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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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贸易总协定简介一、产产生背景 二、谈谈判过过程 三、内容框架 四、一般责责任与纪纪律 (原则则) 五、例外条款的规规定 六、具体承诺诺 七、争端解决机制 八、GATS的意义义与缺陷 九、货货物与服务贸务贸 易总协总协 定之比较较何谓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1994年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设立一个货物贸易理事会、一个服务贸易理 事会和一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货物 贸易理事会应当负责多边货物贸易协议的运作, 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当负责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运作 ,知识产权理事会应当负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 权协定的运作。各理事会的成员应当从所有成员 代表中产生。服务贸易的定义1美国贸易

2、法对“服务”定义:产出非为 有形货物的经济活动。 2为满足人的某种需要而发生的一种无 形产品,非农业、非制造的无形产品 。服务贸易GATS分类,该11类为:商业服务 professional service 通讯 服务 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 销售服务 教育服务 环境服务 金融服务 健康与社会服务 与旅游有关的服务 文化与体育服务 运输服务 其它服务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全球服 务贸易,并促进各成员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 成员服务业的发展。协定考虑到各成员服务贸易 发展的不平衡,允许各成员对服务贸易进行必要 的管理,鼓励发展中国家成员通过提高其国内服 务能力、效率和

3、竞争力,更多地参与世界服务贸 易。适用于各成员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各项政策 措施,包括中央政府、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及 其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背景1.发达国家积极倡导服务贸易自由化1982年后,美国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赤字日增, 而在服务贸易领域却占据明显优势,连年顺差。 美国急切地希望打开其他国家的服务贸易市场, 通过大量的服务贸易出口来弥补货物贸易逆差。2.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由坚决抵制到逐 步接受。一开始都坚决反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理 由为:服务业中的许多部门竞争力薄弱;过 早地实行服务贸易自由化会挤垮这些尚处于幼稚 阶段的民族服务业;有

4、些服务行业还涉及国家 主权、机密和安全。后来立场有所改变。首先, 一些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某些服务业已取得 相当的优势。其次,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迫 于来自发达国家的压力,另一方面也认识到如果 不积极地参与服务贸易的谈判,将会形成由发达 国家制定服务贸易的规则,其利益将会受到更大 的损害。返 回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谈判过程1986年9月,埃斯特角部长宣言中将服务贸 易作为三项新议题(知识产权, 投资措施和服务 贸易)之一列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议程, 拉开了服务贸易首次多边谈判的序幕。乌拉圭回 合服务贸易谈判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6年10月27日正式开始到1988年12月

5、 中期审议前为止。谈判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贸易 定义;适用服务贸易的一般原则、规则;服务贸 易协定的范围;现行国际规则、协定的规定;服 务贸易的发展及壁垒等。第二阶段从中期审议至1990年6月为止。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 行的中期审议会上,谈判的重点集中在透明度、逐步自由 化、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发展中国家更多 参与、保障条款和例外等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此后的工 作主要集中于通讯、建筑、交通运输、旅游、金融和专业 服务各具体部门的谈判。 第三阶段从1990年7月至1993年12月。这一阶段由服务贸 易总协定的框架内容的基本明朗到最终达成服务贸易 总协定。在1991年底形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

6、草案。 1993年12月,贸易谈判委员会最终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 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1994 年4月15日,各成员方在马拉喀什正式签署服务贸易总协 定,它于1995年1月1日和世界贸易组织同时生效。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内容框架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 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指与服务贸易有关的附件 及补充协议等,主要包括五个部分:(一)适用于所有成员的一般规则与纪律的原 则性框架文件,即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二)作为服务贸易总协定有机组成部分 ,涉及各个具体服务部门特殊情况的附件共八项 ,包括:第二条豁免附件,根据本协议自然人

7、提 供服务活动的附件,空运服务附件,金融服务附 件,金融服务第二附件,海运服务附件,电讯服 务附件,基础电讯谈判附件。(三) 附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后的,初 步自由化承诺的各国承诺表。(四)关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九项有关决议,包 括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机构安排的决议,对服务贸 易总协定中某些争端处理程序的决议,有关服务 贸易和环境的决议,关于自然人流动问题谈判的 决议,关于金融服务的决议;关于海运服务谈判 的决议,对基础电讯谈判的决议,有关专家服务 的决议共八项部长会议决议和有关金融服务承诺 的谅解书协议。(五)在世贸组织成立后的后续谈判过程中所达 成的三项协议,即全球金融服务协议、全 球基础电信协议

8、和信息技术协议。狭义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包括六个部分,29项具体条款。简短“序言”确定了各成员参加及缔结服务贸易总协定局 的目标、宗旨及原则。(一) (第l条)为“范围和定义”(scope and definition),其 主要内容是就协定中的服务贸易予以界定。(二) (第2-15条)为“一般义务与纪律”(general obligations and disciplines),确定了服务贸易应遵循的 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具有一般的指导意义,是各成员在 服务贸易中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三) (第16-18条)为“具体承诺”(specific commitments)是 该协定的中心内容,包

9、括“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和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 ment)两个方面,规定了各 成员应承担的特定义务。(四)(第19-21条)为“逐步自由化”(progressive liberalization),主要确定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安排和 具体承诺表制定的标准,规定各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服 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及权利。(五) (第22-26条)为“组织条款”(institutional provisions),主要内容有协商机制,争端解决与执行,服 务贸易理事会,技术合作及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等。(六)(第27-29条)为“最后条款“(final provi

10、sions),内容 是就该协定中的重要概念作出定义,并规定了各成员可拒 绝给予该协定各种利益的情形。四、一般责任与纪律 (原则)(1)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不仅是关贸 总协定对货物贸易所确立的首要原则,而且也是 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第2条第1款规定“每一成 员方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 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unconditionally)以不低 于前述待遇给予其他任何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 务提供者。“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要求采用有 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实行互惠与 对等,拒绝”搭便车”(free rider)。而广大发 展中国家则坚持延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但有豁 免例

11、外和边境贸易例外。( 2)透明度原则。第3条。各成员方的基本义 务:立即公布相关措施。涉及或影响服务贸易总协 定运作而具有一般适用性的各种相关措施。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新的或更改的措施。新的立 法或对现行法律、规章或行政指令的任何修正及 时并每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报告。设立咨询点(inquiry points)。如果其他 成员方就上述事项请求某一成员方提供详细情况 ,该成员方应及时予以答复,并设立咨询点。对于透明度原则,有“紧急状态下”和“保密 材料”的豁免。(3)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序言。着重通过商业基础上的技术准入方式 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服务能力及其效率和竞争 力;改进发展中国家的销售渠道和信

12、息网 络;对于发展中国家具有出口利益的各部 门和供给方式给予市场准入的自由化。发达的成员应建立向发展中成员方的服务 提供者提供信息的联络点。第3款专门为最不发达的成员方参与服务 贸易规定了优惠条件。对这些国家在接受各种谈 判的具体承诺中的严重困难给予特殊考虑。(4)促进经济一体化原则。第5条。对一体化协定的要求。允许成员方可以参加 双边或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但规定所参加 的协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a. 这类协议必须适用 于众多的服务部门,并不得事先规定排除某一提 供方式;b.在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方面实质性取 消歧视,包括现行的任何歧视措施,并禁止采用 新的歧视措施。 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员负有

13、的义务。在各部 门和分部门对协定外成员的壁垒总水平不得高于 协定前的水平。同时,经济一体化协议的参加方 对其他成员从此项协议中可增获的贸易利益不得 谋求补偿。对服务贸易理事会的义务主要是通知 与报告义务,以接受多方监督。(5)国内规章。第6条。各成员方应保证各种有关服务的一般适 用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各成 员方应尽可能维持或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 或程序以便应有关服务提供者的请求及时审查影 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不应有不适当的延误, 并为服务提供者提供公正、适当的补偿。 服务 贸易理事会应制定必要的纪律。这些纪律要求成 员方应:基于客观和透明的标准(如对服务供应 的能力);以保

14、证服务质量所必需为限;在发 放执照程序的情况下,不使这种程序本身成为一 种服务贸易的限制。(6)对限制竞争行为的约束。第8条“垄断及专营服务提供者” 。 a.各成员方应确保在其境内的垄断和专营服务提 供者在有关市场提供垄断和专营服务时,不得背 离其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及其具体承诺所承担的 义务。b.成员方还应确保其境内的垄断和专营服 务提供者在从事其垄断权范围之外而又属于该成 员方具体承诺之内的竞争服务时,不滥用其垄 断和专营地位而进行与该成员方特定义务承诺不 一致的活动. c.成员方还应确保垄断和专营服务 的透明度,即通知和报告义务。和第9条“商业惯例”。要求成员方对 限制性商业惯例进行双边或

15、多边磋商来加以解决 。 返 回五、例外条款的规定1. 紧急保障措施。第10条。主要指世贸组织成员在由于没有预见到的变化 ,或由于某一具体承诺而使某一服务进口数量太 大,以至于对本国的服务提供者造成严重损害或 产生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可以部分或全部地中止 此承诺以减缓或消除损害。在三年过渡期内( 1995-1997年),任何成员方在其承担的义务生效 一年后,可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并说明理由,采 取临时性的紧急保障措施,修改或撤销其承担的 特定义务。但这种临时性安排在1997年后应停止 。2.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条款。第12条。允许世贸组织成员在其国际收支严重失调和对 外财政困难或因此受到威胁的情

16、况下,就其作出 具体承诺开放市场的服务贸易采取限制性措施, 或对与这种服务贸易有关的支付或货币转移作出 限制,尤其对金融地位比较脆弱的发展中国家, 为实现其发展目标而维持其外汇储备的要求给予 充分的考虑。但这些限制措施应满足以下条件:不应在成 员方之间造成歧视;应避免对任何其他成员方 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不超过为解决收 支困难而必要的程度; 应当随着国际收支状 况的好转逐步取消限制措施 。3.政府采购与补贴。政府采购是一种可能阻碍贸易自由化的做法。 第13条规定,原则上该协定有关国民待遇和市场 准入的各项规则不适用于成员方涉及政府采购的 法律、规章和要求;不过政府采购只能是为政府 的目的,用于商业转卖或服务提供中商业销售的 政府采购不在其内。协定第15条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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