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之: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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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则之: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民事权利一、一般人格权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二、特别人格权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三、个人信息权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问题:信息与隐私权的区分范围权利强度消极与积极 四、身份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

2、法律保护。 五、财产权利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一)物权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 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 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二)债权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 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

3、权利。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 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 返还不当利益。(三)知识产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

4、规定的其他客体。六、继承权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七、股权与其他投资性权利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七、其他权利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八、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5、。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民事责任 一、一般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二、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 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 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

6、份额的连带责任人 ,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三、责任方式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问题:恢复生态的责任对比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六十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7、 (五)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前款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四、免责事由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

8、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问题:重大过失与重大损害的责任要件的删除四、英雄烈士的特殊保护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问题:两种保护方式1、近亲属2、公益诉讼五、责任竞合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 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六、民事责任优先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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