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 第一章总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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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法Economic Law商学院 丁婷 副教授第一编 总论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和相关经济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明确经济法 的渊源和体系,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调 整对象,掌握经济法的本质,地位和基本 原则。CPA 主要考点:1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 2 无效民事行为的界定; 3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 4 代理的特征和适用范围; 5 委托代理中授权不明的责任界定; 6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7 表见代理; 8 诉讼时效期间; 9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0 仲裁和诉讼第一节 法学基础知识一 法的概念 二 法的产生与发展 三 法的形式第一节 法学基础知识一

2、法的概念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 触不直者去之 ,从去。”东汉 许慎 说文解字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 系。第一节 法学基础知识一 法的概念法的特征:1 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3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是实施的社会规范 ;4 法是由国家权利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社 会 规范。第一节 法学基础知识二 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法产生的过程、规律 (二)法的历史类型 (三)法的继承和移植第一节 法学基础知识三 法的形式(一)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简称为法源。即法律规范

3、的 来源,法之源。 实质意义上的渊源法的内容的来源 。 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法的效力渊源。第一节 法学基础知识三 法的形式 (一)法的渊源 制定法1 宪法2 法律3 行政法规4 地方性法规5 规章6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8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第一节 法学基础知识三 法的形式(一)法的渊源非制定法1 习惯法2 判例第一节 法学基础知识三 法的形式 (二)法的结构由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的体系组成的内部结构 。 法律规范1 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 规定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2 法律规范的结构(构成要素)两要素说 三要素说 三要素说(人大

4、)假定-法律规范中关于适用该规范的 条 件和情况的部分。 处理-法律规范中具体规定人们如何 行为的部分。 制裁-法律规范中规定违反该规范时 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3 法律规范的分类命令性、禁止性、授权性规范-按照 法律规范的内容来分。强行性、任意性规范-按照规范对人 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程度来划分 。确定性、非确定性规范-按照法律规 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来分类。调整性、构成性规范-按照规范的功 能来分类。三 法的形式 (二)法的结构法律部门 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1 宪法2 行政法3 民法4 刑法5 经济法6 诉讼法7

5、 环境法三 法的形式 (二)法的结构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 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原则,划分为 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容和谐一致、有 机联系的整体。 区分三组概念: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法律体系与法系四 法的外部关系(一)法与国家(二)法与政策(三)法与道德第二节 经济法概述一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二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三 经济法的地位、基本原则、作用四 经济法律关系第二节 经济法概述一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关于经济法产生问题上的不同观点 (二)经济法的发展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1资本主义形成和

6、巩固时期的经济法重商主义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法反谷物法同盟 重农学派亚当斯密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法德国历史学派对德国经济立法的影响罗斯福“新政”时期的经济学说对美国经济立法的影 响凯恩斯的经济学说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立法的影响供给学派二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经济法概念的语源1 法国 摩莱里(Morelly)1755年自然法典。 2 19世纪3040年代 法国 德萨米(Dezamy) 1842-1843 公有法典 3 1865 年 法国 蒲鲁东 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 4 20世纪,德国 莱特(Ritter) 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 年鉴中使用了“经济法” 5 1916年 德国

7、 海德曼 经济学字典 6 一战后 魏玛共和国 煤炭经济法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十分重要的理论问题 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但不是一切所有 的经济关系都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三)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 过程中法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即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杨子烜) 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当中 ,国家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履行各种现代 经济管理职能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和。(顾功耘)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 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注会)三 经济法的地位、基本原则、作用(一)经

8、济法的地位独立而重要 的法律部门(二)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1经济法与宪法2 经济法与行政法3 经济法与民法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四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五)法律事实第三节 法律行为一 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二 法律行为分类三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四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五 无效民事行为六 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四节 代理一 代理制度概述二 代理权的行使与代理关系的终止三 无权代理四 表见代理第四节 代理 一 代理制度概述(一)代理的概念“代理”(agency )-是指代理人( agent)

9、 按照本人(principal )的授权 (authorization),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力与 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 理权限内,已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 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 事责任。” 第四节 代理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代理 权关 系代理行为 关系代理行为 后果归属 关系基础法 律关系内 部 关 系外部关系外 部 关 系第四节 代理(二)代理的特征1 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被代 理人的利益进行民事活动;2 代理的行为应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实施代理行为。4

10、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5 代理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可代理性。第四节 代理(三)代理的适用范围1 代理适用的当事人范围2 代理适用的法律行为范围3 不允许代理的行为 第四节 代理(四)代理的分类1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所作的分类2 一般代理、特别代理-按照代理的权限 范 围所作的分类3 单独代理、共同代理-按照享有同一代 理权的人数的不同所作的分类4 本代理、复代理-按照代理的次序的不同所作的分类5 有权代理、无权代理-按照代理权的有 无的不同所作的分类6 积极代理、消极代理-按照代理行为方式的不同所作的分类第四节 代理 二 代理权的行使与代理关

11、系的终止(一)代理权的概念和性质(二)代理权的行使原则(三)滥用代理权的禁止(四)代理权的终止第四节 代理三 无权代理 (一) 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种类 概念: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 理行为。 特征:1 行为人实施的“代理”符合代理的表面特征 。 2 行为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欠缺代理权。3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因其种类不同而存 在差异。第四节 代理无权代理产生原因1 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2 行为人超出授权范围形式的代理:3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4 不具备默示授权的条件的代理。种类 1 狭义的无权代理 2 表见代理 第四节 代理(二)各国关于无权代理法律制度的相关 规 定 1

12、大陆法的有关规定2 英美法的原则 三 我国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效力) 1 对被代理人的后果2 对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后果3 对无权代理人的法律后果第四节 代理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催告权追 认 权善意第三人 的撤销权一个月第四节 代理四 表见代理(一) 表见代理的概念、意义是指因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有某种事实关 系存在使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 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二)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 须有某种外观事实表明行为人有代理权;2 须第三人对行为人无代理权不知情;3 须行为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合法。(三)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客观 要件法定 要件主观 要件第五节 诉讼时效一 时效制度概述二 诉讼

13、时效三 诉讼时效的种类四 诉讼时效的计算五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第五节 诉讼时效一 时效制度概述 (一)时效的概念时效即时间在法律上的效力,是指 一定的事实状态存续一定时间后,即依 法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二)时效制度的意义第五节 诉讼时效二 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二)诉讼时效的特征1 属于“事件“性质的法律事实 2 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 3 须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为前提 4 其依法产生胜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第五节 诉讼时效(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四)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1 法律效力不同;2 适用条件不同;3 期间性质不同;4 适用范围不同;5 起诉时点不同。第五节

14、诉讼时效三 诉讼时效的种类(一)一般(普通)诉讼时效(二)特别诉讼时效(三)最长诉讼时效第五节 诉讼时效四 诉讼时效的计算 五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一)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 求权时,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时效的 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再继续计算的制 度。要件:1 必须发生了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2 中止事由必须发生在或者存续到诉讼时效 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第五节 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当事人提起诉 讼、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其时效 期间中断计算,待中断时效的事由消除后,

15、该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制度。(三)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的中 止-暂时性 障碍诉讼时效的中 断-根本性 障碍第六节 仲裁与诉讼一 法律责任的概念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 者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 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三 仲裁 仲裁的概念及仲裁立法的情况是指争议的双方或各方依照事前或事 后达成的协议,自愿把争议交给第三方 作出裁决,争议的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 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节 仲裁与诉讼三 仲裁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 权益纠纷。第六节 仲裁与诉讼三 仲裁 仲裁法的一般原则 1自愿原则 2仲裁独立原则 3仲裁一裁终局原则 4仲裁机构民间化原则 仲裁组织 1 仲裁委员会2 中国仲裁协会 第六节 仲裁与诉讼三 仲裁 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概念2 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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