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法前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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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案例一 :延续后代权应是牛育权之外的一种亲属权原告孙文涛,男、59 岁,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某乡村民。被告赵翠,女,26 岁,四川省成都市金午区某乡镇企职工,系原告的儿媳。原告之子孙策车祸死亡。孙某的妻子赵翠还年轻,考虑到再婚,坚决要将己领了计划生育证怀孕的胎儿堕掉。而孙策的父尽只孙某一个独生子。孙文涛夫妇均已年老丧失生育能力,希望阻止儿媳堕胎,愿意在孙子女出生后,独自承但孙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延续家庭的生活或在将来生活不能自理时能有一个依靠。儿媳赵翠在咨询其他律师后,却以妇女有不生育的自由、坚持堕胎。无奈,孙某的父母准备起诉。问:老人的愿望能否找到法律上的支持其。法院处理:法院不受理: 法院

2、工作人员给孙文涛大妇的解答是,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赵翠依法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他人不得干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夫司法解释, 法院还有义务保障计划生育的实施,特别防止公婆干预儿媳的计划生育行为。其次,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有依法不生育的自由权。赵翠的这种权利任何人也不得剥夺,不但公婆无权,就是丈大也无权干涉。如果法院受理原告的请求,则是违法的。另外,即使原告胜诉,法院也不可能强制执行判决,强制阻止赵翠堕胎。所以,法院不应受理他们的诉讼请求。争议:律师:赵翠有不生育的权利我方:赵翠与亡夫已经达成协议,领取了准生证, 已经行使了生育权,放弃了不生育权,实质上是毁约

3、行为。评析:处理该案的法律依据应该是死者父母的延续后代权。权利的主体是孙文涛夫妇。后代死亡其生育权消失,并个必然引起其他亲属的延续后代权的消灭。细分析该案, 我们会发现, 每一个达到育龄的公民除了有依照计划生育规定通过自己的生育行为延续后代的权利外,肯定还有通过其后代或其他人的生育行为,延续后代之后代的权利。 这种权利不能完全包含在一舱的公民生育权的范畴内。所以, 笔者把它称之为亲属之间的延续后代权。二者的关系: 当亲属所具有的这种延续后代的权利与死者的生存配偶的生育自由权发生矛盾时,由于它必须以牺牲死者的生存配偶的生育自由权为实现的必要前提条件(惟一途径),我们主张, 在已有符合计划生育的夫

4、妻协议(合同利益 )的特殊情况下, 死者父母的这种延续后代权应优先于死者的生存配偶的生育自由权。理由是基因遗传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受到一定的、合法限制的自由权应在其后。当然,如果无此条件存在,生育权应该是与这种延续后代权同质、同等重要的, 加上妇女在生育方面的其他利益负载其中,儿媳的生育自由权应该是优先于公婆的延续后代权的。除了本案历次现出来的延续后代权的类型外,在现实生活中还会发生人工生育辅助技术实施过程中的延续后代权的问题。比如,对冷藏人类精卵的利用,以及它在法律上的支配权,就不仅仅是一个生育权的问题,而是个延续后代的权利问题,即延续后代的权利中,还包括亲属遗传因子支配权的问题。如果法

5、律规定死者的父母有利用死者生前保留众人类精卵库的遗传因子延续历代的权利本案的冲突或许可以利用其他方式解决,而不必牺牲赵翠的生育白由权。司法实践中也时常出现故意侵害他人延续历代权或叫基因遗传权的事情,俗称让某人“断子绝孙”的行为。例如,四川省双流县小和镇就曾发生一对夫妇为了报复其村支书,故2 意诱骗该村支书3 岁的独生孙子说服放有致人终身不育化学药品的饮料。据报道, 河北省某地也曾发生一起报复公司董事长,阉割其独生孙子的案件。这此案件的加害人的直接目的并非仅仅足为了伤害直接受害人,而足为了侵害间接受害人延续后代的权利。案例二: 侮辱死者侵害的是其亲属的权利原告陈秀琴,女天津市人,系受害人的母亲。

6、第一被告魏锡林,男,天津市一作家。第二被台天津市今晚报社。被告魏锡林在其所著,并在今晚报社发表的荷花女一文中,使用大津市已故的著名艺人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和艺名,称原告陈秀琴为陈氏。该书详细描写了吉文贞从17 岁到 19 岁病逝的两年间,先后同许某某等3 人恋爱, 并 3 次接受对方聘礼,其中于某某已婚,台文贞却愿意作于某某的妾。小说还描写了古文贞先后到当时的天津帮会头头、恶霸袁某某和刘某某家中唱堂会并被袁、刘进行人身侮辱。小说最后影射古文贞系患了性病,由于打错针致死。另外, 荷花女一文还描写了原告陈秀琴曾经同意古文贞作于某某的妾,还接受了于某某家的巨额聘礼。上述这些内容,经法院查证,确属被告魏锡

7、林虚构。荷花女一文发表后, 消息传到了原告耳中、原告阅读了该书部分内容,精神受到了很大的刺激,以致严重失眠、血压升高、心口痛、头行、饮食受到严重影响,被迫住院治疗,造成医药费等实际损失 40458 元。法院处理:评析:侵害了死者的名誉权根据民事主体制度的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自出生时开始,此亡时终止。自然人在死亡后,其民事权利即告终止,因此不可能再继续享有民亨权利。名誉权作为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人身权利,当享有权利的主体即公民死亡之后,即因主体消灭而丧失。在法律上, 不可能有无主体的权利,也不可能使死者成为主体,死者既然不是权利主体,也就不可能继续享有名誉权。人死亡后,其名誉并不会消灭,人在其死后,

8、其生前的形象也将长时期地存在于后世人们的意识之中,人们在较长时期内仍能够继续做出评价,对死者名誉的保护会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价值观、荣辱观、道德观。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死者的名誉好坏,往往影响到对其近亲属的评价;其近亲属也会因而产生荣誉感或压抑感等感受。与其说对死者的名誉保护,不如说是对死者的近亲属的利益或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属或近亲属相互之间客观存在着一种荣共荣、辱共辱的利益和感情夫系。同甘共苦,荣辱与共, 才是真正的亲属情感。这种社会关系产生于亲属关系的本质,即前述的亲属亲情关系。案例三: 无生育能力的表兄妹能否结婚生活中出现了几起要求结婚的案例。在修改婚姻法的大讨论中,已有很多学者和当事人

9、对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中的表兄弟姐妹之间绝对禁止结婚的现行做法,表示了强烈反对。很早以前就有学者提出:“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表兄弟姐妹毫无疑问应当禁止结婚,仅此规定过于死板苛刻,不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甚至造成棒打鸳鸯的后果。既然先进的医学科学技术已经能够使表兄弟姐妹避免劣生的结局,我们便不必再为他们结婚会违反优生法则担优。过去的立法禁止表兄弟姐妹通婚也,是基于优生方面的考虑,而非伦理观念使然。争议 :赞成者如是说:3 其一,现行的婚姻法禁止姑表亲结婚,主要是从优生的角度考虑。无生育能力的表兄妹, 根本没有再生育的念头,能在一起共同生活、相互照应已是最大的幸事。针对这样的情况,禁婚的

10、立法基础也就不存在。其二,我和表哥的结合绝不会给社会带来任何负面影响。可以想见残缺不全的家庭给孩子的心理及成长带来多么不利的影响,对社会稳定也绝对不是好事。其三, 绝不会因法律做出豁免性规定而使类似情况结婚的人数大为增多。可以预想, 一对姑表亲在双方离异又有孩子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感情支撑,即使法律允许, 他们也很难走到一起。随着计划生育的实施,以后姑表亲会越来越少。第四,婚姻法做出豁免性的规定,不是立法的倒退,恰恰是人性化、亲近大众的表现。国外尚有豁免性的规定,在我国尚存大量事实姑表亲结婚的情况下,做出已有子女的姑表亲可以结婚的规定是基于历史、基于现实、砧近大众的体现。反对者:现代高科技的发展

11、,节育手术是可以复通的。国外有关豁免主要是针对老年无生育力的表兄妹。众所局知, 中国人还是非常重视传宗接代的,年纪轻的表兄弟姐妹一时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可能做绝育手术要求结婚,结婚后两人孤单生活久了就会有强烈的生育子女的愿望。如果表兄弟姐妹间结婚后要求做生育复通术,法律很难阻止他们。末生育过的, 依法都应准许其生育, 没有任何切实可行的办法预防其劣生。事实上, 法律上允许或要求一对夫妻在有生育能力的情况下终身不生台不可能, 也不人道, 更不利于家庭幸福长久。社会也要为以后这对老年无子女的夫妇付出更大的代价。如果法律明确禁止了表兄弟姐妹之间结婚,就能抑制他们之间产生结婚的念头,而自觉地寻觅无亲属

12、关系的入作恋爱对象。法律禁止的情况下仍有一些人会偷吃禁果。由此, 我们主张借鉴外国法的规定,在表兄弟姐妹间完全丧失生育能力的情况下,无法恢复生育能力之时,考虑伦理井不禁止这种婚姻给他们特殊豁免是可以的。因此,已做绝育手术的表兄弟姐妹要求结婚得予准许案例四: 解除婚约不能索赔精神损害费申诉人赵洁,女,1966 年生,四川省简阳市贾家区农民。被申诉人赵力,男,1962 年生,四川省某财经学校教师。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原为同乡中学同学,家境都十分贫寒。两人同时参加高考,都没有考中。两人决定第二年复习再考。事实上当时申诉人的考分比被中诉人高,但是,为厂使被申诉人专心应考, 两人协商被中诉人先复考。为了照顾

13、被申诉人的生活,两人在县城附近找了申诉人的亲戚的住房借住。当时两人已同居。第二年, 被申诉人如愿考上了四川省某财经学校。为了被申诉人能够不因经济困难而读不成书,申诉人放弃了继续参加高考的机会在县城打工,学习裁剪衣服,挣钱供养被申诉人读了三年大专。被申诉人后来又考上了研究生。在此期间, 被申诉人与就读的财经学校某领导的女儿关系暖昧。因 8 年同居, 三次人工流产, 导致申诉人丧失生育能力:被申诉人便绝情地劝申诉人与之断绝同居关系。女方无奈, 四处请求法院和各级政府以及妇联组织保护。但所有的回答几乎完全一致依法她得不到任何赔偿,法院也不可能受理。在万般无奈的情况卜,她选择了一个晴朗的早上,到某政府

14、机关楼上跳楼自杀。据接待过赵沽的一位妇联信访人员说,男方在读大学和研究生期间,全部由女方做服装生意提供费用,8 年至少有几万元。理应由法院受理作为财产纠纷处理。所以她当时告诉赵洁到法院告赵力还债。据法院接待的同志讲, 赵洁写的诉状是要请求赵力赔偿青春赔偿费,财产费用是一种自愿赠与,并且赵洁讲她曾写过信不让赵力还钱,依法也不能要求退还,法4 律没有青春赔偿费之说和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她所受的其他伤害,所以当时依法拒绝受理。 看过赵洁申诉状的其他法官认为赵洁能提供的医疗费单据,确实微乎其微,并且依法还要双方共问负担。法院处理: 不受理评析: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类似的案例。我们认为,即

15、使从保护妇女利益出发,也应该由法院受理。我国目前确实没有青春赔偿费一类的规定。当然,所谓的论年限的“青春赔偿费”不能支持,应当说双方都为婚约耗费了青春,很难说谁损失更大,谁更府该得到赔偿。但是她可就她几次做人工流产的手术费用、营养费、误工费以及她为赵力读书汇有的生活费,用损害赔偿方面民法的规定和关于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作依据,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也应该受理。依照法理,赵洁儿次人流手术的费用,至少两人分担。婚约期间未明确是赠与,给予对方的财物,实质上是借给对方的,应该作为债务在解除婚约时返还。我们认为, 将来立法可以吸取外国的一些先进入法的规定。婚约纠纷不应该一概不受理, 我们认为 婚姻以爱情为基

16、础,那么就必然在婚前有一定的恋爱期。对恋爱期的重大纠纷不处卸, 往往容易酿造出恶性案件。各地图恋爱婚姻引起自杀或杀人的例子很多。有些当事人为了对方阿耽误丁自己的前程,牺牲了个人的利益、身心和名誉, 解除婚约使其受到极大伤害,却得不到任何补偿,而对有过错的一方只是道德谴责,在规范社会生活方面很无力。一些当事人为了寻求自我保护挺酣走险,以致酿成自杀或他杀。几十元钱的人工流产手术费我们可以为之找到法律保护,而当事人的几年、甚至几年的青春和前途,我们却无任何法律保护措施。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悲哀。由此,我们主张用立法或司法解释规定,婚约不得强制履行; 对婚约期间的相互赠与财产,如果是具有人格象征或纪念意义的,或者附有结婚条件的重大财产, 在解除婚约时原则卜可以请求返还;因一方过错导致对方人身、名誉、精神、职业、经济收人遭受重大损害的,过错方在解除婚约时应适当予以赔偿。我们主张今后我国法律应当对婚约关系有适当的调整。我们不能放纵非婚同居现象蔓延。 但是,我们也不能对有关纠纷置之木理,对有些人借此侵害妇女合法权银的行为放任自流,仅以一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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