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中的数字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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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学中的数字汇总年龄方面1. 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2. 年满 23 岁的公民,可以担任法官和检察官,但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除外。3.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 岁内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时间方面4. 劳动法第 36 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5.选举法第 27 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

2、当发给选民证。6.立法法第 89 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7.立法法第 91 条第 1 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 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8. 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 条第 2 款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

3、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9.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9 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一般两个月举行一次。10.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 条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 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次数方面11. 宪法第 61 条第 1 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12.宪法第 124 条第 2 款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13.宪法第 130 条第 2 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14. 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5 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百分比15. 宪法第 64 条第 1 款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

5、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16. 选举法第 30 条第 2 款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17. 选举法第 41 条第 5 款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 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18. 宪法第 64 条第 2 款 法律和其他方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19. 立法法第 22 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

6、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 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20. 立法法第 40 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 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21. 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1 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22.全国人大组织法第45 条第 2、3 款 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23.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

7、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个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4. 选举法第 30 条第 2 款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25.选举法第 41 条第 1、2、3、4 款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26.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

8、始得当选。人数方面27.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28.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 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29. 选举法第 47 条 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通过;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

9、半数通过。 罢免的决议, 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30. 宪法第 60 条第 2 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 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31. 立法法第 13 条第 1 款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得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

10、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3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0 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方案, 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3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6 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 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

11、会会议上答复的, 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34. 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4 条第 2 款 委员长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由常务委员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代表委员长的职务,直到委员长恢复健康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35. 第国人大组织法第29 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一般两个月举行一次。36. 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0 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个数方面37. 选举法第 4 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38. 选举法第 12 条第

12、1 款 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 人口特少的乡、 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39. 选举法第 17 条 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有一代表一人。40. 选举法第 24 条第 2 款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41. 宪法第 87 条第 2 款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3、42.宪法第 130 条第 2 款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43. 立法法第 72 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44. 立法法第 27 条第 1 款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45. 立法法第 38 条 法律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由委员长会议提出, 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 可以暂不付表决, 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46. 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5 条 全国人

14、民代表大会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 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47. 选举法第 24 条第 2 款 选区的大小,按照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48. 选举法第 38 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49. 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

15、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到一比一。50. 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2 条第 2 款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51. 选举法第 29 条第 2 款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52. 立法法第 13 条第 1 款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53. 选举法第 15 条第 2 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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