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东有限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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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 Corporation Law股东有限 责任 公司独立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 Y省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该省K市 的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6月27日 签署一份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C市家园设计工 程有限责任公司加盟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在C市以后者加盟店的名义进行宣传,并可以 使用后者的所获的荣誉证书、奖状等,但C市家园 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以C市创美设计工程有 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在C市进行宣传,由C市家园设计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每年交纳一笔费用给K市的创美 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协议有效期为两年.复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案例分析】之后家园设计工程有

2、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决定 ,于2006年10月1日在C市成立了C市创美设计工 程有限责任公司,并在其店内使用了K市创美设计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各种注册商标标识、所获的荣 誉证书、奖状等,K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遂于2008年6月起诉C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要求被告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并赔偿损失10万元,请求法院确认创美为驰名商 标。原告还提供了税务机关核定被告每月应纳税额 6000元的证据及工商部门现场执法检查被告的笔 录。被告提供了上述合作协议,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该表非中介机构所作,该表显示该公司亏损13万元 )以及已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因股东间存 在

3、一些财务问题分歧,尚未申请注销),该决议显 示该公司已被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20 万元收购,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C市创 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6个股东均为自然人股 东,且完全相同,其中,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 任公司的董事长木某同时也是C市创美设计工程有 限责任公司最大的股东,本案最终由中级法院以调 解方式结案。 本案中值得关注的问题有:一、真正的侵权人是谁?二、适格的被告是谁?三、本案中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C市创 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各为什么 性质?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未构成,属于侵权民事 责任还是违约民事责任?公司法第217条对关联关系进行了基

4、本界定: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公司法第20、21条则规定了公司股东( 尤其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权利不得滥用的基 本原则和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股东权利或关联关 系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的责任追究机制。 创造性地以成文法的形式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 认法理。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

5、onality)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的 叫法,在英美法系国家也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的原 则(Lifting the Corporate Veil),是指为阻止公 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 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 的独立人格及其背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 股东(主要是控制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 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 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是指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享有 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公司的 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然而,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适用的结果通常是

6、股东对公司债权人 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该原则的适用,目的在于保护子公司的债权 人。依据“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法院在某些情况 下,可以揭开子公司的“面纱”,亦即否认子公司 的法人人格,把子公司及母公司视为同一法律主体 ,因此,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人负责。 一、关于本案真正的侵权人 本案真正的侵权人是: 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而非C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这是因为: 本案从表面上看,似乎侵害K市的创美设计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名称权的侵 权人是C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其在 自己的店内使用了K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的各种注册商标标识、所获的荣誉证书、

7、奖状等。 然而,通过仔细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正是由于Y 省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该省K市的创美 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署有关前者加盟后者 的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 责任公司加盟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 C市以后者加盟并可以使用后者的所获的荣誉。但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以C市创美设 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在C市进行宣传,所以, 为了绕开合同中的这一禁止性规定,C市家园设计工 程有限责任公司才出资成立了自己的子公司C市创美 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欲图用该子公司来盗用K市 的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及名称来迅 速开拓市场,获取不法利益。在

8、本案中,C市创美设 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犹如一颗棋子,被控制公司C市 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控制和操纵,沦为控制 公司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谋取不法利益的 工具,可见,两个公司之间存在着关联关系。与此同时,作为受害人,K市的创美设计工程有限 责任公司也与C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 存在着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 限责任公司作为控制公司(股东),滥用了从属公 司C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意图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从属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从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作为从属公司的债权人,K市的创美设计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直接向控制

9、公司C市家园设计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赔偿,控制公司负责人、从 属公司负责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根据大陆法系国家的法人人格否认理论( 英美法系国家对应有刺破法人面纱理论)和我国公 司法第20、21 条,当控制公司滥用了从属公司的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意图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应该对该从属 公司的法人人格予以否定,刺破该法人身上的面纱 ,对法人后面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追究责任,从 而保护该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前提条件公司的设立合法有效,并且已经 取得独立法人人格(二)主体条件原告只能是公司的债权人或者 其他利益相关者,被告则局限于滥用公司人格和股 东

10、有限责任的控制股东 (三)行为条件控制公司必须有滥用公司人格 的行为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1) 抽逃出资;(2)空壳经营;(3)滥用公司人格规 避法律或合同义务;(4)公司与股东身份混同但是,在具体使用上述规则时, 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适用条件: 二、关于本案的适格被告 本案中,虽然C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解 散决议显示该公司已被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以20万元收购,但尚未申请注销,因而其依然具 有诉讼主体资格,并且,如果C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 责任公司已经亏损13万元的情况属实,那么,只列C 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显然不利于保护 受害方K市的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

11、任公司的利益,哪 些主体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呢? 本案适格的被告应为C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木某等自然 人股东,这是因为: 如前所述,本案中直接侵害K市的创美设计工 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名称权的主体是 C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其在自己的店 内使用了K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各种注册 商标标识、所获的荣誉证书、奖状等,因而其是该注 册商标专用权及名称权侵权案的当然被告。 此外,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C市创 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的 关联关系,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控制 公司(股东),滥用了从属公司

12、C市创美设计工程有 限责任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意图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从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该特别指 出的是,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告 的理由并不是因其以20万元收购了C市创美设计工 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后者毕竟还没有注销法人资 格),假设该控制公司无力承担责任,则该控制公 司负责人、从属公司负责人(均为木某)甚至是木 某之外的另外五名股东,也应承担连带责任,这样 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K市创美设计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 三、关于本案中各当事人行为的性质 从刑法的角度而言,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 责任公司的行为不可能构

13、成犯罪,而C市创美设计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则有可能构成犯罪;这是因为: 即使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C市创美设 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完全违背了C市家园设 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K市的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 任公司之间签署的有关前者加盟后者的合作协议, 只是履行该协议过程中出现的不当行为,还不属于 犯罪的范畴,属于民事违法行为的范畴。 而C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 法人,其与K市的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 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其在店内使用了K市创美 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各种注册商标标识、所获 的荣誉证书、奖状等的行为是一种不折不扣的侵权 行为,当这种行为超出必要的限度

14、时就会发生质变 ,由民事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 就民事责任而言,由于在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 任公司与K市的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 署的有关前者加盟后者的合作协议中,该协议约定 ,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盟创美设计工 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C市以后者加盟店的名义 进行宣传,并可以使用后者的所获的荣誉证书、奖 状等,但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以C市 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在C市进行宣传,然而之后,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 东共同决定,于2006年10月1日在C市成立了C市 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在其店内使用了K 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各种注册

15、商标标 识、所获的荣誉证书、奖状等,由此产生一个问题: 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C市创美设计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是否违背了C市家园设计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该省K市的创美设计工程有限 责任公司之间签署的有关前者加盟后者的合作协议 ?从合同法和法理学的角度而言,C市家园设计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究竟有没有违反加盟协议关键要看对 “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以C市创美设 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在C市进行宣传”的约 定作什么样的解释?若对该约定作字面解释,则承 担此项勿为义务的主体为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 任公司,那么,由于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毕竟并没有直接将自己宣传成“C市

16、创美设计工 程有限责任公司”,因而并没有违反其与K市创美 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加盟协议中关于“C市 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以C市创美设计工 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在C市进行宣传”的约定; 若对该约定作目的解释,则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C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行 为就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违约行为。与此同时,后来C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 其店内使用了K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各 种注册商标标识、所获的荣誉证书、奖状等的行为 属于侵权行为且是由于受到其控制公司C市家园设 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操纵所为,依法人人格否认 理论的法理和我国公司法第20、21 条,当控制公 司滥用了从属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意图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时,应该对该从属公司的法人人格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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