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标准工作指导原则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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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工作标准工作标准制订及标准起草说明标准制订及标准起草说明o应结合进口药标准、国内外药典标准,拟订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在起草说明中详细说明各项目选择、取舍的理由,并有相关标准的比较表。标准制订及标准起草说明标准制订及标准起草说明o标准的起草、编写原则、文字表达以及检验方法中的注意事项均应参照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第三版)进行。 o标准起草说明的编写应参照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第三版)中起草说明书编写细则及本指导原则进行。 标准制订及标准起草说明标准制订及标准起草说明o标准的实验工作应参照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进行。 o新建立的实验方法均须按照中国药典2005年版附录增修订内容汇编(二部)之

2、“附录XIX A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进行方法学验证,特别应加强对方法范围和耐用性的考察。 标准制订及标准起草说明标准制订及标准起草说明o重点关注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标准制订及标准起草说明标准制订及标准起草说明o标准中涉及的新增对照物质,进行标化。标准制订及标准起草说明标准制订及标准起草说明o新药转正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连同对照品原料、企业自检报告、药检所标化方法与结果一起,报至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标准实验要求及标准起草说明编写细则标准实验要求及标准起草说明编写细则o概述 o标准之一:名称及限度 o标准之二:性状及物理常数 o标准之三: 鉴别 o标准之四:检查 o标准之五:含量测定

3、o标准之六:规格 o其它 概述概述o概况:如方便,应说明本品的临床用途;我国投产历史,有关工艺改革及重大科研成就;国外药典收载情况;目前国内生产情况和质量水平。 o生产工艺:必须介绍。用化学反应式表明合成的路线,或用简明的工艺流程表示;要说明成品的精制方法及可能引入成品中的各种杂质。如国内生产采用有不同的工艺路线或精制方法时,应分别列出,并尽可能注明生产厂。 标准之一:名称及限度标准之一:名称及限度o名称中文、汉语拼音、英文、结构式、分子式及分子量;其中化学名可能会不同,需仔细核对。有机化合物分子式中的元素符号按国际上的惯例排列,除C排在首位,H排在第二位外,其它元素(包括金属因素)均应按元素

4、符号的英文字母顺序依次排列。 标准之一:名称及限度标准之一:名称及限度o限度为了能正确反映药品的含量,一般应换算成干燥品的含量,并按检查项下所规定的“干燥失重”或“水分”,分别写成“按干燥品计算”或“按无水物计算”;如含挥发性有机溶剂,也应写明扣除,但所含挥发性有机溶剂如已包括在干燥失重之内,则仅需写明“按干燥品计算”而不再扣除溶剂。标准之一:名称及限度标准之一:名称及限度o限度各试行标准限度不一致的情况经常遇到,应通过实验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原料药的含量限度、剂量规格、制剂的稳定性、测定方法的误差、给药途径等)确定限度范围。含量限度一般应规定有上、下限,其数值一般应准确至0.1;当含量的高限

5、规定不得超过101.0时,可不写出上限。标准之二:性状及物理常数标准之二:性状及物理常数o原料药的外观性状(1)色 ; (2)臭 (3)凡有引湿、风化、遇光变质等与贮藏条件有关的性质,也应择要记述。(4)遇有药品的晶型、粒度或制成溶液后的颜色,对 质量有较大影响而需作严格控制时,应在“检查”项下另作 具体规定。 起草说明中应详细如实记录每批样品的性状。 标准之二:性状及物理常数标准之二:性状及物理常数o制剂的外观性状除颜色与质量密切相关的品种而必须严格规定其颜色外,应考虑多家企业生产的片剂、胶囊剂内容物的颜色差异的实际情况,给出一定的范围,避免不必要的限制。起草说明中应详细如实记录每批样品的性

6、状。 标准之二:性状及物理常数标准之二:性状及物理常数o原料药的溶解度(1)在溶剂品种的选择上,应尽量采用与该药品溶解特性密切相关,配制制剂、制备溶液或精制操作所需用的常用溶剂;品种应简化,不要罗列过多,并避免使用昂贵或不常用的溶剂。(2)文字叙述顺序,应按溶解度大小依次排列;其中溶解度相似的溶剂,则按其极性大小依次排列;在酸或碱性溶液中的溶解度一般放在最后,所用酸或碱性溶液要注明名称(不要用“矿酸”或“氢氧化碱”等名词,最好能写明浓度)。(3)对各标准中均涉及到的溶剂,应列入新标准;如出入太大,应通过实验确定。起草说明中应予以说明。 溶解度试验指导原则溶解度试验指导原则o采用本试验方法每个品

7、种对每种溶剂而言最多需111mg供试品,每种溶剂最多需30mL。o溶解方法实验在252的恒温条件下进行。先强力振摇1分钟,静置15分钟,观察溶解情况。如供试品没有完全溶解,再振摇1分钟,静置15分钟。 溶解度试验指导原则溶解度试验指导原则试验法o 称取研成细粉的供试品100mg,置具塞试管(16mm160mm)中,加溶剂0.1mL,按“溶解方法”项下操作。如供试品完全溶解,则为极易溶解。o 如供试品未完全溶解,再加溶剂0.9mL,按“溶解方法”项下操作。如供试品完全溶解,则为易溶。o 如供试品未完全溶解,继续加溶剂2.0mL,按“溶解方法”项下操作。如供试品完全溶解,则为溶解。溶解度试验指导原

8、则溶解度试验指导原则试验法 o 如供试品未完全溶解,则再加溶剂7.0mL,按“溶解方法”项下操作。如供试品完全溶解,则为略溶。o 如供试品未完全溶解,另称取研成细粉的供试品10mg,置具塞试管(16mm160mm)中,加溶剂10.0mL,按“溶解方法”项下操作。如供试品完全溶解,则为微溶。o 如供试品未完全溶解,另再称取研成细粉的供试品1mg,置具塞试管(16mm160mm)中,加溶剂10.0mL,按“溶解方法”项下操作。如供试品完全溶解,则为极微溶解。药物引湿性试验指导原则药物引湿性试验指导原则 o药品的引湿性是指在一定温度及湿度条件下该物质吸收水分多少的特性。本法仅作为表述药品引湿性的一种

9、指征,适用于中国药典收载且满足该品种正文项下干燥失重或水分限度要求的药品。 药物引湿性试验指导原则药物引湿性试验指导原则具体测定方法o A取一定量供试品置一已精密称重(m1)的具塞玻璃称量瓶(外径为50mm,高为15mm)中,精密称重(m2)。o B把称量瓶敞口置于适宜的25(1)恒温干燥器(下部放置氯化铵或硫酸铵饱和溶液)或人工气候箱(设定温度为25(1),相对湿度为(80(2)内。o C放置24小时。o D盖好称量瓶盖子,精密称重(m3)。药物引湿性试验指导原则药物引湿性试验指导原则o 吸湿率计算方法增重百分比( m3m2 )/( m2m1 )100 o引湿性判断标准极具引湿性:吸湿增重不

10、小于15。有引湿性:吸湿增重小于15且不小于2。略有引湿性:吸湿增重小于2且不小于0.2。潮解:吸收足量水分形成液体 。标准之二:性状及物理常数标准之二:性状及物理常数o原料药的熔点限度根据试行标准、文献及实测结果综合考虑制订。熔点数值的精度一般为1,也可书写至0.5;限度范围要包括该品种的初熔温度和全熔温度,一般为24,个别品种可放宽至6,再宽则失去对控制药品纯度的意义,除非是另加“熔距”的限制。熔点在200以上的,可视需要而订。起草说明中应有各批样品实测结果。 标准之二:性状及物理常数标准之二:性状及物理常数o原料药的比旋度是反映手性化合物特性及其纯度的主要指标,可用以区别药品、检查纯度或

11、测定制剂的含量;因此,凡具有光学异构体的药品,应尽可能对其比旋度作出明确规定(注意消旋体的旋光度);测定温度不在20时,要注明温度;在操作中另有特殊要求时,也要注明;应注意所用溶剂、浓度、温度等条件的统一。限度根据试行标准、文献及实测结果综合考虑制订,起草说明中应有各批样品实测结果。 标准之二:性状及物理常数标准之二:性状及物理常数o原料药的比旋度光学异构体:鉴别项下必设比旋度指标;消旋体和光学异构体:检查项下必设旋光度指标;消旋体:检查项下必设旋光度指标(限度范围一般为0.10。0.10。)。欧洲药典标准编写指导原则(第3版) 标准之二:性状及物理常数标准之二:性状及物理常数o原料药的吸收系

12、数方法中所用溶剂,应本着“易得、价廉、低毒”的原则,避免使用甲醇等低沸点、易挥发的溶剂。限度范围的测定要考虑到测定误差。注意所用溶剂、浓度。限度根据试行标准、文献及实测结果订。起草说明中应有各批样品实测结果。 标准之二:性状及物理常数标准之二:性状及物理常数o相对密度一般用于液体原料药,其数值范围应书写至小数点后第3位;测定温度不同于附录规定的20时,应加以注明。对某些没有含量测定、而以相对密度控制其含量的药物,其数值可根据需要书写至小数点后第4位。起草说明中应有各批样品实测结果。 标准之二:性状及物理常数标准之二:性状及物理常数o折光率测定折光率可以区别不同的油类、检查某些药品的纯杂程度或测

13、定溶液的浓度,且其测定方法简便。折光率受温度的影响较大,附录中明确规定在20.00.5时进行测定;如对测定温度另有要求时,应在正文中注明;限度范围数值的精度应书写至小数点后第三位。起草说明中应有各批样品实测结果。 标准之三:标准之三: 鉴别鉴别o化学反应要选用反应明显、专属性较强的方法,并对方法的取用量、操作、注意事项和应观察到的现象都要有明确的叙述;如增加一个能区别同类药品的反应则更佳。应注意各厂家辅料对显色反应的影响、显色判断的难易及颜色的差别。如可能,应注明反应原理。 标准之三:标准之三: 鉴别鉴别o紫外光谱如化合物有多个最大吸收峰,建议制订其吸收度比值。起草说明中应提供光谱及有关数据。

14、 标准之三:标准之三: 鉴别鉴别o红外光谱对于具有同质异晶现象的药品,应选用有效晶型的图谱,或分别与同晶型对照品/光谱比较;晶型不一致,需要转晶的,应规定转晶条件,给出处理方法和重结晶所用溶剂;多组分药物,或存在多晶现象而又无可重复转晶方法的品种,应避免采用本法作鉴别。采用对照图谱还是对照品图谱,应视具体情况定。起草说明中应提供对照光谱。 标准之三:标准之三: 鉴别鉴别o红外光谱当该标准中检查或含量测定项下均不需要对照品时,建议采用对照图谱;或者当该品种为麻醉药或精神类药物而不便于运输,或该品种不稳定而不便于储藏或处置时,建议采用对照图谱。 (欧洲药典标准编写指导原则(第3版)标准之三:标准之

15、三: 鉴别鉴别o色谱法:一般多用于制剂,特别是检查或含量测定项下已采用色谱法,可附带引用。 o晶型:如原料药存在多种晶型,应建立方法对有效晶型与无效晶型进行鉴别。 标准之四:检查标准之四:检查o杂质概述检查项下规定的各种杂质检查项目,系指该药品在按既定工艺进行生产和正常贮藏过程中可能含有或产生并需要控制的杂质。因此,要结合生产、供应和使用实际,有的放矢、突出重点地制订能真实反映药品质量的条目,以保证药物的安全与有效。 标准之四:检查标准之四:检查o杂质限度的制订应考虑如下因素杂质及含一定限量杂质的药品的毒理学研究结果;给药途经;每日剂量;给药人群;杂质药理学可能的研究结果;原料药的来源;治疗周

16、期;在保证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药品生产企业对生产高质量药品所需成本和消费者对药品价格的承受力等。 标准之四:检查标准之四:检查o粒度:用于难溶性药物,控制粒度,要求达到微粉化,以利于吸收。 o结晶性:用以检查是否为晶体,但不能区别晶型。 o晶型:近年来越来越多地发现药物中存在同质异晶现象,有的严重影响生物利用度或有毒副反应,因此,凡已知有晶型问题的,均应制订标准;可用X射线衍射、红外或熔点等检测手段。 标准之四:检查标准之四:检查o干燥失重对于采用减压干燥方法的标准,建议以干燥一定时间为佳。起草说明中应提供样品测定结果及有关研究数据(即确定干燥条件和干燥时间的依据)。 标准之四:检查标准之四:检查o残留有机溶媒若试行标准中均无此项检查,本次转正时不一定增加。如个别试行标准中有此项检查,且各标准检查溶剂不一致时,应查阅原料药生产工艺,尽可能统一方法、溶剂和限度,如差异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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