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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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行社条例和实施细则宣讲会议 2009年5月3日目录第一章:立法目的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三章:旅行社销售规范(零售领域)第四章:旅行社导游管理(生产领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未来新政第七章:对策第一章 立法目的一、确定行业方向条例第五条: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u 规范旅行社市场秩序u 打击零负团费和承包挂靠u 促进行业分工,建设批零体系u 加大处罚力度,震慑违规行为u 抓两头、放中间(规范导游和零售商行为)第一章 立法目的第一章 立法目的二、明确旅行社产品要素食、住、行、游、购、娱是整个旅游行业的6要素 。旅行社产品的基本要素是食、住、

2、行、游,不包含购物和娱乐;第一章 立法目的三、降低准入门槛旅行社的素质不取决于保证金的多少,而 是去取决于从业人员本身和公司的管理水平 以及监管水平不能因为有承包挂靠现象而否认旅行社服 务网点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网络化和信息化是未来旅行社的发展方向第一章 立法目的四、改变隐性互为代理的现实明确生产型旅行社是旅游产品的生产者和 拥有者促进显性代理体系的形成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一、旅行社经营范围 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务; (二)安排住宿服务; (三)安排餐饮服务; (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五

3、)导游、领队服务; (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二、分社的设立 第十条 u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 向分社所在地

4、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 立登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备案。 u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 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 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万元;每设立一个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 万元。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三、启动时间和条件国家局李磊:1、国内社两年后可申请出境资质2、国际社承认历史北京市旅游局旅行社管理处刘莉莉:1、保证金先退后存2、等待国家局与人民银行谈判结果3、总社在银行有了保证金账号后才能启动分设注册程序4、注册分社先

5、存保证金,然后申请经营许可证副本,再到工商注册5、过渡期: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四、门市部的定义 第二十一条 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 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 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 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社不得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立 服务网点。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五、网点设立程序 第十一条 u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 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 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u旅行社服务网

6、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 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六、旅行社服务网点规范第二十二条 u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 。 u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 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 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u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 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七、服务网点管理第二十五条 u设立社应当与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 动合同。 u设立社应当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对 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 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

7、、统一财务、统一 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第三章 旅行社销售领域规范(关于零售商)第三章:旅行社销售领域规范(零售商)一、旅游合同内容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

8、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旅行社销售领域规范(零售商)旅游合同内容之二细则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需要将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 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委托给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并签订委托接待合同。 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将 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 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第三章:旅行社销售领域规范(零售商)旅游

9、合同内容之三第三十三条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 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 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 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 (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 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 外。第三章:旅行社销售领域规范(零售商)合同内容之四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 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 说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 或者对格式条

10、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 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 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 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 款。第三章:旅行社销售领域规范(零售商)二、关于转团第三十五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当发生约定的解除旅游合同的 情形时,经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可以将旅 游者推荐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并由旅游者 与被推荐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 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第三章:旅行社销售领域规范(零售商)三、关于业务委托委托分为收客委托和接待委托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 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

11、社,征得旅游者的 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 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 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旅行社销售领域规范(零售商)四、委托责任 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 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 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 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 的旅行社追偿。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 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2、。第三章:旅行社销售领域规范(零售商)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 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 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第四章 旅行社导游和领队管理对生产端的管理第四章:旅行社导游和领队管理一、导游员和领队的资质条例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 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 的导游证、领队证 第四章:旅行社导游和领队管理二、出境游必须有领队第三十条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 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说明:一个客人也要安排! 第四章:旅行社导游和领队管理三、导游和领队的管理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聘用

13、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 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的报酬。 第四章:旅行社导游和领队管理四、导游和领队的行为规范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 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 队的相关费用。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下列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 行程

14、: (一)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 (二)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 (三)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 (四)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第四章:旅行社导游和领队管理五、导游和领队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 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 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 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

15、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 ,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旅行社导游和领队管理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

16、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 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 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 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法律责任一、对于超范围经营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万 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 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第五章 法律责任二、关于不签合同、合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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