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第十章 保险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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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保险业监管山东经济学院财政金融学院 冯林2*金融监管学冯林第十章 保险业监管v第一节 保险市场的监管 v第二节 保险人的监管 v第三节 保险中介的监管3*金融监管学冯林第一节 保险市场的监管v一、保险市场监管概述 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是指政府通过法律和行 政的手段对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进行的监督 管理,是对保险业行为进行的宏观调控。 英国1774年颁布赌博法(又称人寿保 险法),从法律上明确认可保险利益原则 ,禁止签订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保险 业法的萌芽。4*金融监管学冯林第一节 保险市场的监管 最早建立保险监管制度的是美国马萨诸塞州 ,该州于1855年开始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我国的保

2、险基本法是1955年颁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新中国以来第一部保 险基本法。5*金融监管学冯林第一节 保险市场的监管v当今各国之所以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监管主要 是基于保险业具有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殊性 : 社会公益性 吸收社会资金、涉及千家万户 技术的特殊性 精算技术 偿付能力的重要性 投保人对保险人偿付能力难以准确判断6*金融监管学冯林第一节 保险市场的监管v二、保险市场监管的目标 1.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维护被保 险人及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2.促进并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 3.防止保险欺诈,保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投保人的欺诈骗保 保险人的欺诈缺乏必要的偿付能力、非法经营保 险、非保险

3、业者非法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中介人的欺诈不当方式获取佣金7*金融监管学冯林第一节 保险市场的监管v三、保险市场的监管方式* v公告管理 又称公告主义,是指政府对保险人的经营不 做任何直接的监督和干预,仅要求保险人必 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及内容,定期将经营 情况呈报主管机关予以公告 v规范管理 又称准则主义,是由国家制定一系列有关保 险经营的法律法规,要求保险业共同遵守8*金融监管学冯林第一节 保险市场的监管v实体管理 又称批准主义,是指国家制定完善的管理规 则,保险监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赋予的权 利,对保险市场尤其是保险业进行全面有效 的监管。9*金融监管学冯林第二节 保险人的监管v对保险人的监

4、管是 保险监管的重点10*金融监管学冯林第二节 保险人的监管v机构监管 v业务监管 v财务监管 v偿付能力监管11*金融监管学冯林第二节 保险人的监管v(一)机构监管 国家对保险机构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保险机 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营业范围、解散和 清算的管理等方面。依据保险法 v1.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 各国有所不同,我国主要是 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12*金融监管学冯林第二节 保险人的监管v2.保险机构的设立 保险公司的设立除满足公司法相关要求 外,至少还需要满足如下两个条件: 一是要有一定数量的资本金并缴存一定数量 的保证金,以保证营业初期的偿付能力; 二是要满足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相

5、关规 定。 参考保险法第68、70、71、72条13*金融监管学冯林第二节 保险人的监管v3.营业范围监管 金融业间的兼业问题 保险业内不同业务的兼营问题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 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4*金融监管学冯林第二节 保险人的监管 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机构经营范围: 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 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 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 业务。 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 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6、15*金融监管学冯林第二节 保险人的监管v4.结算和清算的监管 与金融机构解散和清算程序相同,但是人寿 保险公司具有一定特殊性16*金融监管学冯林第二节 保险人的监管v(二)业务监管 v1.条款监管 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关于权利与义务的约定 ,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明确保 险标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保险期限、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费及缴费方式、 保险赔款及保险金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 议处理等内容。 格式条款由保险人单方面拟定17*金融监管学冯林第二节 保险人的监管v2.费率监管 充足性 合理性 无歧视性 v保险法第136、137条18*金融监管学冯林第二节 保险人的监管v3.经营

7、行为监管 反不正当竞争 v4.再保险监管 发展中国家保险业落后,保险公司实力不强 ,自我约束机制不完善,为了控制保险公司 的经营风险,防止保费过度外流,各国都对 再保险做出了规定。 保险法第102、103条19*金融监管学冯林第二节 保险人的监管v(三)财务监管 v1.资产监管 我国对保险公司资产的认定遵循实际价值原 则,即以保险公司账面资产在清偿时的实际 价值为确定其实际资产的依据。20*金融监管学冯林第二节 保险人的监管v2.资金运用监管 两大支柱:承保和投资 资金运用原则: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 资金运用监管两大类:英国宽松监管和美国 严格监管 我国:仅限于规定资产的投资,但在逐步放 宽

8、21*金融监管学冯林第二节 保险人的监管v3.准备金监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 十提取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出公司清算时 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 偿付能力的原则计提各项责任准备金; 依法集体公积金和保险保障基金。22*金融监管学冯林第二节 保险人的监管v(四)偿付能力监管保险监管的根本目的 偿付能力:保险公司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 在数值上等于认可资产与负债的差额。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 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偿付能力充足率不 低于100%。据此保险公司可分为三类: 不足类: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 充足一类: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150%之间 充足二类: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50%以上23*金融监管学冯林第三节 保险中介人的监管v保险中介人:以专门知识和技术,为保险人 和投保人提供服务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三类。 v执业规则 在法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自愿和诚实守信原则 账簿专设原则 接受监管原则Add your company slo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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