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县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情况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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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我县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人 : 王海兵( 06 秋法学本科)近年来,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发现了一个现象:委托人当中出现了很多熟悉的面孔。这是什么原因呢?经过了解,得知有相当一部分人是“二进宫”,其家属只得再次委托,委托时又多愿找曾委托过的律师办理,故出现了上述现象。而该现象的出现提示了我县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日渐突出。基于此,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一次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情况的调查。调查数据显示:2007年,我县检察机关共向审判机关移送起诉(包括移送他院起诉)321 人,其中属于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有81 人,占提起公诉总人数的25.23%。

2、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严重危害了我县的社会治安和政治稳定。因此,对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案件进行深入调查,揭示其特点,剖析其原因,探寻其对策,对于预防和减少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现实意义。一、我县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特点(一)中青年居多。 在 81 名再犯罪人员中, 20 岁以下的有 20 人,占再犯罪人数的 24.69%, 其中年龄最小的只有 17岁; 20岁至 30岁的 43人, 占再犯罪人数的 53.08%;31 岁至 40岁的有 17人,占再犯罪人数的 20.98%;40 岁以上的有 1-2 人,占再犯罪人数的 1.23%。( 二)文化普遍偏低、 总体素质较差。

3、在 81 名再犯罪人中, 初中文化以下一半人,占再犯罪人数的 50% ,其中,文盲有 2 人,占再犯罪人数的2.46%;小学文化多人,占 42.59%;初中文化 48 人,占 47.88%;高中、职高和中专文化的仅有5 人,占再犯罪人数的 6.17%。(三)无业人员占绝大多数。在81 名再犯罪人员中,无业人员60 人,占再犯罪人数的 74% 。(四)主要表现为侵财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在81 名再犯罪人员中,侵财型犯罪 42 人,占再犯罪总数的52% ,其中犯盗窃罪 29 人,抢劫罪 10 人,诈骗罪 3 人;暴力型犯罪 35 人,占再犯罪总数的43.21%,其中犯寻衅滋事罪12 人,故意伤害罪

4、9 人,故意杀人罪2 人,强奸罪 3 人,聚众斗殴罪 6 人,绑架罪 3 人。二、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主要原因(一)自身的原因。再犯罪人员普遍存在受教育程度低,这些人基本上生活在社会的底层(违法犯罪活动层、监狱和改造场所、无业游民层),基本接受的是社会阴暗面的影响和熏陶, 由此难免会在他们的心灵上或多或少的滋生逆反社会的心理障碍,主要2 有: (1)融入社会的自卑感。长期的底层生活使他们对前途丧失信心和毅力,背着前科的包袱,没有文化、 没有一技之长, 合法生存能力不足, 易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思想。 (2)无法立业的客观性。 没有充足的就业渠道来吸纳这些人,而他们自身又不愿再回到原来的乡村、单位去

5、从事原来的工作,自己创业缺乏资金和机遇,重操违法犯罪的旧业便被他们认为成了安身立命的捷径。这是一种被动性选择。(3)好逸恶劳的人生观。他们一生中最可珍贵的青年时期是在阴暗心态下度过的,互相之间交流的是不劳而获,以及恃强凌弱的体验和“技能”,不屑于“勤劳致富”、“合法致富”的主流观念,好逸恶劳、贪图玩乐的人生观根深蒂固,只有重新犯罪才能满足他们内心对物欲的追求。这是一种惯性选择。( 4)逆反社会的心态。看到周围人群的生活状况日新月异,客观世界灯红酒绿的诱惑时不我待, 便将自己境遇的成因归咎于社会,不择手段地用犯罪来排泄不满,追求感官上的快乐和心理上的满足。这是主动性选择。(二)监管的原因。 监管

6、教育改造手段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罪犯思想改造。一方面,管教干警承担着大量违法犯罪人员的管理工作,这使他们难以集中精力, 影响了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效果。另一方面,缺少人文关怀和有针对性的改造手段,使在押人员内心深处的劣性往往没有得到彻底、有效的改造。(三)生存的原因。没有天生的罪犯。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较多的是因为经济困难,没有收入,无以维系生活,社会又缺少应有的救济措施。他们只好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如看守所一些外来人员释放时,身无分文,甚至没有一双鞋以致光脚走出看守所大门回归社会,这些人找工作不容易,去乞讨因为年轻不可能讨到一分钱,为了生存他们只得再去犯罪。曾经有位三进宫的盗窃犯这么说:“

7、我到看守所有饭吃,在外面没有饭吃,没有屋住,实在是活不了。”(四)帮教的原因。 首先是法规的缺失。 我们的法律、 政策对缓刑人员、 假释人员、管制人员的管理教育有较为正规的规定,而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基本没有规定,后续工作滞后。其次是管理的缺失。基层组织对释放人员帮助不足,教育不够,让他们自流于社会,特别是在他们刚刚出狱的一段最困难的阶段,面临思想的适应,生活的抉择,旧习的诱惑,而我们的工作则明显不到位,个别人还冷面相待,客观上助长了歧视他们的社会习俗。并且,由于现在人户分离的现象十分普遍,很多刑释解教人员为了谋生而外出四处打工,使帮教工作不能到位,出现了不少归正人员无人帮教的情况,一旦有其他

8、因素触发,极易造成再次犯罪。三、防范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对策和建议(一)加强对累犯的打击力度。 修订后的刑法将以前构成一般累犯的前后罪时间距离由 3 年延长至 5 年,一方面会更有助于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另一方面也说明累犯对社会治安的危险性更大。依法对累犯严厉惩处, 必将有利于有效地遏制刑释人员再犯罪率的上升。特别是在“严打”整治斗争中,对刑释人员再犯罪必须从重从快予以打3 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方能将其犯罪气焰压下去。加大对刑释归正人员重新犯罪的打击力度,作为司法机关,应本着执法必严的原则,对那些以身试法、屡教不改的刑释归正再犯罪人员一定要快捕快诉快审快判,从重打击,扼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

9、焰,以示法律的威严,达到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二)强化亲情的感染。政府、社区要给予刑释归正人员更多的关爱和理解,切实关心这一特殊群体的生活和工作,从根本上帮忙和挽救刑释归正人员。要引导家庭和亲友从精神和生活上多关心刑释归正人员,尽量避免刑释归正人员的家庭解体。家庭成员的态度对刑释归正人员的影响非常大,要劝说家庭成员在他们服刑劳教时多探望,用亲情拉他们一把,增强他们重新生活的勇气;当他们重新走进家门时,要真诚相待,精神上多安抚,生活上多关心,尤其是在他们工作、生活中受到挫折后要多鼓励,激发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扬起生活的风帆。(三)改进监管教育。要确保监管场所把监管力量投入到执行处罚、改造罪

10、犯的工作上来,使监管场所真正成为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的地方,不仅仅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而且是作为净化受监管人员心灵的阵地。管教民警要教育受监管人员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使他们从内心深处认清自己的行为性质,自觉地投入改造,从主观上避免再犯罪。要运用科学的管教方法,宣传社会主义伦理、道德,普及法律知识,使他们的思想道德水平、文化知识水平都有一个新的提高,帮助他们树立起重新做人的信心,引导他们摆脱因违法犯罪留下的阴影,确立正确、健康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监管场所在改造阶段应适时开展一些职业培训,使服刑人员能掌握一门求生技能,回归社会后能顺利就业,成为自食其力、社会有用之人。(四)重

11、视归正人员的生存生活。 首先是对经济困难的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救济,如必需的生活费用和回家路费,使其摆脱不得不犯罪的怪圈。这笔资金应当由财政支出,因为目前尚未有这一专项资金,建议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之精神,从看守所内关押人员的劳动收入中列支。看守所应当明确救济机制,包括困难申报、审批和发放救济款的内容,使被关押人员明确权利;畅通救济渠道,使被关押人员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其次是政府扶持组建以刑释归正人员就业为主的经济实体, 做好刑释归正人员过渡性安置就业工作,同时加强建立对其定期的考察制度, 帮助其尽快适应的生活。 再次是基层政府职能部门应通过适当形式加强刑释归正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专业技

12、术教育;并从实际出发,动员和要求招工单位从着眼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在招工就业方面提供机会;对在家务农的刑释归正人员,应保证他们有一定的土地可经营,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五)搞好社会综治工作。作为肩负专政重要职能的司法机关,应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 但是打击固然重要, 决不能因为加大打击力度而疏忽了防患于未然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我们应当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积极参与社会的综合治理工作。对刑释归正人员来说,主要应通过安置帮教的方式进行,首4 先应合理设置帮教工作站, 将重点放在社区与行政村; 其次应建立相应数量的帮教队伍,在配置专职帮教人员的基础上,可建立由离退休干部、 政法干部、部队官兵、心理医生、社区骨干、 归正人员中的优秀典型等组成的帮教志愿者队伍,协助对刑释归正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心理疏导、介绍就业、帮助解决家庭困难等;同时应做好归正人员的接管工作,使归正人员不失控、不脱管,针对不同的归正人员,进行分级帮教。要在政治上更加关心归正人员,生活上帮助他们创造就业机会,使他们体会到政府政策的温暖,从而坚定重新做人、为社会创造价值的信念。通过教育、感化、挽救等多管齐下,构建预防刑释归正人员重新犯罪的防控体系,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留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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