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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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亚太贸易协定亚太贸易协定 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常州贸促会签发机构:常州贸促会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一、亚太贸易协定主要介绍二、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 操作程序 三、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一、亚太贸易协定主要介绍 参与国家: 中国、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老挝 亚太贸易协定是在原曼谷协定的基础上订立的 ,曼谷协定签订于1975年,我国于1994年4月申请加 入该协定,2001年5月23日正式成为曼谷协定成员, 并于2002年1月1日实施曼谷协定。2006年,经成员 国进一步协商,签订了亚太贸易协定,并于2006年9 月1日正式实施,各地检验检疫

2、机构开始签发亚太贸易 协定原产地证书。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亚太 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专用原产地证书格式。我国参加亚太贸易协定的意义 我国参加的第一个区域性多边贸易组织 我国第一次根据协定给与其他国家低于最惠国税率的关 税优惠税率 我国第一次通过关税谈判从其他国家获得特别关税优惠 亚太贸易协定是亚太区域中唯一由发展中国家组成 的关税互惠组织亚太贸易协定关税减让情况 在2005年1月于曼谷召开的曼谷协定第23次常委会上 ,各方商定以各国2005年税则为基础,将曼谷协定 以往的关税优惠减让清单与第三轮谈判结果合并成为统 一的清单,作为亚太贸易协定(即修订后的曼谷 协定)文本的附件。 亚太贸

3、易协定第四轮谈判于2007年10月正式启动。 2014年7月亚太贸易协定第44次常委会在泰国曼谷举 行。会上各方重点讨论了原产地规则、第四轮关税减让 谈判、部长宣言和协定修正案等议题。亚太贸易协定降税情况 我国向各成员方提供1717项8位税目产品的优惠关税待遇 ,平均减让幅度27%,主要产品为农产品、药品、化学品 、塑料、纺织品、金属、机电产品等。向最不发达成员 方孟加拉和老挝的162项8位税目产品提供特别优惠,平 均减让幅度77%。我国可享受印度570项6位税目、韩国 1367项10位税目、斯里兰卡427项6位税目和孟加拉209项 8位税目产品的优惠关税。二、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

4、只有符合原产地规则并提供原产 地证明的产品才能享受其相应的 关税优惠待遇。直运规则原产地标准书面证明(原产地 证书) 由于地理的原因或运输的需要,允许货物经过第三国领 土,不管是否在国境国转换运输工具或暂存货栈,其条 件是:货物一直处于该过境国海关的监督下,未投入当 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以及除卸装和为使货物保 持良好状态而做的必要处理外,未在那里进行过任何再 加工。直运规则 由于地理的原因或运输的需要,允许货物经过第 三国领土,不管是否在国境国转换运输工具或暂 存货栈,其条件是:货物一直处于该过境国海关 的监督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 ,以及除卸装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做的

5、必 要处理外,未在那里进行过任何再加工。原产地标准把原产品分为两类:一是完全原产品(完全获得产品),全部采用 本国原材料,且在本国完成加工制作。二是非完全原产品,是指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全 部或部分地使用了非原产(包括原产地不明的) 原料或零件,这些原料或零件在出口国经过充分 加工或制作,其性质和特征达到了实质性改变的 程度。原产地标准 由于地理的原因或运输的需要,允许货物经过第 三国领土,不管是否在国境国转换运输工具或暂 存货栈,其条件是:货物一直处于该过境国海关 的监督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 ,以及除卸装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做的必 要处理外,未在那里进行过任何再加工。非完全原

6、产品-实质性改变标准税则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加工工序标准复合标准简单加工区域价值成份区域价值成份又称国内增值标准或百分比标准。 它是根据产品中所含的本国成份或进口成份占产 品价值的百分比来确定该产品是否经过实质性改 变的标准。亚太贸易协定中明确:非完全原产品必须满足区域价值 成分标准(即百分比标准)或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方可享 受优惠关税减让。含有进口成份,来自非成员国或不明原产地的原材料、零件或制品的总价值不得超过该产品FOB价的 55%,且最后生产工序在该出口成员国境内完成; 亚太贸易协定成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进口非原产材料价值+ 不明原产地材料价值 100 % 55% 离岸价格(FOB)

7、 因此,亚太贸易协定成分: 100% 非亚太贸易协定材料 = 至少45% 亚太贸易协定成分可以在成员内部进行累计:只要 某产品中原产于协定成员而不局限于协定成员中的某一 个国家的原材料价值超过了总价值的60%,即可被视为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品。 如何确定产品的原产地资格 1、首先应判定产品是否符合完全原产品或完全获得品的条件,如果符合,产品是完全原产品或完全获得品; 2、如果不符合,应确定对非原产成份所进行的加工是否超出规则五所定义的不充分加工的范围,如果未超出,产品不具有原产资格; 3、如果超出,确定原产于本国的成份能否达到产品FOB价的45%,如果达到,产品具有原产资格; 4、如果达不到,查

8、明非本国成份中是否还有其他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的成份,并确定所有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 (包括本国)的成份是否达到FOB价的60%,如果达到,产品具有原产资格。二、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和核查操 作程序原产地证书签证操作程序备案登记网上审核审核签证企业领证向企业发送合格 或更改信息原产地调查企业修改企业电子申请 原产地证申请所需单据 一般性单据:申请书、发票、箱单、提单 特殊情况: (1)产品含有非原产成分,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 (2)产品为异地生产,提交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 单或要求异地生产企业到当地检验检疫局做产品备案 ; (3)产品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根据要求提交证明材料。 没有规定可以补

9、发。要求于货物出口时或出运后3个工作 日内签发。 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后发(补发)证书的申请1.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并退回原证。申请日期和签证日 期与原证相同。 2.通过业务系统,选择更改证(新号,R),调出原证修 改,发送,携原证至签证窗口办理。 3.如原证遗失,按更改重发证(R)处理。申请日期和签 证日期为签证当天新证日期。更改证书的申请 已签发的证书正本遗失或损毁,申请人可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办理重发证书。 1.证书有效期:1年2.2. 办理手续:登报遗失 发送重发证书(D) 带相关资料至签证窗口 3. 签证机构在证书上加注:CERTIFED TRUE COPY (of the

10、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_dated_.) 4. 申请日期与签证日期填实际签发的日期重发证书的申请三、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填制说 明第一栏第二栏第三栏第四栏第 五 栏第 六 栏第 七 栏第 八 栏第 九 栏第 十 栏第十一栏第十二栏 第一栏 货物发运自 注明出口人的名称、地址与国别。名称须与发票上的出 口人一致。 第二栏 货物发运到 注明进口人的名称、地址与国别。名称须与发票上的进 口人一致。对于第三方贸易,可以注明“待定”(To Order )。 第三栏 供官方使用 此栏仅供签证当局使用。 第四栏 运输方式与路线 详细注明出口货物的运输方

11、式和路线。如信用证条款等无此详细 要求,打上“空运”或“海运”。如货物途经第三国,可用如下方式 表示: 例如:“空运” “经曼谷从老挝到印度”(By air from Laos to India via Bangkok.) 第五栏 税则号 注明货物4位数的HS编码。 第六栏 唛头与包装编号 注明证书所载货物的包装唛头及编号。该信息应与货物包装上的 唛头及编号一致。 第七栏 包装数量与种类;货物描述 明确注明出口产品的货物描述。货物描述应与发票上对出口产品 的描述相一致。确切的描述有助于目的国海关当局对产品的快速 清关。 第八栏 原产地标准 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受惠产品必须

12、是完全原产自出口成员国;若非出口成员国完全原产的产品,必 须符合第三条或第四条。 1、完全原产品:在第8栏填写字母“A”。 2、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第8栏的填写方法如下: (1)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产品,第8栏填写字母“B” 。字母“B”后应填写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部件 或产品的总货值占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B”50%)。 (2)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产品,第8栏填写字母“C” 。字母“C”后应填写原产于成 员国领土内的累计含量的总值与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C”60%)。 (3)符合第十条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第8栏填字母“D”。 第九栏 毛重或其它数量 注明证书所载产品的毛重或其它数量(如件数、千克)。 第十栏 发票号码与日期 注明发票的号码与日期。发票日期不得迟于证书的签发日期。 第十一栏 出口人的声明 “出口人”指发货人,他既可以是贸易商也可以是制造商。注明生产 国和进口国的国别、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该栏必须由公司授权签 字人签署。 第十二栏 签证当局的证明 该栏由签证当局签署。谢谢大家!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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