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主要税务方面

上传人:wm****3 文档编号:51521988 上传时间:2018-08-14 格式:PPT 页数:146 大小:56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1年主要税务方面_第1页
第1页 / 共146页
2011年主要税务方面_第2页
第2页 / 共146页
2011年主要税务方面_第3页
第3页 / 共146页
2011年主要税务方面_第4页
第4页 / 共146页
2011年主要税务方面_第5页
第5页 / 共14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1年主要税务方面》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1年主要税务方面(14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2011年汇算清缴最新重要政策一、2011年最新汇算清缴政策盘点解析二、公司层面处理汇算清缴的15个焦点问题三、金融层面的11个涉税点与税收利益2一、2011年最新汇缴政策盘点解析1、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第 25号)3、关于公布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0号)4、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14号)35、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 24号)6、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 所得

2、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6号)7、关于企业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 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8、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39号)49、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 题的公告(2011年第30号)10、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 公告(2011年第4号) 11、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第45号)12、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13、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西部开发/生产残疾用 品等税收优惠政策5

3、(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 告(2011年第34号)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 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 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 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 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 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 的合理性。6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 ,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 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 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 业务的企

4、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 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 、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 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 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 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7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 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 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 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 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 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5、规定,可 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8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 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 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 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 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 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 ,一并计提折旧;9 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 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 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 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 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 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 ,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10 五、投资

6、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 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 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 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 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 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 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11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 ,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 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 ,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 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

7、效凭证。12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 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 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 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 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 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3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 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doc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 于公布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 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130号)1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

8、家税务总局 民政 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知(财税201045号)精神,现将经民政部 初步审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 联合审核确认的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 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 公布。 15 财税201045号 根据 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现将公益性 捐赠税前扣除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 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 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 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 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16 二、

9、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 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 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公益 性社会团体,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 出申请,并分别报送规定的材料。 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进行初 步审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 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17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 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 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 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 税前扣除

10、。 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 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 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 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 税前扣除。18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 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 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 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 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 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不符合上述规定 的,不得扣除。19 (四)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一、自2011

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 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20 小型微利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 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 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 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 额不超过1000万元。21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4号 ) 链接:企业

12、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 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 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 得税。22 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 业所得税问题 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 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 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 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 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23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

13、的所得款项,不 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 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 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 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 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 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24 二、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 ,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 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 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

14、工程 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 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 25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 、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 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 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 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26 四、关于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 税务处理问题 (一)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 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 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

15、权 归中国境内企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 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 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 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 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27 (二)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 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 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 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 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或者 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不动产进 行日常管理的,应视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非居民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 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8 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