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2章 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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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一、本章内容与原版本相比主要的修改1删除了原版本中低压系统的防触电保护章节。2电子设备、计算机接地,医疗场所的安全 防护独立成节二 、 本章主要内容1低压系统的接地形势和基本要求 2保护接地范围 3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接地网 4通用电力设备接地机等电位联结、电子设 备、计算机接地 5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特殊场所的安全防 护12.1 一般规定12.1.1 本章适用于交流标称电压10kV及以下用电设备的 接地配置及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设计。 12.1.2 用电设备的接地可分为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 12.1.3 用电设备保护接地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地质状况 确定合理的

2、系统方案。 12.1.4 不同电压等级用电设备的保护接地和功能接地,宜 采用共用接地网;除有特殊要求外,电信及其它电子设 备等非电力设备也可采用共用接地网。接地网的接地电 阻应符合其中设备最小值的要求。 12.1.5 每个建筑均应根据自身特点采取相应的等电位联结 。【注释】 1 工程中不同电压等级用电设备的保护接地和功能接地, 宜采用一个总的共用接地网,除有特殊要求者外,对其 它非电力设备(电信及其它电子设备),也可共用接地 网。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设备最小值的要求。 共用接地装置并不是要求接地连接导体全都“共用”,但 接地网必须是公用的。 2 等电位联结是保护操作及维护人员人身安全的重

3、要措施 之一,也是减小设备与设备之间、不同系统之间危险电 位差的重要措施。等电位联结是以保障安全为出发点的 重要概念。 一座建筑的应在底层设置总等电位联结端子 板,其接地端经等电位联结导体接至接地网上,其另一 端经等电位联结导体接至外界可导电部分或接至配电箱 的PE母排上。当等电位联结导体还需引至其它楼层时, 可由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引出接地干线至楼层等电位联 结端子板并与楼层建筑物预留的结构钢筋接地端子相连 ;楼层等电位联结端子板通过接地干线与电子信息系统 机房内的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板或等电位接地网络相连 ,并与机房内建筑物预留的接地端子相连,形成一个等 电位联结的共用接地系统。 12.2 低

4、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和基本要求12.2.1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可分为TN、TT、IT三种系统,其中TN系统又可分为TN-C、TN-S、 TN-C-S三种型式。 12.2.2 TN系统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在TN系统中,配电变压器中性点应直接接地。所有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采用保护导体( PE)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与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相连接; 2 保护导体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在靠近配电变压器处接地,且应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地。对于高层建 筑等大型建筑物,为在发生故障时,保护导体的电位靠近地电位,需要均匀地设置附加接地点。 附加接地点可采用有等电位效能的人工接地极或自然接地极等外界可

5、导电体; 3 保护导体上不应设置保护电器及隔离电器,可设置供测试用的只有用工具才能断开的接点; 4 保护导体单独敷设时,应与配电干线敷设在同一桥架上,并应靠近安装。 12.2.3采用TN-C-S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 。(强条) 12.2.4 TT系统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在TT系统中,配电变压器中性点应直接接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所连接的接地极不应与配电 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极相连接; 2 TT系统中,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宜采用保护导体与共用的接地网或保护接地母线、总接地 端子相连; TT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

6、7章的有关规定。 12.2.5 IT系统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在IT系统中,所有带电部分应对地绝缘或配电变压器中性点应通过足够大的阻抗接地。电气设备外 露可导电部分可单独接地或成组地接地; 2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导体或保护接地母线、总接地端子与接地极连接; 3 IT系统必须装设绝缘监视及接地故障报警或显示装置; 4 在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IT系统不宜引出中性导体。 12.2.6IT系统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任何带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IT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 的绝缘状态;。(强条) 12.2.7 应根据系统安全保护所具备的条件,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系统接地型式。在

7、同一低压配电系统中,当全部采用TN系统确有困难时,也可部分采用TT系统接地型式。但采用 TT系统供电部分均应装设能自动切除接地故障的装置(包括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或经由隔离 变压器供电。自动切除故障的时间,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注释】1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有TN、TT、IT三种系统,其中 TN系统又可分为TN-C、TN-S、TN-C-S三种型式。 2 TN系统基本要求在TN系统中,所有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保护 导体(PE)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与电力系统的 接地点相连接。保护导体应在靠近配电变压器处接地, 一般就是变压器低压的中性点。保护导体在进入建筑物 处再作重复

8、接地。当保护导体相当长时,保护导体的电 位与其附近的地电位可能会产生电位差,要设多处接地 点,以减小产生电位差的可能。采用TN-C-S系统时,当 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一般为进户处)分开后就 不应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PE导体不允许有 开断的可能,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导体,不得 装设断开PEN导体的任何电器。保护导体上不应设置保 护电器及隔离电器,但允许设置供测试用的只有用工具 才能断开的接点。建筑物采用TN-C-S系统时,在建筑物 的进线处设置重复接地,将系统变成TN-S以后才能设置 进线隔离开关,从而大大提高了PE导体的可靠性。 【注释】 3 TT系统基本要求在TT

9、系统中,共用同一接地保护装置的所有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保护导体与这些部分共用 的接地极连在一起(或与保护接地母线、总接地 端子相连)。 TT系统中的N导体可不再做重复 接地处理。 4 IT系统基本要求所有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通过保护导 体(或保护接地母线、总接地端子)与接地极连接 。在IT系统中的任何带电部分(包括中性导体) 严禁直接接地。IT系统必须装设绝缘监视及接地 故障报警或显示装置,应对一次接地故障状态进 行报警。在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IT系统不宜引 出中性导体。 12.3 保护接地范围12.3.1 除另有规定外,下列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接地: 1 电机、电器、手持式及移

10、动式电器; 2 配电设备、配电屏与控制屏的框架; 3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钢筋混凝土构架的钢筋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 属围栏等; 4 电缆的金属外皮和电力电缆的金属保护导管、接线盒及终端盒; 5 建筑电气设备的基础金属构架; 6 类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 12.3.2 对于在使用过程中产生静电并对正常工作造成影响的场所,宜采取防静 电接地措施。 12.3.3 除另有规定外,下列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不接地: 1 干燥场所的交流额定电压50V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110V及以下的电气装置 ; 2 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已接地的金属框架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他 低压电器;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

11、框架上的设备; 3 当发生绝缘损坏时不会引起危及人身安全的绝缘子底座。 12.3.4 下列场所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保护接地:(强条) 1 采用设置绝缘场所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2 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3 采用电气隔离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4 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里面的可导电部分。 12.3.5 当采用金属接线盒、金属导管保护或金属灯具时,交流220V照明配电装 置的线路,宜加穿1根PE保护接地绝缘导线。【注释】 1间接接触电击是指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绝缘损坏 发生单相接地故障时,

12、其外露可导电部分对地带 故障电压,人体接触此带故障电压的电气设备或 电气线路外露可导电部分而遭受的电击。间接接 触电击主要由于接触电压或跨步电压导致人身伤 亡的。 2可能会发生间接接触电击的电气装置,为了防止 间接接触电击,必须将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 分,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接地。 3不会发生间接接触电击的电气装置,其外露可导电 部分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不接地。 4采取了其他防止间接接触电击保护方式的电气设 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保护接地。12.4 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12.4.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配电变压器高压侧工作于小电阻接地系统时,保护接地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 式

13、的要求;R 2000/I (12.4.1-1)式中 R考虑到季节变化的最大接地电阻();I计算用的流经接地网的入地短路电流(A)。 2 当配电变压器高压侧工作于不接地系统时,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与低压电气装置共用的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要求,且不宜超过4。R 120/I (12.4.1-2) 2)仅用于高压电气装置的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要求,且不宜超过10。R250/I (12.4.1-3)式中 R考虑到季节变化的最大接地电阻();I计算用的接地故障电流(A)。 3 在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的电力网中,当接地网的接地电阻按本规范公式(12.4.1-2 )、(12

14、.4.1-3)计算时,接地故障电流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对装有消弧线圈的变电所或电气装置的接地网,其计算电流应为接在同一接地网中 同一电力网各消弧线圈额定电流总和的1.25倍; 2)对不装消弧线圈的变电所或电气装置,计算电流应为电力网中断开最大一台消弧线 圈时最大可能残余电流,但不得小于30A。 4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当接地网的接地电阻达到上述规定值,技术经济不合理时,电 气装置的接地电阻可提高到30,变电所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可提高到15,但应符 合本规范第12.6.1条的要求。12.4 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12.4.2 低压系统中,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当

15、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困难时,可采用网格式接地网,但应满足本规范第12.6.1条的要 求。 12.4.3 配电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向建筑物供电的配电变压器安装在该建筑物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配电变压器高压侧工作于不接地、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当该变压器 的保护接地接地网的接地电阻符合公式(12.4.3)要求且不超过4欧姆时,低压系统 电源接地点可与该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网。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 要求;R50/I (12.4.3)式中 R考虑到季节变化时接地网的最大接地电阻();I单相接地故障电流;消弧线圈接地系统为故障点残余电流。 2)低压电缆和架空线路在引入建筑物处,对于TN-S或TN-C-S系统,保护导体(PE)或 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对于TT系统,保 护导体(PE)单独接地,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 3)向低压系统供电的配电变压器的高压侧工作于小电阻接地系统时,低压系统不得与电 源配电变压器的保护接地共用接地网,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应在距该配电变压器适 当的地点设置专用接地网,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 2 向建筑物供电的配电变压器安装在该建筑物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配电变压器高压侧工作于不接地、消弧线圈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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