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六章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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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人身保险目录u本章要点u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u第二节 人寿保险u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u第四节 健康保险u本章小结本 章 要 点u人身保险的特征u传统人寿保险的险别u新型人寿保险的险别u人寿保险的重要条款u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u健康保险的共性规定u健康保险的特征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的定义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就是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一)保险金额的确定主要根据投保人的投保愿望和缴纳保费的能力 ,由保险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二)保险利益的确定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没有量的规定性,只是考 虑投保人有无可保利益;而

2、且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 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 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三)保险金的给付人身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医疗费用保险 等除外),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三、人身保险的分类 (一)按保险责任分类1.人寿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 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 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残废为保险事故 的人身保险。3.健康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医疗、疾病致残、生育 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减少收入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 人身保险。(二)按保险期限分类按照保险期限长短的不

3、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 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的长期业务和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 (含一年)的短期业务。 (三)按承保方式分类按照承保方式不同,人身保险可分为个人保险 和团体保险两大类。另外,按照实施方式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 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按保单能否分红,人身保险可 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按被保险人是否参加体检 ,人身保险可分为验体保险和免验体保险;按被保险人 的的危险程度,人身保险又可分为健体保险和次健体保 险(或弱体保险)等。第二节 人寿保险一、传统人寿保险(一)死亡保险 :是仅在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死亡 的条件下,保险人才给付保险合同所约定金额的保险。死亡保险的特征:(1)只对死亡事故

4、给付;(2)保险费比较低;(3)死亡保险是利他型保险。1.定期寿险 :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明确的保险期限,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时,保险人向其受益人给 付保险金;如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保 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责任。2.终身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终身为保险期间,通常视 作定期寿险的特殊形式。终身寿险的保险费有两种缴纳方式:其一是终 身缴费;其二是限期缴费。(二)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然生 存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三)生死两全保险“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或“储蓄保险 ”,指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者生存到保险期 满,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的保险。生

5、死两全保险有两项基本用途:一是提供老年 退休基金,二是为遗属提供生活与教育费用。(四)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生存保险中的一类特殊的险别。如果保险金按事先约定的周期分期给付,便是年金保险 。u按照年金给付开始的时间,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 金。u按照给付的条件,分为生存年金和确定年金。u按照被保险人数的不同,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及生 存者年金、联合年金和最后生存者年金。u按照给付期限的不同,分为定期年金、终身年金和 最低保证年金。u按照给付额是否变动,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二、 新型人寿保险(一)变额人寿保险变额人寿保险,也叫投资连接寿险。变额人 寿保险基本上是一种普通终身寿险,提供可变的死亡和 (或

6、)生存保险金给付。变额人寿保险具有以下特点:u1.保费是固定的,但保额在一个最低给付限额 的基础是却是可以变动的。u2.分帐管理。每位投保人的保费,分为两个账 户,一部分是保障账户,另一个是投资账户。u3.现金价值随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和投资业绩 的变动而变动。(二)万能人寿保险万能人寿保险又称为“综合人寿保险”,也是创新型寿险中的主流产品。它在投保人缴纳保费时间、 交费期限、每次交费数额、交费方式、给付方式和时间 等方面都富有弹性,极大地方便了客户,满足了客户的 需要。(三)万能变额人寿保险万能变额寿险是在变额寿险产品的基础上又吸收了万能寿险产品的弹性交费等优点而设计的创新产 品,它改变了变额

7、人寿保险缴费固定的特点,死亡给付 金额、保费、保险期限在一定的限制条件内都可以变动 ,因而产品的灵活性大大增加。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人身保险 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通常为一年或两年)后,就成为 不可争议的文件,除由于投保人欠交保险费以外,保险 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 告知义务等理由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不可争条款的运用问题【案情介绍】1995年10月,王某因患肺炎无法正常上班,便办 了提前病退手续。1996年4月,王某投保了简易人身险,保 险期限20年,王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 1999年9月10日

8、,王某身故,其家属要求死亡给付。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投保前患有严重肺 炎,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这显然不符合简易人身险的 投保条件(应当是: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 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王某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 王某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炎有一定联系。对于这种 情况,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其家属则提出保险合 同订立已超过两年,适用不可抗争条款。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不可抗争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 (一般为一年或两年)以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 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未

9、履行告知 义务等理由而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此案中,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应适用不可争条款。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 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 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 险合同。” 这一条更多的体现了对保险人权益的保护。在国外,一 般来讲,对保险人的这项权益的保护是有所限制的,即保险公司只 能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这项权利。在此期间,保险公司只要查明真相 ,均可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超

10、过了这个期限就意味着保险公司主 动放弃了保险合同解除权。 美国法律规定:要约人不管是由于过失,还是故意甚至 欺诈订立了合同,只要过了不可争议期间,即为不可抗争。英国、 法国、日本等国保险法都有不可抗争条款的规定。加拿大的保险法 律也有不可争之规定,但规定“若有欺诈行为,不论契约经过期间 如何,均为可争”,即只要是有欺诈行为的,就不适用不可抗争条 款。 不可抗争条款有一定的使用范围。一般而言, 不可抗争条款包括的范围是年龄和健康。我国的保险法 在不可抗争条款规定中,对年龄的误报有明确说法,而 对于保险实务中争议最多的“健康”情况不如实告知却无 相应规定,在现有的寿险、健康险条款中也未有对健康 方

11、面不可抗争的内容。 本案中,王某故意隐瞒健康状况,而保险合同条 款中的除外责任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隐瞒或欺骗行为”一条,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有其法律依据。 【启示】 我国的保险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对于不可争 条款和如实告知原则的冲突问题没有作出严格的规定 ,因此在法律上对于不可争条款在健康状况的解释方 面有漏洞。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应当主动作出努力 ,减少不如实告知情形的出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则 应该在投保时充分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免发生类似 的争执。(二)年龄误告条款年龄误告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误报年龄,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失效,但保险人可以根据 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对保险合同予以

12、调整,调整的方法 通常有两种:即退还多交保险费或调整保险金额。若发 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 度,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将已收的保费扣除手续费 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 发现的除外。 (三)不丧失价值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又称不没收条款,是指当投保 人无力或不愿继续缴纳保险费时,长期人身险保险单现金 价值的权利依然由投保人享有,不因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而 丧失。投保人处置失效保单现金价值的方式一般有三种 :u1.办理退保,领取退保金。u2.将原保险单改为缴清保险,变更保险金额,而 原保单的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不变。u3.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其现金价值

13、作为一 次性缴清的保费,据此变更原保单的保险期限,而原 保单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不变。【案情简介】 2000年,徐先生投保了一份20年期的寿 险,每年缴费3000多元。在今年的缴费日 前夕,徐先生家庭经济情况出现重要变故 ,一时无力继续支付保费,于是向保险公 司提出退保。但保险公司告知徐先生,如 果退保将会损失近一半的保费,徐先生觉 得自己其实并不是真心想退保,只是一时 资金周转不灵,询问有没有其他办法。 案例分析【处理结果】 保险公司给徐先生提供了几个方案,徐 先生最终选择了减额缴清,把手上这份保单 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缴纳的保费,根据保 险条款和费率计算出新的保险金额。 减额缴清后,原来合

14、同中的预定利率、 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都没有发生变化,以 后也不用再缴保费,唯一不同的就是保额减 少了。 投保人中途出现经济问题,无力支付保费时,一般可 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以下处理办法:(1)减额缴清。在保 单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保单当时现金 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金额, 作为一次性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 险金额,使本保单继续有效。(2)展期保险,即不改变原 来的保险金额,只缩短保险期间,以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 交纳保费,使保单持续到相应时间。(3)中止保单,争取 在两年内申请复效。对于出现临时性财务危机的客户来说 ,可选择让保单效力中止然

15、后再复效。在两年之内,客户 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当然,保单中止期间如果 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由于是 否复效需要双方协商,客户将承担无法达成协议不能复效 的风险。(4)办理退保。但是由于绝大多数保险产品的现 金价值在保险期间的初期都是比较低的,在此阶段退保对 投保人来说损失最大,因此选择退保一定要慎重。 【案例评析】(四)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是指,对于没有按时交纳续期保费 的投保人,保险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有的为1个月, 有的为2个月)。只要投保人在宽限期内续交了保费, 保单继续有效。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即使保险 人没有交费,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保险金

16、中扣 除当期应交的保险费和利息。如宽限期满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翌日停止效力。(五)复效条款复效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自失效之日起一一定时间内(一般为两年) ,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后,投保人 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即可恢复效力 。如果投保人在两年内不申请复效,保单也将永久失效 。(六)受益人条款受益人条款通常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规定受益人;二是明确规定受益人是否可以更换。某企业为其公司员工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 的人身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公司员工张某意外死亡 。张某属因公死亡,其家属得到抚恤金1万元。该企业当初为其员工投保时,只征得被保险人 同意,并没有指定受益人。由于张某家属较多,因此产生了如何进行保险 金分配的问题。且其单位也提出了因为其投保而成为受 益人的问题,并提出,既然张某家属已经得到了抚恤金 ,其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应当有一部分是单位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本案主要涉及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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