正处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度的阶段,各国新兴的封建势力为了巩固和壮大自己的力量,必然要制定许多新的法律禁令,难免出现立法冗杂而混乱的

5、现象。且老子时期的人定法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有“刑法” ,法律禁令更多的来说是一种刑罚诛戮,而不是对生活各方面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这与当今意义的法律在范围上是大不一样的。所以说老子中的反对人定法的思想,更多地是反对统治者用冗杂的法律禁令来制裁人民,这一点,对如今的立法仍然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三、 老子的立法宽简思想老子中提到, “多言数穷,不如守中” 和“希言自然” ,是从一正一反两方面说明繁苛的政令会加速败亡,而少施加政令,即“希言” ,是合乎自然的。老子所处时代的法律禁令更多的是对人民的禁锢,是对义务的限制,而很少有对于权利的规定,这样的法条越多,弊端就越大,只有宽疏才会减轻人民沉重的义务枷锁,

6、民众应有的自然权利才不会受到更多的侵害。而且从另一方面来讲,法条的增多意味着禁忌的增多,苛密的法条在禁锢民众权利的同时,反而会使人们因为难以遵守而想方设法规避。 “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 ,政令宽厚,人民就淳朴;政令严苛,人民就狡黠。反而如河上公解释的“其政教宽大,闷闷昧昧,似若不明也” ,即法令宽疏,仿佛闷昧不明,民众反而能够过上自然淳朴的日子,也能自然淳朴地守法。所以在我国当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也要注意立法的宽简,制定出简明扼要,疏而不漏的法律,同时也要注意立法中义务和权利规定的对等性,使法律为更好的保护民众的合法权利而服务。四、总结中国长期以来的法治建设都是以照搬西方模式为主,使得“法治”成为在营养皿中生存的“无根之花” ,全然不接中国的地气,而“道法自然”的思想,正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最适合法治生存的土壤,将“道法自然”思想很好地传承和发展,可以夯实中国法治建设的根基。同时, 老子思想中的立法宽简,反对制定过多的义务之法的观念,对于如今的立法实践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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