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行政处罚法讲座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51729447 上传时间:2018-08-16 格式:PPT 页数:99 大小:18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课件-行政处罚法讲座_第1页
第1页 / 共99页
课件-行政处罚法讲座_第2页
第2页 / 共99页
课件-行政处罚法讲座_第3页
第3页 / 共99页
课件-行政处罚法讲座_第4页
第4页 / 共99页
课件-行政处罚法讲座_第5页
第5页 / 共9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课件-行政处罚法讲座》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课件-行政处罚法讲座(9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认真学习 行 政 处 罚 法安徽巢湖公路局 甘永忠电话13063455277 电子邮箱:预备知识(1)法 (2)行政 (3)行政处罚第一章 总则1-1立法目的 1-2设定和实施的法定原则 1-3实施行政处罚要有法定依据 1-4行政处罚的原则-公正公开 1-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6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 1-7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8行政处罚的种类1-1立法目的l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 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 有效实施行政管 理,维护公共 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 据宪法 ,制定本法。1-2设定和实施的法定原则l第二条 行政处罚

2、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 法。 1-3实施行政处罚要有 法定依据 l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依照本法 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 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 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 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1-4行政处罚的原则 公正公开 l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 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 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 危害程度相当 。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 行政处罚的依 据。1-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 结合的原则l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 正违法行为,

3、应当坚持处 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 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 觉守法。1-6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l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 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 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 出 赔偿要求。 1-7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 任l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 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 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 设定l2-8行政处罚的种类

4、 l2-9行政处罚的设定l2-10行政法规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l2-11地方性法规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l2-12国务院部、委规章对处罚权的设定l2-13省及有权的地方政府处罚权的设定l2-14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2-8行政处罚的种类l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l (一)警告;l (二)罚款; l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l (四)责令停产停业; l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 执照; l (六)行政拘留; l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9行政处罚的设定l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 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 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 设定。

5、2-10行政法规对于行政处罚的设 定权限l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 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 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 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 律规定的给予 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 规定。2-11地方性法规对于行政处罚的 设定权l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 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 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 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 出具体规 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 度的范围内规定 。2-12国务院部、委规章对处罚权 的设定l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 处罚的行为、 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 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 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 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 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规 定行政处罚。2-13省及有权的地方政府处罚权 的设定l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 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 政府以及经国务院 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给予 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

7、规的 ,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 理秩序的 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 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2-14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 政处罚l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l3-15对实施行政处罚主体的要求l3-16处罚的权限l3-17授权实施处罚l3-18委托实施行政处罚l3-19受委托组织的资格3-15对实施行政处罚主体的要求l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 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3-16处罚的权限l

8、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 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 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 能由公 安机关行使。3-17授权实施处罚l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 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 内实施行政处罚。 3-18委托实施行政处罚l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 符合本法第十 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 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 人实施行政处罚。l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 后果承担 法律责任。l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

9、,以委托行政机关 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 任何组织 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3-19受委托组织的资格l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l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 业组织;l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l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 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 相应的 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第四章 行政处罚管辖和适用(1 )l4-20地域管辖l4-21指定管辖l4-22移送管辖l4-23改正违法行为-补救措施l4-24一事不再罚原则4-20地域管辖l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 的行

10、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4-21指定管辖l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 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22移送管辖l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 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4-23改正违法行为-补救措施l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 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 行为。4-24一事不再罚原则l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管辖和适用(2 )l4-25责任年龄l4-26责任能力l4-27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条件l4-28行政处罚折抵刑罚l4-29处罚的

11、时效4-25责任年龄l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 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 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l 4-26责任能力l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 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 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 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 时有违 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4-27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的条件l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 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l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的; l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l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

12、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l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不予行政处罚。4-28行政处罚折抵刑罚l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 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 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 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 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 当事人罚款的,应 当折抵相应罚金。 4-29处罚的时效l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 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 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 继续状态的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

13、决定5-30处罚的条件 5-31告知义务 5-32当事人的申辩权和陈述权5-30处罚的条件l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 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 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 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5-31告知义务l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32当事人的申辩权和陈述权l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由或者 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14、 。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五-1 简易程序l5-33当场处罚l5-34当场处罚的法定手续l5-35不服处罚可提请复议或诉讼5-33当场处罚l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 。 5-34当场处罚的法定手续l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 件,填写预定 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 人。 前款规定的行

15、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依据、罚款数 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 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 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 政机关备案。5-35不服处罚可提请复议或诉讼l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2 一般程序l5-36取证l5-37证据的收集和相关人的义务l5-38处罚决定l5-39处罚决定书及其内容l5-40送达及其时限l5-41处罚的成立条件5-36取证l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 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 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 给予行政处

16、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 观、公 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 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 检查。5-37证据的收集和相关人的义务l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 向当事人或者 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 查或者检查,不得阻 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 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 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 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 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 当在七日内及时 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 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38处罚决定l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 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