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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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小额贷款公司 n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 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 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或股份有限公司。n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 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 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 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 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 n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执行金融企业财务 准则和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 门的监督管理。 n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 营,

2、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 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 的干涉。 第一节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 第二节小额贷款公司的特征n一、小额贷款公司的界定n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特征n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共性小额贷款公司的特征 (1)贷款利率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但低于民 间贷款利率的平均水平。许多省、市规定:小额 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 限放开,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 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 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从试点的小额 贷款公司的利率来看,其贷款利率根据不同客户 的风险情况、资金状况、贷款期限、抵押品或信 用等级

3、实行差别利率,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 础,参照本地区农村信用社利率水平综合确定。n (2)在贷款方式上,关于小额贷 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有关 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 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 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方式上 多采取信用贷款,也可采取担保贷款、 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n(3)在贷款对象上,小额贷款公司发放 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 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小企业提供信贷服 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 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 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 额的15%。n(4)在

4、贷款期限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期 限由借贷双方公平自愿协商确定。从2005年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在山西、四川、贵州 、陕西、内蒙古五省(区) 开展的由民营资本经 营的、“只贷不存”商业化小额信贷试点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三个月期和六个月期的短 期贷款为主,短期贷款占70%以上。一年期以 上(含一年期)贷款只占30%左右。第三节小额贷款公司的制度创新 n一、“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村金融 制度的创新n二、小额贷款公司制度设计的争议性一、“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对农 村金融制度的创新n首先,小额贷款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但 经营贷款业务。它“只贷不存”,没有纳入 正规金融体系,却在工商管

5、理部门注册 登记,具有合法的身份。这同完全自然 发育而成的没有政策保障的民间借贷、 社会集资、金融合会和地下钱庄等非正 规金融组织有本质的区别。n其次,小额贷款公司是对传统非政府小额信贷(NGOS )的完善。传统的NGOS贴近农户,注重培育农户的自 我发展能力和社区公共资产创造,能够帮助农村低收 入人群摆脱贫困,但它通常以项目的方式推进小额信 贷活动,产权关系不明晰。小额贷款公司吸收了传统 非政府小额信贷活动的优点,同时利用自己与农户之 间的相互信任及其在此基础上的社会网络、社会资本 ,不仅本土化特色浓厚,而且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有 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产权关系清晰,这是对NGOS运作 中的产权制

6、度安排的重要改进。n再次,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是农户和农村小型、 微型企业。与正规金融市场主要服务于城市大工业、 大项目和大中型企业不同,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吸收农 村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闲置资金,以 及按其资本金一定的比例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一 部分资金,按照“小额、分散”的放贷原则服务于农村 金融市场,并且主要为农户和那些尚处于生命周期孕 育期或创业期的农村小型、微型企业及时提供资金支 持。这不仅改变了过去农村储蓄存款通过正规金融机 构从农村流向城市的状况,而且开辟了一条民间资本 规范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新渠道,推进了二元信贷市 场向一元信贷市场转变。n最后,它由政府多个部门监管

7、。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 率的最高浮动幅度、同一借款人贷款的最高限额等都 有银监部门、货币当局和省级政府部门的制度约束, 运作也有它们的分工监管。比如在浙江,省金融办负 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 处置责任;省工商部门承担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工作 ;银监部门负责及时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或变相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行为;人民银行分支行负 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 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其他部门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等 金融违法行为,防范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n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新的农村融资制度探索, 但正因为是制度创

8、新,所以它还存在着相当明 显的制度缺陷。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小额贷款 公司一般承袭传统的单一放贷模式,也缺乏自 身控制风险与抗拒农户和和农村小型、微型企 业风险传导的能力。小额贷款公司还必须遵守 不能吸收存款的规定。由于农户的贷款多数是 春天发放秋天甚至冬天才能收回的,所以小额 贷款公司也就只能在收回前期贷款后才能继续 放款,这就使得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断断续 续地经营贷款业务。 二、小额贷款公司制度设计的争 议性n(一)市场准入制度方面n防范发展中的风险方面n发展中面临资金来源短缺的问题n相关的配套政策方面n公司治理结构方面n现代客户关系管理方面n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所造成的发展困境。

9、“只贷不存” 避免了小额贷款公司吸储风险,却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支农 业务的拓展,甚至使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难以持续。但若允许 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存款,那就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向正 规金融机构转制。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 点的指导意见及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 定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只有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 记录,三年之后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 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改造为村镇银 行。该制度还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必须满 足村镇银行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包括必须有银行业金融机 构作为主发起人。 n目前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都是本着“谁掏钱谁投

10、资”的原则由 私人资本设立的,如果按照现行规定转制,小额贷款公司股 东就须让出控股权。依据制度变迁的动力理论,小额贷款公 司转制的动力来自制度供给方的最大化收益。若按现有规定 转制使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丧失了控股权,那就意味着他丧 失了最大的收益,从而也就失去了自愿转制的动力;即便转 制了,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控股,其经营思路和服务对象也 可能换位。因为新控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很难摆脱原有信贷 制度的路径依赖特征,即将资金需求短、频、急但信息不对 称、交易费用高的农户和小型、微型企业拒之于融资门外。 固然,小额贷款公司转制由民间资本控股后,在金融产品不 断增加和经营规模不断扩张中,由于其缺乏精通金融

11、业务和 管理知识的人才,决策风险和操作风险也会进一步加大,并 且更难抗拒农户和农村小型、微型企业的自然风险、市场风 险和经营风险的传导。 第四节新政下小额贷款公司的制 度设计 n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n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n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n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n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n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申请成立步骤 n 首先,有试点意向的区(县)政府向市金融办递 交试点申请书,阐明试点工作方案并承诺承担风险防 范与处置责任。 n 其次,区(县)政府,对本区(县)符合相关条 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进行筛选 。 n 最后,经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向

12、所在 区(县)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区( 县)政府完成预审后上报市金融办复审。小额贷款公 司申请人凭市金融办批准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5个工作日内 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局和人行分行报送相关资料。 申请成立条件 n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n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n 3.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 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 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n 4.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 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

13、次足额缴纳。有限责 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 册资本不得低于7000万元。主发起人原则上净资产不得低 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 润总额在1440万元以上。主发起人持股原则上不超过20% ,其他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不超过注册资本总 额的10%。 n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n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 人员。 n 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n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 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n 9.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利率 n中国人民银

14、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2月26日 表示,央行计划取消对小额贷款公司贷 款利率上限的规定,同时使现有一些非 银行私营贷款机构合法化。按照央行现 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为 基准利率的4倍。 经营原则 n 1: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 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 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n 2: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 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 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 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 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 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

15、5%。在此标准内,可以 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 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n 3: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 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 额度以内,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 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n 4: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 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n 5: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 、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 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确保资产损失准 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及时 冲销坏账

16、,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n 6: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发起人和股东承诺制度。 发起人向批准机关出具承诺书。公司股东与小额贷款 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 并承担风险。 n 7: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 审计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内部控制执 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 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n 8: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 计制度,应真实记录、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权力机构审议。有条件 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引入外部审计制度。 n 9: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 司法部门规定,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 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 自主确定。 n 10: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核准机 关应在当地确定一家银行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 开户银行,并委托该行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日 常现金流和贷款资金流向,发现异常情况,应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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