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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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合同法律制度o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 的主要条款、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生效、有效合 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 履行的规则,合同担保的方式,合同的变更 、转让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o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o合同的分类 o合同法的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o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 o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o2、合同是双方法

2、律行为。o3、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o4、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合同的分类(一)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的合同。双务合同是双方相互都负有义务的合同。区分的意义:1.义务履行的顺序不同,是否适用履行中的抗辩权。2.风险负担不同。3.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因给付代价而获得利益有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都因向对方给付代价而获得相应利益的合同。无偿合同是一方向对方给付代价而不取得利益的合同。区分的意义:1、主体要求不同

3、。2、有利于确定合同当事人不同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大小。3、返还的义务不同 (三)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合同成立且生效,又叫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是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生效要件的合同。区分的意义: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时间不同。 (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是否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和履行特定手续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才能成立或生效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规定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才能成立或生效的合同。区分的意义: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不同

4、。 (五)主合同和从合同根据合同能否独立存在主合同是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才能存在的合同。区分的意义:从合同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 主合同的变更或消灭,从合同也变更或消灭。(六)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根据合同在法律上有无名称有名合同是法律上已经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又叫典型合同。我国合同法分则中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法律上没有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又叫非典型合同。区分的意义:有名合同直接适用法律的规定,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参照或其他法律规定。 (七)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仅仅由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

5、接取得利益的合同,又称为利己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又称 为利他合同。区分的意义:1、明确缔约目的的不同2、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 三、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3)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

6、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合同法的排除适用范围:(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2)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不适用合同法。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二)平等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合法原则(六)合同约束力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o合同订立的概述o合同订立的程序o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o缔约过失责任 一、合同订立的概述(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设立、

7、变更、终止相互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协商促成合意的民事行为。 (二)合同订立当事人的主体资格1、合同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都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 法人的行为能力就和他的权利能力是一致的,而且法人的行为能力范围就是营业执照的业务范围 (三)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在的表现或载体。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其他形式(四)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合同的内容是合同的核心,使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

8、)标的;(3)数量和质量;(4)价款或酬金;(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五)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格式条款的特征(1)从形式上看,格式条款合同可用不同的,但必须是明确的书面形式来表达。(2)从主体上看,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人和对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其经济地位则是不平等的。(3)从内容看,格式条款不允许协商,其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定型化的,仅供重使用。(4)从性质上看,格式条款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条款。3、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规定提供方的一般义务,确立了保护相对人的原则(

9、2)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 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具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 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3)确立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二、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条件o(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o(2)要约必须是向受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o(3)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足以构成一个合同的内容。o(4)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约束。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3、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一方

10、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4.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到达主义。(1)合同法规定了部分特别要约的生效:口头形式自对方了解要约内容始生效书面形式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方面对要约人的形式拘束力对受要约人的实质拘束力5.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 要约撤回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但撤回要约的通

11、知应当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 要约撤销要约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其效力归于消灭。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o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o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6.要约的失效根据合同法第20条,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 合同法第21条承诺是指受

12、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的生效 (到达主义)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4、承诺撤回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出之后,承诺生效之前,通知要约人收回承诺,以阻止承诺生效的行为。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5、承诺的期限。o(l)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

13、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o(2)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o(3)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4)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所作承诺未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它包括两种情况:o1)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发出承诺而使承诺迟延。o2)承诺迟到: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其他原因而使承诺迟到。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1、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

14、时间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3、确认书的合同成立时间采用信件等订立的,可以合同成立之前,即作出承诺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合同确认书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4、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二)合同成立的地点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当事人采取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已完成合同约定形式和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4、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地点有特别约定的,其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四、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

15、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反依 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 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违反保密义务。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o合同效力的概述 o合同生效要件 o效力待定合同 o无效合同 o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o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效力的概述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合同的效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二)合同的效力和合同成立的区别1、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2、两者的要件不同3、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助于正确处理各种纠纷 二、合同生效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形式合法三、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还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才能使它确定的合同。(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三)无权处分合同 四、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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