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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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广义的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一定法律 关系的协议。包括行政法上的合同、劳动法上的合同等。狭义的合同指民法上的合同,包括物权合同、债权合 同、身份合同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民 法通则85条,合同法2条)。合同和契约大陆法学者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英美法学者 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两者侧重点不同。25.1合同的特征二、合同的特征 1、是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1)以意思表示为要件,适用法律行为的规定;2)是双方法律行为,需要两个以上当事人为意思表示;3

2、)双方意思表示需要达成一致。 2、合同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合同主要是债 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但也包括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 3、合同关系的相对性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以外的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也不 承担合同上的义务。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外的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 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当事人对己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 任。25.1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概念:调整民事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民事合同全体,但“婚姻、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 规定。”合同法规定的15种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3、转让 、抵押权、质权等物权合同,知识产权转让、许 可合同、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承包合同等。不适用合同法的合同:行政法上的协议,劳动合 同等。25.2合同的分类合同法规定的15种合同 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25.2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 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 有对待给付的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 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例如买卖、互易、加工承 揽、租赁合同

4、等。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 同,如赠与、借用等。或一方所负义务不属于对待给付义 务,如附条件赠与等。 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意义1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上不同;2. 在风险负担上不同。双务合同中如果非因一方当事人原 因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合同 债权也随之消灭。而在单务合同中,仅免除债务。3、违约责任不同。单务合同违约可能仅发生信赖利益的赔 偿,而无须赔偿履行利益。25.2合同的分类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标准:根据当事人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是 否需要支付对价划分。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 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

5、益必须为此支 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等大多数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 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如赠与、借用 合同等。25.2合同的分类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意义 1、首先在于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许多合同只能是有偿的 ,不可能是无偿的。例如买卖合同是有偿的,如果变为无 偿合同,则变成了赠与关系。 2、责任的轻重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 只应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 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较无偿合同中之注意义务为重。 3、主体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 为能力;但对于一些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 赠与

6、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 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 4、合同的效力不同。如是否可以撤销、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等不同。25.2合同的分类有偿、无偿合同和双务、单务合同的关系有偿合同无偿合同双务合同买卖单务合同有息借款赠与25.2合同的分类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 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大多数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 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传统民法中借用、借贷、保管、运 送、赠与等属于实践合同,我国现行合同法上赠与、银行 借款、铁路、航空等客货运、商业保管合同均为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

7、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 交易习惯而定。 区分意义:1、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2、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不同。25.2合同的分类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或约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 订立的合同,分为法定要式合同和约定要式合同 。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应当由国家批准,涉 外收养合同需要公证等。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 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自由原 则选择合同形式。合同以不要式为原则。 区分意义: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条件和时间不同25.2合同的分类五、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区分标准:根据法律

8、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 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如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担保 法规定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等。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 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如旅游、美容、法律服务合同等。无名合同包括纯无名合同和混合合同。后者指一个有名合 同中和其他有名合同或无名合同结合在一起的合同。如在 租赁房屋时承租人以提供劳务代替交付租金的合同。旅行 合同中包含运输合同、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内容。 区分意义:1、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 法的规定,无名合同首先应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2、无名

9、合同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 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进行处理。25.2合同的分类六、主合同和从合同根据两个合同之间的依附关系划分。可以独立存在的合 同是主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是从合同 。划分意义:从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主合同的效力。 七、本合同和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如就签 约事项达成一致所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本合同: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通常在实践合同中,当事人在实际交付前已经达成的协议 为预约合同。违反预约合同,虽然本合同没有成立,也会 发生一定的违约赔偿责任。25.1合同的分类八、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

10、益订立 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指当事人为了第三人设 立合同上的权利,由第三人享有合同履行利益的 合同。如设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第三 人代为清偿合同等。 特征:第三人不是合同签订人,合同的签订无 须得到其同意,也不得为其设定义务,但是第三 人可以独立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意义:合同对于第三人也直接发生效力。25.1合同的分类九、一时的合同和持续性合同 区分标准:一次给付便使合同的的内容实现的合 同,如买卖、赠与、承揽等;持续性合同指随着 履行时间的推移,当事人之间不断产生新的权利 义务,继续进行给付的合同,如雇佣、劳动、合 伙、租赁、借用、保管、供水电气等合同。 区分意义:持续性合同重视信赖基础、发生各种 附随义务;持续性合同的解除和无效一般不溯及 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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