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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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讲座牛立夫 副教授 曲师大法学院 n一、公司的基本类型n(一)以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为标准:n无限公司n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n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n两合公司n这是一种最常见的分类,但不同国家、地区 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如日本商法将公司分 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种 ;而台湾地区公司法、韩国商法则将公司分 为上述四种。n(二)我国公司法的基本规定:n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 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 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

2、额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n(三)总公司与分公司n(四)母公司与子公司n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 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 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n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n二者法律地位不同,是最为本质的区别。n分公司是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不是独 立的民事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总公司和 分公司是管辖与被管辖的关系;n子公司是受母公司控股的重新设立的有限责 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 资格,母公司与子公

3、司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 系,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控股公司。n(五)国有独资公司n公司法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国有独资 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 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n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 。n(六)上市公司n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本法所称上 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股份有限公司。n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n主要包括:权力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n 执行机构:董事会/执行董事n 监督机构:监事会n 管理机构:经理人员n股东(大)会作为权力机构,其决议

4、是最终 决议,具有法律效力;n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常设机构,是股东大会执 行机构,也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其主要 职责是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制定公司的大 政方针、战略决策、投资方向、收益分配; n监事会作为公司的又一常设机构,其主要职 能是对董事会和经理人员行使职权的活动进 行监督,审核公司的财务和资产状况,提请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n经理人员是公司的管理阶层,包括公司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等,负责公司日 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依照公司的章程和董事 会的决议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n(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n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n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 东出资设立。

5、n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n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应不少于2人 。但我国公司法又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东人数为 1人以上50人以下。n2.股东的出资证明书n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 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 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n特点: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所特有、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n3.股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n(1)股东的基本权利na.收益权(获得

6、红利权)nb.增资优先认股权n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 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 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 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 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nc.查阅、复制权n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 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 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 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

7、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nd.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n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 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 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ne.转让出资权n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 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 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 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

8、该转 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nf.股份继承权n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 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ng.表决权n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 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nh.选举权和被选举权n股东有权选举和更换公司的董事、监事,参 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等。ni.剩余财产分配权n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公司财产在分别支 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 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n(2)股东的基本义务n

9、a.出资义务nb.股东不得抽回出资n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n我国公司法严格遵循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 变的资本三原则,以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的 利益。n股东想要撤回出资,有两种方式:一是将出资转让 给其他股东或者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给股东 以外的人。二是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股东会经代 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法定范围内 ,收回其出资。n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n(1)股东会的组成和性质n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 法行使职权。n股东会不是公司常设性的机构。n股东成为股东会的成员不需要选举或者授权 。

10、n股东都是股东会成员,非股东都非股东会成 员。n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n股东会并非对公司的一切事务都进行管理。n(2)股东会的职权n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会 的职权如下:na.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n经营方针是企业战略定位的基础、生产经营 的总体目标;投资计划是公司资金投向的安 排。这两方面都是公司的重大事项,应当由 股东们决定,是所有者的基本权利。nb.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nc.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nd.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ne.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nf.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11、补亏损 方案 ng.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nh.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ni.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nj.修改公司章程nk.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n注意:对前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 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 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盖章。n(3)首次股东会会议n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 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na.召集和主持:出资最多的股东(即大股东)nb.主要议题: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选举董事会和 监事会等。n(4)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n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2、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 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 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n(5)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n第四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 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 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 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 集和主

13、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n(6)召开股东会的通知程序和会议记录n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 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n(7)股东表决权的行使n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 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n(8)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n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 立、解

14、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n(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n1.董事会的组成n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 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 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 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 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n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

15、名执行董事,不设 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n(1)董事和董事会n(2)是否设置董事会n(3)董事会的组成人数n(4)职工董事的设置n(5)董事长与副董事长的设置n2.董事的任期n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 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n(1)董事应当有任期n(2)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n(3)公司法限制了董事任期的最大值n(4)董事可以连选连任n(5)董

16、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 职务n(6)董事留职的情形:下列两种情况,董 事不得去职而必须继续执行董事职务:一是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情形;二是董事 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n3.董事会的职权n股东会和董事会时有限责任公司的两个重要机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但因为下列原因, 股东会不得不把部分职权交给董事会来行使:n第一,公司股东分散,股东会无法成为一个高效 的决策机构;n第二,有些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无时间、无 精力、无兴趣,也缺乏现代企业的知识和经验;n第三,股东会召开次数极少;n第四,股东会不是常设机构,会使公司丧失很多 市场机会。n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 复杂,行使下列职权:n(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n(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n(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n比较: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n(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n(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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