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热点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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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法律问题新闻链接v 2004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 维持了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恢复原告李宏晨在 网络游戏“红月”中丢失的虚拟装备,并返还原告购买105张爆吉卡的价款420元,赔偿交通费等各种费用1140元,驳回原告李宏晨的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v 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系网络游戏经营者与玩家因网络游戏产生的服务合同纠纷。关于玩家使用虚构姓名进行网络注册是否能够主张 权利,因法律对此未作出禁止性规定,应认为只要该虚构的姓名属该玩 家所有,即可认定该游戏玩家的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有关证据

2、表明“ 国家主席”、“冰雪凝霜”系李宏晨所注册,故可确定其在本案中有主体资格。v 北极冰公司称红月法规系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虽然北极冰公司对李宏晨提交的相关流程截图不予认可,但其未提供反证或其认为真实的 注册流程资料,以及能够证实其主张的其他证据,法院对李宏晨提交的 证据予以确认,进而认定红月法规在玩家首次进入游戏之前没有以适当 的方式向玩家出示并经认可。法院审理中北极冰公司进行的公证不能证 明当时的情况,因此红月法规不能成为李宏晨及北极冰公司之间的合同 ,亦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依据。v 关于李宏晨在游戏服务器内虚拟装备丢失的原因,从北极冰公司分析出的三种可能,即被第三者盗走、被网管

3、盗走、玩家自己将其转让或赠送他人看,由于存在第一、二种可能性,且又由于双方系服务合同关系,游戏经营者应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李宏晨又否认将虚拟装备转给他人,在北极冰公司不能提供李宏晨是转给他人的证据的情况下,应认为游戏本身在程序方面尚不完备,故北极冰公司应承担网络安全保障不利的责任。 v 北极冰公司发行的暴吉卡系博彩中奖凭证,其未取得合法资质既公开发行,应认定无效,故应相互返还取得的财物。李宏晨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及要求享受1000级玩家待遇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v 审理法官还认为,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

4、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 这一判决本身的缺陷v 首先,法院认定红月法规不属于游戏公司与游戏者之间签订的合同,与 事实和惯例不符。在网络游戏中,每一款游戏都有自己的规则,尽管这些规则的 名称各异,如有的称为“法规”、有的称为“用户守则”,但无论叫什么,都 是规范游戏活动的一种规则,所有参与该游戏的用户都要遵守。实践中,有的游 戏规则直接被纳入游戏公司点击合同中,要求游戏者在点击“同意”的情况下,才 能开始游戏,而有的游戏规则则是单独制定的,但都在游戏网站的显著位

5、置上予 以公布。本案,李宏晨接受游戏公司的服务,并参与到红月游戏当中,应当 视为李宏晨同时也接受了该公司的游戏规则,这是不言而喻的。审理本案的法官 认定红月法规不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主要原因是该法规中有两条规定对 李宏晨非常不利:一是“玩家账号应由玩家自己妥善保管与维护!账号若发生遭 到盗用之情况时,应该立即自行更换密码。而玩家账号被盗用期间所发生之损失 由玩家自行负责。”二是“玩家有义务保护好自己账号的信息,不能将其透露给其 他人。账号若发生被盗用情况时,应该立即自行更换密码。而玩家账号被盗用期 间所发生之损失由玩家自行负责。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不接受此类投诉 。”显然,如果红月法规具有

6、合同效力的话,这两条规定足以令李宏晨的诉 讼请求失去依据,合议庭因此必须要对红月法规和这两条规定的性质做出相 关认定。v 事实上红月法规的性质是一种格式条款,即“为了重复使用而预 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果法院这样认定,则 就要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来分析,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是否有免除 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行为。但是,从红月法 规的上述规定来看,要求游戏者妥善保管自己的游戏账号和密码,并 未加重游戏者的责任,对于玩家账号被盗用期间所发生的损失,游戏公 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规定,也不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 这些规定是互联网行业乃至银行业、邮电通

7、信业和其他服务行业的普遍 做法,已然形成尽人皆知的商业惯例,合议庭对此无法违背惯例来认定 这种规定无效。因此,为了能给判决结果找到正当理由,合议庭只能绕 过这一点,从总体上否认红月法规的合同效力。 v 对此,合议庭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应当再谨慎一些,即不要从总体上否认游戏规则的合同效力,只要说明游戏规则的本质和作用就可排除这两条规定的适用。因为游戏规则只是用来规范虚拟社会秩序、规范游戏者相关行为和游戏中的竞技娱乐活动等,就像足球比赛中的竞技规则一样,而关于游戏者的账号和密码保管问题,以及游戏者因此丢失虚拟财产后的责任承担问题,都不属于游戏活动中的内容。所以这两条规定不具有游戏规则的性质,因而可以认

8、定是游戏公司的一种单方声明。v 其次,合议庭以游戏存在外挂使用者为理由,认定游戏公司在安全保障方面有欠缺,说明法官对外挂程序、网络安全问题和盗号问题缺乏全 面的认识。网络安全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实践证明,任何计算机系 统都不是无懈可击的。网络安全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北极冰公司称 ,在游戏中,每个玩家的用户名都有唯一的密码,而这个密码只有玩家 自己掌握;服务器有非常好的防火墙,游戏运营两年来没有被真正入侵 的记录;游戏程序内包含防病毒的程序,以防止玩家的账号被恶意盗取 ;公司还在官方网站上反复声明和解释,要求玩家不要使用外挂等不良 软件,以维护计算机安全和网络游戏世界的公平。所以,北极冰公司

9、觉 得自己已经尽了最大努力来维护玩家的利益。北极冰公司的上述辩解基 本上是成立的。v 本案在审理中,只要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红月游戏服务器曾有被黑客入侵的记录,或有人曾使用具有偷窃功能的外挂直接从他人账户中盗 取虚拟财产的记录,就可以认定,北极冰公司的服务保障措施是相对安 全的。 v 第三,本案的判决结果难以执行。本案法院只判令游戏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将李宏晨丢失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而没有判决予以赔偿,原因是虚拟财产无法确定其实际价值,它既不能简单地用购买游戏卡的费用直接确定游戏装备的价值,也不能以现实生活中的同类产品的价值做参照,因而只能判令恢复原状。但这一判决结果令执行成为难题。v 首先,侵害李宏

10、晨虚拟财产的行为主体并非游戏公司,而是另一ID为“SHUILIU0011”的游戏参与者。尽管游戏公司与游戏者之间存在消费和服务合同关系,但游戏公司不能因此而无限扩大责任。举例来说,如果某一消费者在一商场购物过程中,钱包被小偷偷走,这时商场会因未能尽到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吗?显然不会。网络游戏也是如此,尽管游戏虚拟社区是游戏公司搭建的,但社区中所发生的一切侵害行为,最终都要由游戏公司来承担责任,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v 本案的判决结果如何执行呢?假设在涉案虚拟财产尚未转移给其他游戏者的情况下,游戏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将执行标的从“SHUILIU0011”账户回转到李宏晨的账户是可能

11、的,但这是否侵犯了“SHUILIU0011”的虚拟财产权益呢?因为“SHUILIU0011”毕竟没有参加本案的诉讼,他可以说,上述虚拟财产是他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的,正如李宏晨当庭无法证明其所丢失的虚拟财产是被他人盗走的一样。这一事实通过民事程序是无法调查清楚的,除非由公安机关介入刑事侦查。v 游戏公司如果按照法院的判决执行,其结果很可能会因此而被“SHUILIU0011”又行起诉,游戏公司如果两头败诉,最终游戏公司将怎样执行法院的判决呢?况且,如果“SHUILIU0011”已将涉案虚拟财产出售给了其他游戏者,对于善意取得涉案财产的游戏者来说,游戏公司更无法通过技术手段作回档处理。 v 审理

12、本案的法官应在查清侵权主体不是游戏公司,而是ID为“SHUILIU0011”的注册人时,就应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驳回李宏晨的起诉,或者责令游戏公司 交出“SHUILIU0011”的注册资料,找到真正的侵权主体。只有在游戏公司拒不交出的情况下,才能以游戏公司违约为由,令其承担责任。v 第四,合议庭对游戏经营者清理游戏中的复制品并无不当的认定,没有考虑到虚拟财产的善意取得问题。但在相关立法没有对虚拟财产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议庭这样认定也无可非议。v 本案的立案、审理和判决都是在相关立法严重缺失的情况下进行的,参照国外及台湾、香港地区的法律实践,这类案件本不应由民事审判庭来处理,因为“SHUIL

13、IU0011”窃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律,但因相关法律不健全,才使得本案最终进入民事程序。尽管本案的判决结果有种种瑕疵,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它的价值,尤其是法官对虚拟财产所做的“属于一种无形财产”的定性,对处理其他同类案件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是值得肯定的。案例2:辽宁4名青年抢劫网络虚拟财产被判刑 v 辽宁省沈阳市王某等4名青年因沉迷网络游戏,于2008年10月22日对正在上网的“沈阳小伙”进行抢劫,获得大量游戏币和游戏装备,并搜走人民币200元 。v 2009年5月24日, 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法院日前对这起抢劫虚拟财产案一审宣 判。以王晓全为首的4名青年因抢劫一名网民的Q币、游戏币和

14、游戏装备等,被法 院认定构成抢劫罪,王晓全被判有期徒刑3年,其他3名被告均被判缓刑,并分别 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v 法院认为,Q币、游戏币和游戏装备,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虽在现行法律中, 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虚拟财产 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但玩家在游戏中财物的积累需要付出时间和金钱,虚拟 财产完全具备财产的一般属性,应当纳入刑事法律保护范围。本案中,被告人王 晓全等4名青年以暴力手段抢劫虚拟财产,已经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 成立 案例三v 2009年4月28日,在成都市网监处的配合下,成华公安分局二仙桥派出所民警在刃具厂附近某小区内将田某等4

15、名犯罪嫌疑人挡获。据了解,田某等4人不久前成立了一家电脑技术公司,他们利用深圳这家服务商某款游戏平台的漏洞,通过专门软件突破了其中两台服务器的防火 墙,植入20多个账号疯狂刷卡,他们将这些盗窃来的游戏币通过淘宝网,以每亿游戏币350元的低价卖给了玩家。成华警方在调取田某银行账户明细后确定,在今年1月至4月间,4名犯罪嫌疑人共售卖游戏金币1300亿 v 2009年5月15日,四川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陈涛副主任、成都 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张诤副主任、成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副主 任汪颜等多位专家就此展开深入研讨。专家首先对虚拟财产进行了定性 ,陈涛认为: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需要玩家大量时间、

16、精力、金钱 的投入,其中蕴藏着玩家独特的智力成果。因此,虚拟财产具有经济学 意义上的价值特点,理应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其次,像游戏币、游 戏装备这样的虚拟财产,其价格鉴定可通过玩家在购买点数或与其他玩 家的交易事实得以确定。专家一致认为:类似的游戏币等虚拟财产显然 不能1:1折算成人民币,但可参考玩家在交易过程中的具体支付额度来确 定。v 成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采纳专家组的意见,最终做出这一虚拟 财产价格鉴定:以2009年4月28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以1亿金币350元 的市场价计算,犯罪嫌疑人田某等四人所盗窃的1300亿游戏金币核价为 455000元。v一、虚拟财产的界定v 虚拟财产是指在虚拟世界中可能受到法律 保护的客体v 具体包括:游戏账号、虚拟金币(货币)、 虚拟装备、虚拟动植物和虚拟角色等二、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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