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法

上传人:aa****6 文档编号:51450456 上传时间:2018-08-14 格式:PPT 页数:116 大小:1.10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商事合同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16页
国际商事合同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16页
国际商事合同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16页
国际商事合同法_第4页
第4页 / 共116页
国际商事合同法_第5页
第5页 / 共1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际商事合同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商事合同法(1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合合 同同 法法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商事合同法* *合合 同同 法法目目 录录 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有效性 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违约与救济合同的违约与救济* *第三章第三章 合合 同同 法法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 1.1 合同的重要地位1.2 各国的合同法1.3 合同的概念* *第三章第三章 合合 同同 法法1.1 1.1 合同的重要地位合同的重要地位合同是现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分配、流通领域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合同。比如,公司厂房的建造、原材料的取得、职工的雇

2、佣、产品的销售、货物的运输与保险等,都要通过订立合同来实现。* *第三章第三章 合合 同同 法法1.2 1.2 各国的合同法各国的合同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如法国、德国等国的合同法一般包含在民法典中。 在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主要是以判例法的形式 出现。这是几个世纪以来英国、美国等国法院以判例 形式发展而成的判例法。* *第三章第三章 合合 同同 法法1.2 1.2 各国的合同法各国的合同法中国现行合同法是199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中吸纳了许多先进的制度,在我国的合 同法发展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第三章第三章

3、 合合 同同 法法1.3 1.3 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概念 大陆法系国家对合同的概念持“协议说”: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只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 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英美法系国家对合同的概念持“允诺说”: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尽管各国对合同的概念在理论上存在分歧,但是实际上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都将双方当事 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要素。* *第三章第三章 合合 同同 法法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 2.1 要约2.2 承诺* *第三章第三章 合合 同同 法法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存

4、在双方或多方 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法律上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分别称为要约、承诺。若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一项要约,而对方对该项要 约表示承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成立了一项合同。* *第三章第三章 合合 同同 法法2.1 2.1 要约要约(offeroffer) 2.1.1 要约的定义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即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意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 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 约束力之意。要约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用口头或行动作出。 * *第三章第三章 合合 同同 法法2.1 2.1 要约要约(offeroffer)2.1.2 要约的构成要件

5、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公约规定要约 内容十分确定应当符合三项要求:名称、数量、价格 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 *第三章第三章 合合 同同 法法2.1 2.1 要约要约(offeroffer)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的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订立合同,但是,要约邀请本身不是一项要约,而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吉布逊诉曼彻斯特议会案1970年,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 彻斯特议会决定出让议会的房子.就写信给 原告吉布逊“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 约有2725英镑, 如你想买的话

6、,请正式写信 申请.”原告写好了申请并回了信.但这时 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 让该房子了. 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 院认为信中“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 请”属于要约邀请.即请原告向议会提出要 约, 市议会后来未接受要约,所以合同没 有成立,原告败诉* *第三章第三章 合合 同同 法法例如:出租车在街上揽客是要约邀请吗例如:出租车在街上揽客是要约邀请吗 ? 不是,它是属于政府订价的合同,也就是 说只要他打上无客牌,它就是一种要约, 它的价格是政府订好的。它是一个要约行 为。要约邀请不用承担责任,是希望对方 提出条件与自己订合同。而要约是自己提 出条件。* *第三章第三章

7、合合 同同 法法* *第三章第三章 合合 同同 法法2.1 2.1 要约要约(offeroffer)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u 一方发出要约,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必须受该要约的约束;u 一方发出要约邀请,即使对方接受要约邀请提出的条件,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仍然不受该要约邀请的约束,合同也不能成立。 * *第三章第三章 合合 同同 法法2.1 2.1 要约要约(offeroffer)2.1.3 要约的约束力 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由于要约尚未发生效力,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在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要约已经发生 效力,对于要约人能否撤销要约,两大法系国家的 法律各有不同规

8、定。* *第三章第三章 合合 同同 法法2.1 2.1 要约要约(offeroffer)2.1.3 要约的约束力英美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随时可以撤销要约。* *第三章第三章 合合 同同 法法2.1 2.1 要约要约(offeroffer)2.1.3 要约的约束力德国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了不受约束的词句,要约人必须受其要约的约束,不得撤销要约。 * *第三章第三章 合合 同同 法法2.1 2.1 要约要约(offeroffer)2.1.3 要约的约束力法国法认为,原则上要约人在其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可

9、以撤销要约。 A是一个古董商,A要求B在3个月内完成修 复十幅画的工作,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的 金额。B告知A,为了决定是否承诺该要约 ,B认为有必要先开始对一幅画进行修复, 然后才能在5天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A 同意了,基于对A的要约的信赖,B马上开 始了工作。问题:A在这5天内是否能撤销 要约?* *第三章第三章 合合 同同 法法 评注:关于要约撤销,普通法认为作为一项规则 要约可以撤销,而大陆法的多数国家则持相反的 观点。通则采用了折中的方法,首先规定要 约作为规则可以撤销,但又有例外情况,(1)在 合同订立之前,要约得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在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2)但是

10、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定 明确承诺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 撤销的;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 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依赖该要约行事。 按通则规定,可以撤销要约,因为此时B并 未作出承诺。* *第三章第三章 合合 同同 法法(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 美国纽约市某公司A于10月22日来电向中国上海 市某公司B下订单(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列明 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 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 海市的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 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A公司。此期间,因木 板价格上涨,A公司于22日上

11、午9时15分向纽约市 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 ,我10月20日发盘撤销。”A公司的电报于22日上 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问,A公司是否成功地撤 销了其要约,A、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评注:美国承诺生效的时间实行的是投邮 主义,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一 经投邮,立即生效;而对要约和撤回要约 的意思表示采取到达主义,即必须到达受 要约人才能生效。该案例A公司要约的撤销 通知的到达(上午11时20分)晚于受约人 发出的接受通知时间(上午11时),撤销 通知无效,合同成立。 * *第三章第三章 合合 同同 法法2.1 2.1 要约要约(offeroffer)2.1.4

12、 要约的消灭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失去效力,要约人不再受其要约的拘束,受要约人失去承诺的权利。要约的消灭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要约因期限已过而失效; 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 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而失效。 * *第三章第三章 合合 同同 法法2.2 2.2 承诺承诺(acceptanceacceptance)2.2.1 承诺的定义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可以采取口头、书面和实际行为作出,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构成承诺* *第三章第三章 合合 同同 法法2.2 2.2 承诺承诺(acceptanceacceptance)2.

13、2.2 承诺的构成要件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 *第三章第三章 合合 同同 法法2.2 2.2 承诺承诺(acceptanceacceptance)l迟到的承诺若承诺的时间迟于要约的有效期,即“迟到的承诺”。迟到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逾期的承诺)(逾期的承诺) 要约人A在要约中明确表示,3月31日为承 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受要约人B的承诺于 4月3日送达A。要约人A仍然对该合同有兴 趣,愿意“

14、接受”B的逾期承诺,并且立即通 知了B,A的通知于4月4日送达B。问题: 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何时 ? 评注:迟到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 一项新的要约,只有得到原要约人的立即 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所以该合同成立; 而且如果要约人接受逾期承诺,则在一项 逾期的承诺送达要约人时,而不是在要约 人通知受要约人其认为该逾期承诺有效时 ,合同视为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为4月4 日。 * *第三章第三章 合合 同同 法法2.2 2.2 承诺承诺(acceptanceacceptance) 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若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变更要约的内容,原则上不是一 项承诺,而是反要约。 实质性变

15、更: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 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章第三章 合合 同同 法法2.2 2.2 承诺承诺(acceptanceacceptance)2.2.3 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在承诺生效的时间问题上,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的分歧很大,主要有三种不同的主张, 即:“投邮主义”、“到达主义”、“了解主义”。* *第三章第三章 合合 同同 法法2.2 2.2 承诺承诺(acceptanceacceptance)2.2.3 承诺生效的时间 “投邮主义” 英美法认为,在以书信或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 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到达主义”德国法认为,承诺在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于 此时成立。 “了解主义”过去,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采取“了解主义”, 即:不仅要求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而且要求 要约人真正了解承诺的内容时,承诺才能生效。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下订单:“供应50 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价4000美元, 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 证付款。请电复。”乙电报回复为:“接受你 方条件,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问题:双 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第三章第三章 合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毕业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