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讲义-广东国税新所得税培训(莫英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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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总 则1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税法第一条: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 适用(境内) -外国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般处理原则:-作为投资者在我国依法设立企业-适用本法-仅在我国以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或仅取得源泉 所得的-不应局限于其名称,原则上凡具有经济 组织性质的应适用本法。2二、税收管辖权(一)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两个基本概念 居民税收管辖属人原则下的全面纳税义务,对我 国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境内和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征 税(税法第三条) 所得来源地管辖属地原则下的有限纳税义务,对 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境内

2、的所得征税(税法第三 条,条例五、八条)通过上述两个概念的结合运用,确定跨国交易的税 收后果,具体体现税收管辖权。3(二)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 税法第二条: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 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 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 税法第二条: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 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 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 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4一个在外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一个在外国注册成立的公司 有可能成为中国居民企业吗有可能成为中国居民企业吗? ?5-原涉外税法第三条: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原涉外税法第三条

3、: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 -原涉外税法细则第五条:总机构原涉外税法细则第五条:总机构-依照中依照中 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 中心机构。(双重具备)中心机构。(双重具备)-新税法第二条:新税法第二条: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 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 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单一具备)6税收协定法人居民:指按缔约国法律由于总机构所 在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注册所在地或其他类似 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公司和其他团体。中国法人居民: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

4、人的公司 和其他团体。或公司或团体的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 机构设在中国境内。按上述标准成立的企业均属中国 居民,构成居民企业。7n n答案:答案:n n在外国注册的公司有可能成为中国在外国注册的公司有可能成为中国 的居民的居民 企业企业在中国有实际管理机在中国有实际管理机 构构n n境内公司到境外注册境内公司到境外注册境外注册公司举家回归境外注册公司举家回归n n税收协定遵从国内法律税收协定遵从国内法律8(三)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 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 从原法双重具备改变为单一具备对原税 法的延续和发展-坚持以依法注册地为基本判定标准注重法 律形式,易操作,但也易规避。-实际管理地标准

5、注重经济实质,合理,但 不易操作。9(四)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条例四条) 实际管理机构定义:主要考虑日常管理地(如企业 管理层所在地)、财务处理地(如企业帐簿保存地 )、经营决策地(如重要股东居住地或董事会议召 开地)等。注重日常管理地,但都不构成唯一决定性因素。 国际现状及趋势:两者结合,从所得源于经营决策 地理论,发展到实践上注重经营实质实施地,成文 法原则加案例法形成具体判定标准10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续) 我国新法改变规则的原因 -国际上从注重来源地管辖向注重居民管辖转移 反规避的需要(注册外迁、外国公司/海归公司 实质在华运营)-跨国公司管理总部? 与税收协定衔接-承认国内法标准/双

6、重居民 今后对特别案例的判定批复-逐步构成细化的判例 性标准11三、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 营业利润(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机构、场所概念既用于分辨营业利润,又是征 税的方法(税法二条三款、条例五条) 与居民企业大致相同的税收待遇 非营业利润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纳税(税法第三条第 三款)源泉扣缴机制12机构、场所按机构、场所归集所得的方法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按客观标准或规定比例核定 实际联系概念及运用(条例八条)实际联系包括与产生所得有关的财产和权 利等经济要素方面的实质性联系(拥有、管 理、控制)实际联系与引力原则相区别13机构、场所(续)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的关系 延续时间限定 辅助性或

7、准备性活动 独立地位和非独立地位代理人14机构、场所(续) 营业代理人-独立地位和非独立地位代理人 -独立地位代理人能多方接受业务的代理 人。 -非独立地位代理人在外国企业全面控制 和领导下进行活动的代理人 15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机 构场所均能够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胃口不要太好! 国内法限定:非营利组织派出机构 协定限定:从事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的机构 、不足六个月的劳务性场所、政府机构16对营业利润征税的基本原则1、常设机构原则 2、利润归属原则 3、独立企业原则17常设机构原则 常设机构也可称为永久性设施,是指企业 进行活动的固定场所。 只能对设有常设机构进行营业的利润征税18利

8、润归属原则 协定第七条第一款: -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 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 另一方进行征税,但应仅以属于常设机构的 利润为限。19独立企业原则 协定第七条第二款: -对常设机构应“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 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并同该 常设机构所隶属的企业完全独立处理,该常 设机构在缔约国各方可能得到的利润应归属 于该常设机构。”20关于非居民经营所得-协定规定 与国内法规定的区别协定规定:仅就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的予 以征税 常设机构是指: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固定 营业场所; 在我国承包的工程活动, 但仅以 月以上为限(不 同协定时间

9、不同) 外国企业派其雇员来华提 供某项劳务,仅以 月以 上为限(不同协定时间不 同)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 国设立机构场所,应对该 机构场所所得征税 机构场所是指: 条例第五条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场 所; 以上无时间限定21四、非营业利润来源地判定、财产转让所得(条例七条) 不动产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按财产坐落或称法定存在地判定-注重经济来 源地 动产转让所得按转让该项财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的所在地 判定-注重收益者所在地22非营业利润来源地判定(续)、投资性(权利)所得: 按支付或负担者所在地标准-注重衍生所得的权利 的使用地 有限列举 股息红利等权益所得 利

10、息所得 租金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税部门确定(担保费所得)23非营业利润来源地判定(续)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方法-先确定所得类型(劳务/权利财产?)-再分别确定来源地24案例 1、位于外层空间的 外国卫星频道收入 能构成来源于我国 的应税所得吗? 2、一个日本人在中 国写了一本书(持 续时间一年),然 后在泰国出版,我 们能否征税?25非营业利润来源地判定(续) 判定所得来源地的国际税收意义 与国际一般判定标准一致,减少重叠,留有依照 税收协定协商的空间 对非居民纳税人:我国有权征税且优先征税 对居民纳税人:有效实施全球所得税收管辖,并 承担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义务(与来源国

11、分享征 税权)26第二部分第五章 源泉扣缴27为什么源泉扣缴? 目的是为有效保护税源,降低纳税遵从成本 ,简化纳税手续。(1)纳税人分散、支付人相对集中;(2)纳税人在境内短暂存在停留或无物理存 在(3)净所得难以认定(4)境外纳税人申报的困难28扣缴方式 法第37条:法定扣缴(预提税)条例103,104,105条 法第38条:指定扣缴(承包工程和劳务)条例106条 法第39条:特定扣缴(欠税追缴) 条例107,108条 29扣缴方式(一) 法定扣缴 -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其他所得(如担保费)30如何理解支付和到期应支付? 法第37条 案例:lA房地产有限公司2002

12、年向其外方股东B美国公司借款4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717万元),挂“其他应付款B美国公司”贷方,并于2004年12月至2005年4月期间计提应付外方股东B美国公司借款利息共计元,列入该公司的开发成本及费用,但该利息没有实际支付。l问题:在利息没有实际支付的情况下, A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凡已计入本期成本费用的,不论是否实际支付,应认同为已支付, 并应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国税函99-788号)31扣缴方式(二) 指定扣缴-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所得32案例: 1、德国公司为河南小浪底工程提供设备安装服务,由 于合同显示仅7个月,税务机关决定指定扣缴;2、某税务机关通过教

13、育部门了解到香港某大咨询公司 20天前已经在本市提供咨询劳务,但登记资料显示其并 未办理税务登记,为保护税源,向支付人发出指定扣缴 通知书。3、某市税务部门通过外管局了解到本市上月为美国一家 管理企业支付了劳务费1000万元,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 企业所得税且离境,因此向本市支付人发送了指定扣缴 通知书。33为什么指定三种情形扣缴三种情形:条例106条 -预计期限不足一年,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 -未登记,且未委托代理人履行; -未按期申报 以上三条满足一条,表明非居民纳税存在很大的风险,必须 采取补救措施。 -指定必须具体指定,不能自动或统一指定 -必须符合条例的3种情形之一 -指定扣缴

14、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进行,有告知义务(计算依据 、计算方法、期限和方式)34扣缴方式(续) 特定扣缴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 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 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 ,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 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 税人的应纳税款。35扣缴义务人的法律义务和权利 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1)扣缴登记细则第十三条 (2)扣缴申报征管法第二十五条 (3)解缴税款-征管法第三十一条 (4)设置账簿、接受检查、报告义务等 征管法69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由税务

15、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 、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6关于售付汇凭证 汇发(1999)372号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 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及 六个格式 国税发(2000)66号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 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37客观上起到了发现和管理非居民税源的作用 但是,-这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宪章“国内监管不得妨碍资本正常流动”的要求相矛盾。我国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这种监管手段本质上是暂时的和过渡性的,随着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和便利贸易的需要,税务部门与外汇监管部门的合作将转变为两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事后检查。税务部门通过提高管理意识加强制度建设主动有效地监管非居民税源迫在眉睫。38取而代之的1 数据共享1 数据传递1 相互反馈39非居民管理的制度化 落实项目全面登记和扣缴登记 实施发包方报告和备案制度:项目合同、变更、 支付 完善非居民申报扣缴制度 制定协定执行程序(如常设机构认定)40l信息获取、传递、比对和项目跟 踪 管理l 尝试建立非居民税收清算机制对所有非居民的支付和纳税情况 在最后环节纳税人进行纳税清算、 注销和离境前均应经过非居民税收 清算部门的审核。l利用情报交换、征税互助等手段 追 缴欠税l建立外部信用机制41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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