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施工品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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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法令及品質查核簡介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台北市政府工務局科長科長 徐貞益徐貞益1目錄一、政府採購法相關品管規定一、政府採購法相關品管規定 二、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二、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三、施工品質查核之考核機制三、施工品質查核之考核機制 四、全民督工機制四、全民督工機制 五、結語五、結語2一、政府採購法相關品管規定(一)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受損害之責任。(二)第七十條:1.第一項: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

2、查標準。2.第三項: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 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33.第四項: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三)第一百零一條: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1.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2.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四)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

3、公報。4(五)第一百零三條: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商。1.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2.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六)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5二、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一)行政院於八十二年十月七日以台八十二內字第三五三七號函頒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該制度係參採國際品質管理 ISO9000模式,建立承包商施工品質管制系統、主辦工程機 關施工品質保證系統及主管機關工程施工 品質評鑑制度三個層級的品質管理架構。(二)工程會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函頒公共工程 施工品質管理作

4、業要點。(三)九十一年二月配合政府採購法第70條之修正,除將第三層級修改為工程施工查核機制外並修 正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相關規 定,藉要點之執行,期以系統化之管理,使完成之工程建設品質達到規範與契約之要求。三層級品質管理架構圖如圖一、圖二。三級品管主要重 點工作項目如表一。6第三級第二級第一級工程主辦機關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承包商 施工品質管制系統工程品質工程主管機關及工程會 工程施工查核機制全體國民 全民督工系統圖一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架構圖7圖二、8表一、公共工程三級品管重點工作項目1.設置查核小組。 2.實施查核。 3.追蹤與改善。 4.辦理獎懲。1.訂定監造範圍。 2.成

5、立監造組織。 3.審查品質計畫並監 督執行。 4.審查施工計畫並監 督執行。 5.抽驗材料、設備品 質。 6.抽查施工品質。 7.執行品質稽核。 8.建立文件、紀錄管 理系統。1.訂定計畫範圍。 2.訂定管理責任。 3.訂定施工要領。 4.訂定品質管理標準。 5.訂定材料及施工檢驗 程序。 6.執行自主施工檢查表 。 7.執行不合品之管制。 8.執行矯正與預防措施 。 9.執行內部品質稽核。 10.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工 作 項 目施工品質查核施工品質保證施工品質管制職責第三級第二級第一級級別主管機關主辦機關承包廠商單位92.1施工品質管制系統施工品質管制系統係屬第一層級品管,其目的為確保

6、工程的施工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由承包商建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同時設立品管組織,訂定品質計畫,並落實執行,以確保工程可如期如質達成,重點項目如下:(一)品質計畫: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簡稱要點3)(要點3、12)1.機關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廠商應提報品質計畫。2.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二種。整體品質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提報,分項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103.廠商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管理責任、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7、。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4.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應就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項目,明訂由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認可標誌(TAF)之檢驗或抽驗報告。115.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調整其品質計畫內容。6.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其品質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自主檢查表、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矯正與預防措施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項目。12(二)品管組織: (要點4、5)1.查核金額以上工程,廠商應成立品管組織。2.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

8、取得結業證書;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3.品管人員人數:(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4.品管人員應為專任,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13(三)品管人員工作重點: (要點6)1.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及相關技術法規及參考品質計畫製作綱要等,訂定品質計畫,據以推動實施。2.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查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等。3.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改善。4.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5.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14(四)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重點: (要點7)1.

9、督導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導紀錄表。2.依據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相關工作,如督導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3.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4.未依上開各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 (五)其他:(要點4)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時,亦同。152.2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施工品質保證系統係屬第二層級品管,其目的為確保工程的施工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由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建立施工品質保証系統同時設立監造組織,訂

10、定監造計畫,並落實執行,以確保工程可如期如質達成。重點項目如下:(一)監造計畫:(要點8)1.公告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應提報監造計畫。2.監造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查核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163.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調整其監造計畫內容。但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其監造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等項目。17(二)監

11、造組織: (要點8、10)1.查核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應成立監造組織。2.查核金額以上工程,其委託監造者,監造單位應比照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設置符合品質管理訓練資格之監工人員。3.查核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所派現場監工人員,最低人數規定如下:(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18(三)監造單位及其所派監工人員工作重點:(要點11)1.訂定監造計畫,並監督、查証廠商履約。2.應負責審查廠商所提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定進 度、施工圖,並監督其執行。3.對廠商提出之材料設備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 試驗報告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依

12、工程契 約及監 造計畫予以比對抽驗,並於檢驗停留點(限止點)時就適 當檢驗項目會同廠商取樣送驗。抽驗結果應填具 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4.對各施工作業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實施查核 ,應並填具施工品質查核紀錄表。5.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採取矯 正措施。6.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之審核。 7.依規定填報監造報表。8.其他工程事宜。19(四)其他: (要點4)監造單位應於開始監工前,將其監工人員之登錄表,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監工人員異動時,亦同。202.3 施工品質查核機制施工品質查核機制係屬第三層級品管,其目 的為確認工程品質管理工作之成效,由工程主管

13、機關、工程會實施工程施工查核。工程會為落實三級品管制度,強化督導機制。配合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之修正以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之規定,建立施工品質查核之機制。相關查核小組組織及作業程序如圖三、圖四。重點項目如下:21(一)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立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第2條規定簡稱準則2)1.中央政府查核小組:(1)中央查核小組: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2)部會行處局署院查核小組: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2.直轄市政府查核小組:各直轄市政府。3.縣(市)政府查核小組:各縣(市)政府。(二)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之範圍及任務:(準則

14、3)1.查核小組查核工程之範圍如下:(1)中央查核小組:中央各機關辦理之工程。22中央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地方機關辦理之工程。(2)部會行處局署院查核小組:該部會行處局署院及所屬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該部會行處局署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3)直轄市政府查核小組:直轄市各機關辦理之工程。直轄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23(4)縣(市)政府查核小組: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辦理之工程。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

15、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2.查核小組之任務,為辦理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24圖三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圖查核小組部會行處局署院直轄市政府中央縣(市)政府實施查核1.該部會行處局署院及所屬機關辦理或補助之工程 2.該部會行處局署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1.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2.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1.直轄市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2.直轄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任務: (第四條) 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查核委員資格 (第五條) 設立機關實施個案工程查 核,依工程性質

16、及規模派 (聘)查核委員 1.指派機關具有工程專業機關人員 2.由專家名單遴選專家、學者,外聘專家人數不得少於1/3查核結果(第十條) 每年四月、七月、十 月及次年一月底前, 將最近一季查核結果 彙送工程會備查1.中央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2.中央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理、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 3.地方機關辦理之工程查核小組組織: 1.召集人一人 (第五條) 2.查核委員若干人 3.執行秘書一人 (第六條) 4.工作人員若干人依據:(第一條) 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查核範圍 (第三條)設立機關 (第二條)25查核成績(第七條) 分成優等、甲等、乙 等及丙等依據:(第一條) 標的:(第二條) 查核工程品質 及進度等事宜查核件數(第四條) 1.查核金額以上:不 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 標案之 20%,且不得 少於20件;未達20件 全數查核 2.1000萬元以上未達 查核金額:15件以上 為原則;未達15件全 數查核 3.公告金額以上未達1000 萬元:20 件 以上;未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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