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合 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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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1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 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 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2 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第

2、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 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 更、解除、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 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有关行 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 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第六条 工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 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 益的,有权要求其处理。企业联合会、 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 当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 动合同。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 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

3、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3 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 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 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对可能产 生职业病及其他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 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应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居 民身份、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 历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第八条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 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 动者共同拟定。提倡使用劳动合同规范 文本。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需要 时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劳动合同的 外文文本和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 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签 字、盖

4、章,注明日期。劳动合同由劳动 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 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作担保,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不得 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4 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 单位的名称、住所和劳动者姓名、性别、 年龄、身份证号码,并具备以下内容的 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 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 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前款规 定的内容外,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 约定职业技能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其 他内容。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

5、事 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劳 动合同生效的期限和条件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 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 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试用期 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 在 6 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 动合同期限在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 15 日;劳动合同期限 在 1 年以上 2 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5 过 30 日;劳动合同期限在 2 年以上 5 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60 日。劳 动者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 的最低工资标准。同一用人

6、单位对同一 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第十三条 劳动者应当保守用人 单位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 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涉密的劳动者就解 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提 前通知期不得少于 30 日。第十四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 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 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或者离开单位 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行生产同类产品, 不得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 同类业务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所约 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当事人有 上述约定的,应当同时约定在终止、解 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 偿。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

7、当事人可以在-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6 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 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劳动者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对其违约金作出 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约定的;违反 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 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不得低于集体合同 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按照集 体合同的规定执行。集体合同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法规的;采 取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部分无效的,如果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 部分效力

8、,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被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无效, 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7 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全 面履行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按照用人单 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但尚未订立 劳动合同的,其劳动报酬、劳动条件、 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得低于集体 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的,不得低 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9、: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协商一致的;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 由的;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 法履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履行条件 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变更劳动 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 采用书面形式。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8 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 动合同的,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 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另有 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 用

10、人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 同:在试用期内的;以暴力、威胁或者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 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 拘禁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 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 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 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 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致残,在规 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9 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与其身体 状况相适应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 工作,经过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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