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增值税纳税地点与预征管理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51595767 上传时间:2018-08-15 格式:PPTX 页数:16 大小:77.7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地点与预征管理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地点与预征管理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地点与预征管理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地点与预征管理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地点与预征管理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地点与预征管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业增值税纳税地点与预征管理(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建筑业增值税纳税地点与预征管 理136号文附件1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 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 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 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增值税纳税地点236号文附件1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 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2、,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 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增值税纳税地点3适用的增值税政策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以下称“36号文”)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 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6年第17号,以下称“17号公告”) 建筑业增值税预征管理4需要预征的情形 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 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 )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

3、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 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 是否适用本办法。建筑业增值税预征管理5具体的征收管理方式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 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 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建筑业增值税预征管理6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办法的项目预征 预征方式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 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预征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

4、款和价外费用-支付 的分包款) (1+11%)2%建筑业增值税预征管理7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和小规模纳税人预征 预征方式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 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 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 款。 预征税款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 的分包款) (1+3%)3%建筑业增值税预征管理8注意事项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 余额

5、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建筑业增值税预征管理9差额预征的凭证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 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 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 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 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建筑业增值税预征

6、管理10预征税款提交的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 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建筑业增值税预征管理11机构所在地税款的计算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 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 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机构所在地计算增值税时除了适用于简易征收的项目外,则应该按照 一般计税办法计税,不存在差额征税的情况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

7、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 有效凭证。建筑业增值税预征管理12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 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 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建筑业增值税预征管理13纳税人台账管理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 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 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 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 内容,留存备查。建筑业增值税预征管理14预征时间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 期限执行。建筑业增值税预征管理15未预征税款的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 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 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 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 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建筑业增值税预征管理16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