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稽征实务与查核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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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年會計師公會租稅講習講授大綱 前言 最新法令 稽徵實務 相關案例 境外國際運輸事業提供船舶供境內使用之課 稅 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及第8條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修正 99年1月1日以後發行及到期兌償短期票券課 稅 境外稅額扣抵 違章態樣 繳款日延至加徵滯納金日前 納稅義務人以下列方式繳納稅款者,其繳 款日得延至加徵滯納金前: 便利商店 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 自動櫃員機 電話語音行政處分文書之送達 行政處分之送達,應優先寄送民眾填列之 住居所、就業處所。 倘無法送達時,始寄送戶籍地址。 若上開方式均無法送達,則依同法第74條 規定,辦理寄存送達。 無法辦理寄存

2、送達者,以公示送達為之。 帳簿憑證留置事務所免罰 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應留置於營業場所 。 將該帳簿憑證留置於具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資格者之處所,此乃不將帳簿憑證留置 於營業場所之正當理由,得免依稅捐稽徵 法第45條第3項規定處罰($15,000至 $60,000)。 負責人變更之限制出境 所稱變更係指主管機關登記之變更。 原依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繼續限制變更前之 負責人或營業登記負責人或變更前之清算人出 境者,應即解除其出境限制。 清算人之就任或變更非屬營利事業負責人變更 。 營利事業負責人,於公司組織係指依法得 代表該營利事業之法定代理人,亦即公司執照 上所記載之公司負責人 選任清算人後之限

3、制出境 營利事業滯欠稅款,已函報限制負責人出 境,嗣該營利事業經核准解散應行清算, 雖經另選任清算人,惟其限制出境不因而 變更。 公司解散前之欠稅原已限制負責人出境者 ,應繼續限制該負責人出境,無庸再就該 欠稅限制清算人出境。 臨時管理人不適用限制出境規 定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臨時管理人與公司 負責人有別,無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 之適用。 以章訂負責人為主章程規定之清算人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 則應比照董事為法定清算人之情形,應認 定為公司解散之日為清算人就任之日,並 以該章程規規者為清算人。公司如欲變更 清算人,股東會得以變更章程方式另定清 算人;亦可依公司法第323條規定解任清 算人,由

4、股東會另選清算人。 免徵免退限額 每次應補徵金額於$300以下者,免徵。 每次應退金額於$200以下者,免退。 每案免移送強制執行限額為$300以下。 滯納金、滯納利息申請復查之期限 法定要件已成就情形結算應繳未繳 應於繳款書送達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 請。 法定要件尚未成就情形核定補徵稅額 應於該處分生效日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 請。 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5項 依法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條 文為主管機關)核准之共同信託基金、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或其他信 託基金,其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 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 課稅。 所得稅法第5條 綜合所得稅率級距

5、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級距 令全年課稅所得額為Y 則Y 17%(Y$120,000)1/2 解Y得$181,818.18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增訂)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 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 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所得稅法第24條之4(增訂) 自100年度起,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 營海運業務之營利事業,符合一定要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其海運 業務收入得選擇依第2項規定按船舶淨噸 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 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增訂) 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 自100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 占

6、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 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銀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票券 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不適用。 所得稅法第44條 存貨採成本市價孰低法評價,成本高於淨 變現價值時,其跌價損失得列為銷貨成本 。 淨變現價值,係指營利事業預期正常營業 出售存貨所能取得之淨額。 所得稅法第66條之6(修訂) 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 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分 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 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規定上限計 算之合計數。 99年度以後加徵部分為33.87%。 99年度以後未加徵部分為20.48%。產業創新條例 施行

7、期間99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為促進產業創新,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 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 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 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第10條) 研發事實與否由主管機關認定,相關程序、書 面資料及抵減稅額之計算由稽徵機關認定。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 $10,000,000或所得額10%之額度內,得 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 36條第2款限制。 【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 稅收益及非營業收益)各項損費(包含無 限額規定之捐贈)(110%)】10% 生技新藥

8、產業之課稅規定 生技新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所得技 術股之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該高階專業人員或 技術投資人當年度綜合所得額或營利事業所得額 課稅。 但此類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應 將全部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 時之時價作為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年度 之收益,扣除取得成本,申報課徵所得稅。 技術投資人計算前項所得未能提出取得成本之證 明文件時,其成本得以轉讓價格30%計算減除之 。 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一) 依據產創條例第10條授權。 採特殊會計年度之公司,99年研究發展支出屬 投抵辦法第7條規定專案認定部分,應於100年2 月12日起2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

9、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公司屬特殊會計年度2月至8月制,其99年研究 發活動應依投抵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辦理者, 應於100年2月12日起2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 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二) 98年度為特殊會計年度之公司,其99年有研 究發展支出適用產創條例者,應於期限內向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研發事實之 認定,否則將無投資抵減之適用。 98年度為特殊會計年度,因其研究發支出發 生時點分別適用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 產業創新條例之規定,於辦理98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區分98年及99年之 研究發展支出,依其所適用之法令規定分別 列示申報投資抵減。

10、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及第8 條 100年1月1日實施。 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 5%。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 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 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營建署核發補助費之課稅 受領者如為個人,扣繳義務人免列單申報 主管稽徵機關。 受領者如為營利事業,應將該補助費列為 當年度收入。 受領者如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 或團體,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其 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並依免 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國外慈善基金會受贈股票之課 稅 受贈利益係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其受贈取 得之中華民國境內財產,屬

11、其他收益。 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 應依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規定申報納稅 。 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 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負責代理 申報納稅。 國際人道救(捐)助免辦理扣 繳 國內機關團體於海外從事(捐)助應按救(捐 )助金額20扣繳所得稅,惟機關團體基 於創設目的,依其設立宗旨從事濟貧、教 育、醫療或應付急難等國際人道救(捐)助 活動如屬人道救援範疇,尚不發生所得。 公司組織獲配之股票股利之處 理 獲配之股票股利,嗣後出售,於計算證券 交易損益時,得以其面額計算成本。 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 第1款及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或損 失時,亦同。 未到期次

12、順位金融債券損失認列時 點 應俟該金融債券到期後,依有關呆帳損失 認列規定辦理。 母公司吸收合併子公司註銷股票之 損失 子公司持有母公司之股票,嗣因母公司吸 收合併子公司而持有本身股票,於合併時 一併銷除,其註銷之損失依財務會計準則 公報第30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 13段規定,於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所產生 之資本公積後,如有不足再沖抵保留盈餘 部分,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庫藏股交易損益之處理(一)庫藏股交易之溢額為資本公積非屬所得稅法第 66條之9未分配盈餘之加計項目。 其交易損失,不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 項目。 庫藏股交易損失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之交易所 產生之資本公積,仍有不

13、足而沖抵保留盈餘後 ,如有以當年度之稅後盈餘沖抵部分,該沖抵 之金額可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之9規定未分配 盈餘之減除項目。 範例甲公司94年4月1日轉讓庫藏股票發生損失 $15,000,000,94年3月31日帳載相關股東權益科目 如下: 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3,000,000(扣1) 86年度以前之保留盈餘 1,500,000(扣2) 87年度至92年度之保留盈 7,000,000(扣3) 93年度之稅後盈餘 2,000,000(扣4) 94年度之稅後盈餘 4,000,000(扣 5$1,500,000) 因為94年度未分配盈餘係以財會上稅後純益為課徵 基礎,故屬93年度以前之盈餘沖抵9

14、4年度之庫藏股 交易損失,不得作為計算94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但94年度沖抵數$1,500,000得作為當年度未分配 盈餘之減除。 庫藏股交易損益之處理(二)上市、上櫃公司轉讓或註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 損失,如為95年度以後年度之庫藏股票交易損 失,於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 公積,並經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 或8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依序沖 抵庫藏股票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 ,得分別列為計算庫藏股票交易上年度及當年 度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 弓項目。 範例乙公司96年3月1日轉讓庫藏股票發生$21,000,000損 失,96年2月28

15、日股東權益科目如下: 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 $5,000,000(扣1) 86年度以前之保留盈餘 3,000,000(扣2) 87年度至94年度之保留盈餘 6,000,000(扣3) 95年度部分之稅後純益 3,000,000(扣4) 96年度之稅後盈餘 5,500,000(扣 5$4,000,000) 94年度之盈餘應於95年分配,倘未分配,則於96年 申報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加徵10%並自繳。 故屬95年度及96年度盈餘沖抵庫藏股交易損失部分 ,得列為95及96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 庫藏股交易損益之處理(三) 庫藏股交易損失沖抵保留盈餘時,如有由 87年度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沖抵者 ,該沖抵之未分配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 ,應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 減除。 應減除之可扣抵稅額沖抵之未分配盈餘 轉讓日或註銷變更登記日之稅額扣抵比 率 反向合併之稅務問題(一) 所稱反向合併,係指二個以上公司合 併時,以消滅公司為會計上之收購公司, 存續公司為會計上之被收購公司。 現行商業會計法並無反向併購規定 反向合併之稅務問題(二)合併後仍應分別以法律上之消滅公司及存續公司為 主體辦理如下之相關稅務事項: 消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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