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附加家庭收入保障定期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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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7 页生命附加家庭收入保障定期寿险2009 年 9 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阅读 指 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第十四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第八、九条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四条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

2、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 目 录】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八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九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第三条保险期间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十二条司法鉴定第五条保险责任第五章一般约定第六条责任免除第十三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四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五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第 2 页 共 7 页【条款 内 容】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附加家庭收入保障定期

3、寿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包括生命附加家庭收入保障定期寿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

4、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投保人可自签收本附加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附加合同,并退回本附加合同的原件。本公司收到撤销本附加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附加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保险费。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给付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 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 (含第九十日) 因疾病导致身故, 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

5、止;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从身故之日所处的保险年度1末开始,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于每个保险年度末给付身故保险金,直至本附加合同期满为止;1 保险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到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到次年的 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第一个保险年度,以后依次为第二个保险年度、第三个保险年度等。第 3 页 共 7 页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2导致身故,本公司将从身故之日所处的保险年度末开始,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于每个保险年度末给付身故保险金,直至本附加合同期满为止。二、全残保

6、险金给付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 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从鉴定做出之日所处的保险年度末开始,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于每个保险年度末给付全残保险金,直至本附加合同期满为止;3.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

7、害事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从鉴定做出之日所处的保险年度末开始,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于每个保险年度末给付全残保险金,直至本附加合同期满为止。被保险人应在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或患疾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本附加合同中的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3失明4的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

8、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5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6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7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全残情形的,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本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其中一项为限。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2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3 永久完全:指上述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180 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恢复之情况,不在此限。 4 失明: 指包括

9、眼球缺失或摘除、 或不能辨别明暗、 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5 度,并由本公司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5 关节机能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6 咀嚼、吞咽机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 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7 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独立进行,需要他人帮 助。第 4 页 共 7 页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0、的责任: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8;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 1的机动车;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1 2。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

11、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投保人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保险费。若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第八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自接到本公司催告之日的次日起三十日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前述期间以先届满者为准)。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

12、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届满前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8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 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 成分的处方药品。 9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

13、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1 无有效行驶证: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2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 额。第 5 页 共 7 页第九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投保人和本公司

14、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

15、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本附加合同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申请一、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本附加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3.

16、受益人的身份证件;4.最近一期保险费的缴纳凭证;5.公安部门、医院13或依法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若被保险人为13 医院:是指拥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医院,还需 依法申领营业执照) ,有合格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医疗护理服务的,具有系统性诊疗程序、手术设备和住院诊疗设施的,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 病医院、疗养院、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 不受此限)、民营医院等, 以及其它不符合本条款约定范围的医院。若本附加合同中附有关于医院范围的特别约定, 则具体医院范围以此特别约定为准。 医生: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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