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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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1994年1月14日,王书明到当地的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投 保了10份20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4040元,交 费方式为按月交纳,每月交费10元,王书明同时还指定儿 子王雷为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1996年5月后,王书明便 停止了交费。1997年10月6日,在拖欠保费长达1年零5个 月后,王某将此期间拖欠的保费予以补交。1998年3日19 日,被保险人王书明因病去世,。在处理完其后事之后, 受益人王雷手持保险单证及有关证明,向保险人申请支付 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核实,了解到王书明自合同中 止后,因身体不适,曾到医院去检查,被诊断为串有肝硬 化等病症,并先后到多家医

2、院治疗。在治疗期间,王书明 一直休病假,直至死亡时也未能正常上班。保险公司认为 ,被保险人复效时未如实告知身体状况,因此,王雷申请 办理的复效保险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该笔保险金不能给 付。王雷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做法,便到保险公司所在地的 法院起诉。 1.是否同意保险公司的说法? 2.你认为合同复效时,是否应履行告知义务? 受案法院经过审理之后作出判决,判决结 果是: 双方所签的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为有效合 同; 被告给付原告简易人身保险金4040元, 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和诉讼费共计300元由被告承 担。复效时,是否应履行告知义务 观点一复效保单后,投保人也应注意履行如实告知

3、义务。 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当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 况,在保险公司提出询问时进行如实告知。对于“投保人故意或因重 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保险合同复效的过 程,也可理解为合同重新生效的过程,投保人在提请复效时仍需在复 效申请书的告知事项中如实填写。 观点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复效时没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保 险人要求投保人在合同复效时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没有法 律和合同依据。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 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 情况提出询

4、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之。据此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告 之义务的履行是在订立合同之时,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无再履行如实 告知的义务。相关法条规定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 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 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 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 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 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 恢复。但是,自

5、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 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第一款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 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人是否理赔 观点一合同效力中止至复效成功期间,被保险人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 责任。 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合同效力中止后,双方不再承担 权利义务关系。 观点二应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 故负保险责任。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双 方早已约定合同的起止期,当然双方当事人就要遵守约定 ,否则即为违约。再说,何谓补交到期未付保险费呢?就 是说承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也是合同起止期间的一部分, 否则就无所谓“补交”了,也就没有“到期未付”这个概念了 。补交到期保险费后,其效力当然溯及中止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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