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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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五)第六章 文明施工 一、文明施工定义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2010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公布)对文明施工的定义如下:在建设工 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 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 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 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称为文明 施工。 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上 海市人民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近几年颁布的有关文明施工方 面的法规和管理规定主要有如下几个文件。 1、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

2、施工管理规定(2009年9月25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0年10月30日上海 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进行修正) 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沪建交2010 1032号) 3、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工程)管理块初评 实施细则(2012版)(沪建安质监201211号) 4、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环保、便民工地考核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建建管200868号) 5、关于公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便民十八法的通告(沪 建建管200826号) 6、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

3、步推进建设 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091648号) 7、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 行规定(沪建交2006445号) 8、关于进一步深化文明施工工作的具体要求(沪建 安质监2008第015号) 三、上海市明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文明施工 责任 1、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招标或 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 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2)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 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

4、目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同时 提供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清单,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 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 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 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 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 措施和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以书面 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2、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 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 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

5、优先选用 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 3、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并对施工单位落 实文明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理 。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 工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 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 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 政管理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监理单位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施 工现场进行查处。 四、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的执行范 围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和 社会良好环境,按照“文明、环保、便民”的

6、原则 ,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 相关法律法规,本市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 施工标准(沪建交20101032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适用于在本市 行政区域内,对建(构)筑物实施新建、改建、 扩建、修缮、涂刷、清洗和拆除施工活动,以及 对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管线、水利和港口码头 等实施新建、改建、维修和养护等施工活动。 五、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差别化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实行重点区域和一 般区域差别化管理,重点区域范围由市建设交通 委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本市文明施工重点区域是指内环线以内区域和市 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区域。市建设交通行政 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密

7、度、居住环境、景观要 求等提出其他重点区域划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重点区域内夜间施工限制要求等方面的文 明施工标准应当高于其他区域。 本市重点区域内施工工地的文明施工要求,还应 当符合下列规定: 1、围档图案简洁、美观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高度不得 低于2.5米。 2、安全网采用不透尘、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3、禁止采用爆破方式拆除基坑支撑。 4、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高噪声作业设备。 5、施工现场设置宿舍的,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 于5平方米,并按照标准配备生活设施。 6、禁止夜间施工,但抢险、抢修工程及有特殊工序要求 的工程除外;因特殊工序要求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当向市 环境保护管理部

8、门或者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夜间 施工有关手续,并提前在周边区域予以公告。 7、禁止采用钢筋、模板成型加工作业。 六、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基本要求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对现场文明施 工提出了以下17个方面基本要求: 1、围挡设置施工现场边界; 2、施工路栏设置施工现场边界; 3、脚手架设置; 4、防尘围网与网布设置; 5、出入门及其内侧设置; 6、施工铭牌设置; 7、防护性棚架设置; 8、临时通行道路设置; 9、占路施工警示标志设置; 10、办公(生活)区设置; 11、施工区域设置; 12、工地及生活区排水系统设置; 13、地下管线保护; 14、噪声控制; 15、扬尘控制; 16、光照

9、影响控制; 17、其他污染物控制。 七、上海市建设工程围档设置的要求 1、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对围档设置设 置提出以下要求: 除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公 路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 的围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1)采用符合规定强度的硬质材料,基础牢固,表面平 整和清洁。 (2)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米。 (3)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的围档大门符合有关规定。 (4)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 ,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档。 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 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使用路

10、拦式围档。 2、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对建设工程围档的 设置规定如下: (1)凡施工工期30天的建设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 设置围挡并实行封闭。 (2)围挡应采用金属板材、砖墙等耐火性硬质材料。一 般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应2米,重点区域施工现场 围挡设置高度应2.5米。 (3)采用金属板材作围挡的,应设置可移动式或固定式 基础,基础基座底宽应0.6米,上宽0.3米,高0.5米。 采用砖墙作围挡的,墙体厚度应0.24米,严禁使用粘土 砖砌筑(旧砖利用除外),其墙柱和基础砌筑应符合相关 技术规范和标准。砌筑砖墙或砖砌裙基以及表面抹平粉刷 ,应使用商品预拌砂浆。 (4)围挡设置应挺直、整齐划

11、一、清洁美观和无破损, 外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围挡的稳固度,应满足抗12级以 上大风。 (5)重点区域临街围挡应结合环境,宜选用仿古、园林 造型、灯光、墙面绘画等点缀措施。 (6)占用道路施工的围挡应在道路交叉路口视距 5米范围内,设置具有挺直刚度的金属网板围挡, 做到不遮挡车辆驾驶员和行人的视线,保证交通 通行安全。5米视距的围挡范围内禁止堆放各类物 品。 (7)围挡距离住宅5米或施工作业点距离住宅 、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物15米的,应采取增 高围挡或设置声屏障等降音措施,声屏障设置应 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规定。 (8)围挡外侧5米范围内应保持清洁。围挡内侧 1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料具、土石方等物

12、料。禁止将 围挡用作挡土墙或其他设施设备的支撑。 (9)围挡外立面需设置广告的,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 公益性广告设置面积应不超过围挡外立面总面积的20%, 商业性广告设置面积应不超过围挡外立面总面积20%。 (10)需在围挡外实施项目配套市政工程施工的,应在施 工边界增加使用LL-98型施工路栏作连续封闭围护。 (11)施工中确需扩大施工边界的,应经批准后,在扩大 施工的边界事先搭设围挡封闭,再撤除原围挡封闭。工程 未完工前严禁撤除围挡封闭。 (12)重点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管线工程、半封闭城市道 路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设置围挡并实行封闭 3、围墙施工要求:关于进一步深化文明 施工工作的具体要

13、求(沪建安质监2008 第015号)规定,围墙施工必须符合结构安 全要求,施工单位应在围墙施工完毕后组 织相关人员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利用 原有老围墙的,必须先对围墙进行全面检 查、验收,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使用。八、上海市施工路栏设置的要求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对施工路栏的设置规定如下: 1、公路工程,非重点区域的水利工程、管线工程和半封闭城市道路 工程,以及其他施工工期30天的占用道路工程,其施工边界应采用 LL-98型施工路栏设置。禁止使用红白旗安全隔离绳或其它材料替代 施工路栏。 2、使用LL-98型施工路栏应连续封闭围护,施工路栏之间紧扣牢固, 整齐划一,并保持清洁、无破损。

14、3、在保持交通通行的城市道路上,需开启或提升窨井盖进行作业的 ,其作业区边界应采用LL-98型折叠式施工路栏设置。 4、LL-98型施工路栏设置应将底座槽钢的长边段面向施工作业区,施 工路栏与施工区需要设置施工通道的,通道宽度应0.6米。 5、LL-98型施工路栏应横向印制施工单位名称,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 与本单位名称不相符的施工路栏。 6、对建(构)筑物外表实施涂装刷新或清洗施工作业的,在作业区 域边界,应使用LL-98型施工路栏作全封闭围护,各类机械设备、工 具、材料应放置在围护范围之内。 7、在道路施工未采用临时通行措施或工程未完工前严禁撤除施工路 栏。 8、重点区域内,道路管线施工应实

15、行“开挖一段、敷设一段、修复一 段”的施工方法,严禁全线同时开挖作业。 九、上海市脚手架设置的规定 1、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规定 除管线工程以及爆破拆除作业外,施工现场脚手 架外侧应当设置整齐、清洁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 。 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并不得 有明显锈迹。 (警示漆:指提示注意通行安全的标色,标色分 两种:一是红色漆与白色漆作匀称间隔涂刷的标 色,二是黑色漆与黄色漆作匀称间隔涂刷的标色 。)2、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对脚手架的设置规定 (1)凡作业面2米高度的,应搭设和使用施工脚手架。 (2)脚手架的立杆、顶撑、横楞、斜撑等各类杆件、扣件应选用金 属管材、金属扣件结合搭设,严禁使用毛竹搭设、或毛竹和金属杆件 混合搭设。 (3)金属脚手架杆件应采取防锈措施,表面应涂刷警示漆。符合国 家标准的钛镍合金类脚手架金属杆件除外。 (4)落地脚手架首排底笆应选用不漏尘的板材铺设。禁止以脚手架 立杆替作围挡支撑。 (5)重点区域内,脚手架面向道路、街道的一侧,其横楞凸出外立 面的长度应0.2米,并确保外立面各横楞凸出长度相一致。 (6)脚手架立杆搭设应避开人、车(含非机动车)通行的弄口、路 口。在人行道上搭设的,应确保行人安全通行。 (7)作业层外挑型、提升式锚固型、悬挂型脚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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