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正文(法学)动物致害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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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一、引言纵观人类社会的整个发展过程,动物一直都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无论是间接地为人类提供衣食, 还是充当交通工具, 其与人类都是密不可分的。 由此,生活中的人和动物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某种积极或消极的法律关系,而且,动物之间的冲突也有可能影响到人的切身权益。最常见的就是恶犬伤人。 动物致害责任是一项古老的民事责任制度,历史悠久, 许多古老的立法中都有相关记载。在现代生活中, 由于人类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饲养宠物的人也越来越多, 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屡有发生。 但是,由于这种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动物致害的相关问题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常常引起争议。随着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法的正式颁布,动物致

2、害的问题又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二、 动物致害归责原则分析对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争论焦点,主要表现在应该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概念,是确定侵权行为责任及赔偿范围的依据。所谓归责原则, 就是指行为人依何种判断标准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对该行为负责。归责原则体现的应该是法律的价值判断归责,是一个很复杂的判断过程,它牵涉到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 具有重大的意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具体到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就是要确定动物造成损害后, 责任承担者承担责任的依据问题。关于归责原则的问题,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有各自的规定,各个国

3、家也有所不同。 纵观各国的规定,对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三种体例,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并存的二元责任体系。动物致害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共通性, 因此,对外国相关立法的研究可以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借鉴。(一)大陆法系国家1 古代法的立法模式动物致害是一种古老的民事侵权行为,许多古代立法上都有记载。 现存最早的成文法典汉莫拉比法典中就有关于动物致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如该法第251 条规定: “倘自由民之牛抵触之性,邻人以此告知,而此人既未钝其角,又2 未系其身,如牛抵其身,则彼赔偿银二分之一明那。”1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采用的动物致害归责原则

4、属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古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牲畜致他人受损害的,有其所有人负责赔偿,或把牲畜交与被害人。 ”在罗马法后期,对动物致害进行了区分规定:动物因违法自然的冲动而致害是行为者没有不法造成的损害2;猛兽之加害或通常动物依其性质而加害时, 则因所有人有无过失而定其责任。与罗马法相反, 日耳曼法则苟为动物之占有人,则对于动物之加害,即应负担无限责任。3通过对上面引述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在罗马法早期,动物致害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而在后期,罗马法开始对动物致害是否违反其动物性质而进行区分立法。2 近代以来各国的立法模式(1)统一适用无过错责任近代以来,无过错责任在侵权法中占主导地位。对

5、于动物致害,1804 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第1385条规定: “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牲畜的使用人,在使用的期间内,对该动物或者牲畜造成的损害,不论该动物或牲畜在其管束之下,还是走失或逃逸,均应负赔偿之责任。”4对于该条规定的理解,法国法院的解释经历了一个过程。“有学者分析, 在 20 世纪之前, 动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根据该条所承担的侵权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过错推定责任,此种过错表现在对动物的监督方面具有过失,在动物的使用方面具有疏忽。然而,在19 世纪末,法院最终认为,责任承担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方式来免除自己所承担的责任。”5与法国存在相似情况的还有奥地利, 1811 年制定的奥地利民法典

6、第 1320条规定了动物致害的推定责任。 奥地利民法典的规定在很长时间内被解释成推定过错, 从20世纪 80年代开始奥地利最高法院判决开始支持无过错的保有人责任,但是在客观上还是要求有违反注意的义务。6同样采取了这种立法模式的还有意大利民法典,其第 2052 条规定:“动物的所有人或在利用动物期间对其进行管理之人,无论动物是在其保管下, 或是遗失或逃走,都要对动物所致损害承担责任,除非证明损害时意外事件所致。”该条规定了动物致害的严格责任。 (确切而言,由于是大陆法系国家, 此处的“严格责任”应为“无过错责任”。 “严格责任” 是英美法上的概念, 其与大陆法系 “无3 过错责任” 之间存在一定

7、区别。 但在不考虑加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方面,二者并无实质差别。鉴于两大法系各自的不同传统以及出于尊重所引用文献作者用语习惯的考虑,本文在不同地方分别使用两个概念。)另外,还有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荷兰等国家民法典规定了动物侵权的严格责任。7由此可见,很多罗马法系国家都受到法国民法典的深刻影响,采取了统一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虽然有些国家, 比如法国和奥地利, 在最初的时候将动物致害的归责原则解释为过错推定,但是到现代以后,都统一解释为无过错责任。(2)统一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日本的民法典第718 条规定: “动物之占有人就其动物所加于他人之损害,负赔偿责任;但依动物之种类及性质,已为相当注意

8、之保管者,不在此限。代占有人保管动物者,亦负前项责任。 ”此条应属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因为动物的占有人可以以自己已经尽到了注意保管的义务而主张没有过错,从而免除自己的责任。与此相似, 1907 年瑞士债务法第56 条规定: “对动物所致损害,由动物的占有人承担责任。 但占有人证明在该种情况下已进占有及管理的注意义务或纵然已进占有及管理的注意义务仍然发生损害的,不受此限。”(3)区分立法模式德国民法典第833 条规定了动物饲养人的责任; “动物致人死亡,或者伤害人的身体或者健康, 或者损害物的, 动物饲养人有义务向受害人赔偿由此发生的损害。损害是由规定用于动物饲养人的行业、 职业活动或者生计的家畜

9、引起,并且动物饲养人在监督动物是尽了在交易中必要的注意,或者即使尽此注意损害也会发生的, 赔偿义务即不发生。”第 834 条规定了动物管理人的责任: “以合同为动物饲养人承担对动物实施看管的人,对动物以第 833 条所称方式加给第三人的损害负有责任。 看管人再实施看管时尽了在交易中必要的注意,或者即使尽此注意损害也会发生的,该项责任即不发生。”其中对动物饲养人责任的规定,从历史渊源看,德国民法最初采取罗马法与日耳曼法例,使动物占有人负危险责任,从而引起农民强烈反对,于是1908 年做出改变,增设一款,将动物分为用益性和奢侈性两类。前者适用过错责任,后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希腊民法典 第 924条对

10、用于与营业、 看家护院、 为保有者提供食物有4 关的饲养动物作了和德国民法典类似的规定。智利民法典虽然也对动物进行区分立法, 但是与上述两个国家不同的是,其民法典规定动物逃逸或者迷失后造成损害,才适用过错推定责任。8(二)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的动物致害责任源于英国普通法。在普通法的传统上, 动物致害责任属于严格责任范畴。 动物所有人基于三种不同的诉因对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即家畜侵入土地责任 (cattle trespass ) 、 对危险动物所负之责任 (liability for dangerous animals ) 、 普通侵权责任(ordinary liability for n

11、egligence ) 。9家畜侵入土地责任,是指家畜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对牲畜逃走后侵入原告所有或占有的土地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是严格责任, 不考虑被告的任何过失成分。10对危险动物所负之责任,英国1971年动物法案第 2 条第 1 款规定:“对属于危险种类的动物造成的任何损害,动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应承担责任。 ”这是不折不扣的严格责任,即只要危险动物给他人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其他损害,动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就要承担责任,而不问其主观状态如何。11动物的普通侵权责任则包括:侵扰( nuisance )比如一个人保持他的猪离他邻居的房子太近;企图伤害罪和殴击罪( assault and batt

12、ery ), 狗的所有人使狗袭击人;基于过失的动物责任( liability for animals based on negligence) ,根据在于动物所有人违反了注意义务。 可以发现, 在普通动物侵权责任中, 理论基础在于动物保有者的过失,违反了一定的注意义务。12在总结普通法以往关于动物致害责任判例规则的基础上,1971 年英国颁布了一个调整动物致害责任关系的成文法规动物法案(The Animals Act 1971) 。该法案对危险动物致害责任和牲畜侵入责任作了修改,其结构和内容从大的方面讲仍与普通法相似。法案将动物分为危险动物和非危险动物。所谓“危险动物”是指: “ (a)某种在

13、不列颠岛上通常不被驯养的动物;同时,(b)这种动物在长大之后一般具有这样的特征:除非被管束起来,否则,很可能引起严重的损害,或者,一旦引起损害,很可能是严重的。 ”13对于危险动物,适用严格责任。除此之外,则是非危险动物。根据该法第2(2)条,当损害的发生由非危险性的动物引起时,如果该动物具有特殊的同类动物一般没有的引起损害的品性,而这样的品性为其保有者所知道,或者为隶属于他的其他人知道,该保有者5 对该损害负严格责任。14反之,在通常情况下, 非危险动物所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在美国,关于饲养动物所引起损害的责任,至今所采纳的仍然是普通法的规则。不过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 已经在这一领域制定了若干

14、条供法院参考的规则。15总之,英美法中根据动物的不同性质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另外还对牲畜侵入他人土地而造成的财产损害进行了专门规定。(三)中国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则处理, 中国法在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之间徘徊。我国民法通则第127 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管理人或饲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 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本条规定的理解, 我国学术界形成了三种主张,即无过错责任说、 过错推定责任说以及综合以上两种学说的二元归责原则说。学界不少人支持第一种观念,即主张该条所规定

15、的动物致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理解为一种无过错责任,以张新宝先生为代表。他认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 条所规定的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理解为一种严格(无过错)责任。在理解这一条法律规定时,我们应当考虑到当代民法的发展趋势, 并且应将其与民法通则第106 条第 3 款的规定联系起来考虑。基于这一理解,在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不要求被告的过错,也不要求原告对被告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如果被告否认自己的责任, 则可通过对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来实现。”16房绍坤先生认为,“从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 应当将动物致害责任定性为无过错责任。法律之所以将动物致害责任确定为无过错责任, 是基于

16、动物本身所具有的致人损害的危险性。任何动物的本性都决定了它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致人损害的危险。由于动物的占有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 因而也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使它不至于造成他人损害。 而一旦这种危险性造成损害, 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除具有法定的免责条件外,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 中采用了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并存的二元归责体系说。该法第七十八、七十九、八十条的规定,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该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由此,可6 以看出, 该法对动物园动物致害单独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同外国相关立法例比较,这是中国立法之首创, 其或许是基于公平原则对散养动物进行例外的规定。因为对于动物园而言,其动物处于散养状态, 对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较高,可能有失公平。三、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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