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一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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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n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n 法谚第一节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有下列七种:n(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 n(三)被害人陈述;n(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n(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 n(七)视听资料n 在理解刑事证据的概念时,需要注意 的是不同的法律条文中使用“证据”一 词时,含义并不相同。“证据”在未经 查证属实之前,仅仅是证据资料,这些 证据资料可能真实,也可能不真实,需 要经过审查判断才能确定。所以才会有 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以上证 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

2、能作为定案的 根据” 这样的表述。n 从证据的内容方面看,证据是借以 确定有关案件事实情况的事实,即证据 事实。它强调证据是一种客观事实。侦 查机关和法院在调查研究工作中常常利 用了一些业已查明的事实来得出尚未查 明的有关案件事实情况的结论。在这种 情况下,被利用来确定未知事实的已知 事实就是证据。例如法院根据被告人和 被害人素有仇恨,在被告人家中搜出凶 器,现场有被告人脚印等事实情况,确 定了被告人杀害被害人的罪行。这些事 实就是被告人杀人罪的证据。n 从证据的形式方面看,证据是借以得知有关 案件事实情况的来源或材料,即证据来源。它 强调证据不仅仅是一种事实,同时也是证据事 实的载体即证据的

3、形式,如物证、书证、证人 证言等法律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司法实践中 人们常说的“某人的证言是一份重要证据“等说 法,就是在证据形式的意义上运用证据概念的 。并且,从证据的形式角度上说,证据需要符 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只有依据法定的程序取得 的、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证据 。否则,它只徒有证据之表,而无证据之实。n 从证据的功能方面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 实的根据,是用来认定案情的手段,即证据手 段。它强调了证据作为证据手段的功能。证据 之所以能够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是由于它 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综合以上对证据的本质和特点的分析,可 以得出证据的概念如下,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 依照

4、法定程序取得、经查证属实,用以确定有 关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它是对指控事实 的裁判者获得确定判决基础所采取的一种手段 。【阅读案例】 n 失火责任鉴定结论案n 在一起失火责任事故案件的法庭审判中 ,审判长宣读了如下一份鉴定结论: “被告人梁军在生产中一贯不负责任。 1997年3月31日晚,梁在锅炉房值班时,竟擅 离职守,上街吃面条,买香烟,长达一个半小 时不在生产岗位,致使锅炉温度失去控制,因 而引起火灾。“ n n 鉴定人:某公安局消防科 n 1997年4月15日 【问题】 n n 如果你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你将 如何反驳这份鉴定结论? 【评析】 n应当这样反驳这份鉴定结论:n 这份鉴定

5、结论不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 因为鉴定结论,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捡察院 、人民法院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 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 面结论。也就是说,鉴定结论必须具备两个条 件:一是必须是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 ;二是必须是由具有解决有关问题的专门知识 的人,通过鉴定后写出书面结论,并由其本人 签名。 n上面这份鉴定结论,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 1.鉴定人不合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鉴定 人必须是解决本案专门问题有专门知识的自然 人,而不是单位,单位可以为鉴定提供条件, 但其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人制作并由其个人负 责签名。而本案的鉴定人是“某某公安局消防科 “,显然不合

6、法。 2.鉴定结论只能就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 作出结论,不应就法律问题进行论断。而本鉴 定结论并没有从科学上来回答起火原因这个专 门问题,而只是从规章制度上对被告人的行为 一般地进行法律评断。如鉴定结论中所谓的“一 贯不负责任“等,显然属于法律性问题,超出了 鉴定结论内容应有的范围。可见,这份鉴定结 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20条的规定 ,不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不能作为认定本 案事实的根据。n二、证据的基本特征n(一) 客观性n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 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真实存在的反 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 n(二) 关联性n 关联性也称相关

7、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 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 用。 n(三) 合法性n 合法性,也称为法律性,也是证据的形式 、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由法律予以规范整和 调整,作为案件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的采证标准,为法律所容许。n 1、证据应当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予以 收集。 n 2、证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具有合法的 来源。n 3、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阅读案例】n 徐某被杀案n 徐某,女,26岁,公司职员。1999年夏天的 某日深夜,徐某被人杀死在一个公园里。侦查 人员在杀人现场收集到一封信。信封上的寄信 人姓名是佟某。经调查,佟某是徐某的同事。 与此同时,徐某单位的另

8、一同事陈某作为证人 证明徐某与佟某在案发前一天曾发生过激烈争 吵,并认为佟某就是杀人凶手。侦查人员据此 认为佟某有重大嫌疑,于是对佟某进行了拘留 。在拘留期间,徐某最初什么也不说,后来侦 查人员对佟某实施了刑讯逼供。佟某在刑讯下 只好供认是其杀害了徐某。据此,侦查机关很 快将此案移送起诉。 【问题】 n 佟某的口供和陈某的证言能否作为证 据采信? 【评析】 n 首先,佟某的口供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因 为佟某的口供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 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非法收集证据 的方法之一,所以佟某的口供不符合证据基本 特征中的合法性。其次,陈某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尽管陈 某通过自己的主观判

9、断认为佟某是杀人凶手, 所陈述的证言具有主观性,但就证明佟某有杀 人动机而言,陈某的证言仍符合证据的三个基 本特征,包括证据的客观性特征。事实上,任 何证据在具有客观性的同时,也一定具有主观 性。因为证据是客观和主观的统一。任何证据 要发挥其证明作用,都必需经过人的主观认识 来加以推理。 三、刑事证据的意义n 1、是正确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n 2、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基础n 3、是促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的有力武器n 4、是当事人论证自己主张和要求的重要论据n 5、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生动材料n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通常是指公安司 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 事实的活动

10、。从广义上理解,刑事诉讼 证明还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 法提供证据、运用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 的事实的活动。n一、 证明对象n 证明对象,是指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 加以证明的问题。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已 为法律确认不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n 实体法事实:n 实体法事实具体包括: n ()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n ()作为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事 处罚理由的事实。n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 犯罪后的表现。 n程序法事实。n 刑事诉讼中需要查明的程序事实主 要包括:n 关于回避的事实;关于耽误诉讼期限是否 有不能抗拒的原因和其他正当理由的事实;影 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违反法定程

11、序的 事实;等等。此外,有关诉讼参与人个人情况 的事实也需要证明。例如,是否不通晓当地语 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是未成年人。n n 在司法实践中,某些事实属于不用证 明的事实,即免证事实。对这些事实, 不必用证据加以证明即直接确认,英美 证据法将这种确认方式称为“司法认知”。 这些事实主要是指属于常识的事实,因 众所周知而不必证明。此外推定的事实 和法律已经确认的事实,也不需要运用 证据予以证明。 n二、证明责任n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 n 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追诉职能,对被追诉人有 罪的诉讼主张负有证明责任。因此,人民检察 院对移送案件审查后,如果认为事实

12、不清、证 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作出 不起诉处理。在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足,不 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 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n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 n 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自诉 案件的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对于其反诉主张, 被告人又具有自诉人的诉讼角色,负有相应的 证明责任。 n 在自诉案件中,经人民法院审查缺乏罪证 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 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 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 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n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负证

13、明 责任。n 无论在公诉案件还是在自诉案件中,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一般都不承担证明责任。不能 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 据此得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尽 管如此,法律没有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对于 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 与本案无关的,可以拒绝回答)。 n n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的 例外,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对于 此类案件,首先承担证明责任的仍是司法机关 ,当司法机关收集到足够证据证明某国家工作 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且差额巨 大时,举证责任转移到犯罪嫌疑人身上,即必 须说明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如果不能说 明,差额

14、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n人民法院不负证明责任。 n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一个十分重要 而又歧义纷呈的概念。从最广义上说, 证明责任是指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 义务。证明责任问题主要解决对于诉讼 进行和案件的实体处理具有重要意义的 两个问题,一是承担证明义务的主体和 条件;二是未能有效履行证明义务所要 承担的法律后果。诉讼史上最著名的举 证责任原则是罗马法的“谁主张,谁举证” 。 n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两个具有种属关系的概 念,由于提出充分和有效的证据是诉讼的关键 ,证明责任立法和理论研究的重点在举证责任 。当事人主义诉讼和职权主义诉讼对举证责任 的要求不尽相同。在当事人主义诉讼中,基于 不告不理

15、、无罪推定和消极裁判的原则,责成 原告即控诉人承担举证责任,检察官有责任提 出证据并履行说服责任,即在举出证据的基础 上运用证据说服裁判者,并使其产生确信,对 于待证事实,达到无合理怀疑的程度,否则应 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被告对于辩护自己无罪 和罪轻不负举证责任。但英美法也确认为维护 公共利益,被告应就某些特殊事项承担举证责 任,如对实施正当防卫等作积极抗辩,辩护受 胁迫、对方挑逗、适用免责条款以及精神障碍 等,被告应负举证责任。 n职权主义诉讼,在确认检察官负举证责 任的同时,重视法官的审理义务,因此 ,对检察官举证责任的要求低于当事人 主义。因为在当事人主义条件下,检察 官未能达到无合理怀疑的证据就要承担 败诉的后果,但在职权主义条件下,检 察官提出的证据只要能达到某种程度, 即使不能使裁判者达到排除合理怀疑, 也不一定会败诉,因为法官会利用职权 自行收集证据。同时由于法官的积极审 理功能,检察官的说服责任也较轻。 n 我国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查明案件 客观事实的共同责任。但由于三机关职能不同, 是不同的诉讼证明主体,因此它们所担负的证明 责任的具体性质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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