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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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饮服务务食品安全监监督管理办办法 讲解第一部份:餐饮饮服务监务监 管总总体原则则在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大前提下实施餐饮服务监管。即依据食品 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订餐 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以卫生部令发布,明确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 督管理 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 督管理 工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适用范 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域)从事餐饮 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对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餐饮 服务提供者的总要求: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食品

2、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 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明 确餐饮服务提供者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一 责任人) 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 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 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 ,对食 品进行自行检查 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 的 机构送检。第二部份:餐饮服务基本要求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餐饮服务 提供者的十项制度和要求 1、挂证经营要求(第八条):餐饮服务 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 可证 ,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 ,并在就餐 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 许可证。 2

3、、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第九条一 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 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 3、违规主管人员禁入制度(第九条第二、三 款):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 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餐饮服务提 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 事管理工作。 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十条): (第 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 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 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 十四条第二款

4、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 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第二款)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 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 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 的工作岗位。 5、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第十一条):餐 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 从业人员参加食 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 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 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 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6、采购查验 和索证索票制度(十二条):( 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 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

5、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 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第二款)餐饮服务提 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 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 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 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 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 明、每笔供货清单 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 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7、采购记录 制度(第十二条):(第三款)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 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 制度。 采购记录应 当如实记录产 品名称、规格、数 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 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 息的进货票据

6、。(第四款)餐饮服务提供者 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 先后次序有序 整理采购记录 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 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办法(第十三条):实行统一配送 经营 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 业总 部统一查验 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 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 验记录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 方式的,企业各 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 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 8、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违规 食品和 原料制度。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餐 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 的 食品 :(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禁止生产经营 的食品;(

7、2)违反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3)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 定的食品;(4)违反食品安全法第 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导读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 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 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 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 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 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

8、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 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导读-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 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 、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 的内容不符的

9、,不得上市销售。 导读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生产 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 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 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 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公布。 导读-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进口的 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 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 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 、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 定的,不得进口。 9、食品添加剂特别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食品安全标

10、准采购、保存和使用 食品添加剂。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 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 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10、遵守操作规范(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 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 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 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 或者其 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2 )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 当保持清洁 ,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 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 食品; (3)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

11、所的内外环境 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 虫及其孳生条件;(4)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 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 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 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5)操作人 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6)需要熟制 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 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 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 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7)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 、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 8)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 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 定位存放,用后洗净

12、,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 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 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9)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 、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 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 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 其经营资质 ,索取消毒合格凭证;(10)应 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 施的清 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 )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 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 施。第三部分: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1、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 定本部门的预案实施细则,按照职能做 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13、事故的应急处置工 作。 导读: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 减轻社会危害:(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 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 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 行清洗消毒;(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 其处理情

14、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 、说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导读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发生食 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 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 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七十五条 调查食品安 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 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 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2、餐饮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事故处 理中的职责和权力: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 督管理中发

15、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 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 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 ,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 通报。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 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控 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 关规定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 告。 (3)、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 有关规定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 权向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 有关的情况,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资 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1)封存造成 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

16、食品安全事故的食 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2)封存被 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3)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 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4) 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 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3、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中的职责: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 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 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 事故隐患。 (2)、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 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 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 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3)、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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