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附加安心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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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2 页生命附加安心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09 年 10 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阅读 指 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第十三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第八、九条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十三条请您特别注意“重大疾病的定义”.第十五条请您特别注意

2、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 目 录】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八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九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四章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第三条保险期间第十条豁免保险费的申请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第十一条司法鉴定 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章一般约定第五条保险责任第十二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六条责任免除第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第三章保险费第十四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保险费第十五条重大疾病的定义第 2 页 共 12 页【条款 内 容】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

3、的构成生命附加安心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包括生命附加安心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

4、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投保人可自签收本附加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附加合同,并退回本附加合同的原件。本公司收到撤销本附加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附加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保险费。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1.若被保险人1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

5、,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 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本公司自保险事故发1 被保险人:若无特别说明,均指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第 3 页 共 12 页生后的下一个保险年度2起,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使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

6、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3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 本公司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下一个保险年度起,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使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二、身故豁免保险费 (仅适用于主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

7、终止;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 或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下一个保险年度起,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使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三、全残豁免保险费 (仅适用于主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 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缴保

8、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患疾病, 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或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本公司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下一个保险年度起,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使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患疾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或遭受

9、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本附加合同中的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4失明5的2 保险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到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到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第一个保险年度,以后依次为第二个保险年度、第三个保险年度等。 3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4 永久完全:指上述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 显无法恢复之情况,不在此限。第 4 页 共 12 页(2)两上肢腕关节以

10、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6(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7(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8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本公司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以一项为限。在豁免保险费期内,本公司不接受任何导致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生变化的申请。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载明于保险单上。第六条责任免除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首次

11、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或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9;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2的机动车;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

12、13或患艾滋病14;5 失明: 指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 或不能辨别明暗、 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 , 或视野半径小于5 度,并由本公司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6 关节机能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 咀嚼、吞咽机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 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8 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独立进行,需要他人帮 助。 9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

13、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 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 成分的处方药品。 10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2 无有效行驶证:(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

14、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3 艾滋病病毒: 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 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第 5 页 共 12 页十、遗传性疾病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6。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17。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第三章保险费第七条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分期支付,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

15、各期保险费。第八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自接到本公司催告之日的次日起三十日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前述期间以先届满者为准)。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届满前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第九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起,本

16、附加合同效力恢复。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第四章豁免保险费的申请第十条豁免保险费的申请一、豁免保险费的申请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豁免保险费申请书;2.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3.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4.申请人的身份证件;5. (1)若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需提供由医院18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诊14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或其他样 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并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15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 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6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 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确定。17 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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