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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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一、新准则的内容框架新准则由以下三章21条组成: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三条):主要是规范制定准则 的目的、新准则的适用范围的内容。 第二章 报告分部的确定(第四条第十二条):主要是 规范的报告分部的分类、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的定义及 确定分部时应考虑的因素、分部进行合并的条件、确定 为报告分部应满足的条件、不满足条件时的处理;报告 分部对外交易的合计数占总收入的比重要求等内容。第三章 分部信息的披露(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主 要是规范分部信息的形式、对于主要报告形式应披露的 内容、对于分部具有金融性质的日常活动中利息收入及 利息费用的处理、企业披露的分部信息的衔接

2、、在披露 主要报告形式的分部信息的同时,应当披露次要报告形 式的相关信息、分部间转移交易的计量基础、对企业分 部会计政策的披露要求、分部报告比较数据的提供要求 。二、准则主要内容介绍(一)总则 1、准则第一条明确制订本准则的目的。 第一条:为了规范分部报告编制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2、准则第二条明确新准则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企业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按照 本准则规定披露分部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3、准则第三条明确企业分部信息的披露基础。 第三条: 企业应当以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 分部信息。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

3、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 基础披露分部信息。 (二)报告分部的确定 1、准则第四条明确企业分部信息的分类。 第四条:企业披露分部信息,应当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 分部。2、准则第五条明确业务分部的定义及确定业务分部时 应考虑的因素。 第五条:业务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提供单 项或一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 了不同于其他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 企业在确定业务分部时,应当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 并考虑下列因素: A.各单项产品或劳务的性质,包括产品或劳务的规格 、型号、最终用途等; B.生产过程的性质,包括采用劳动密集或资本密集方式 组织生产、使用相同或者相似设备和原材料、

4、采用委托 生产或加工方式等; C.产品或劳务的客户类型,包括大宗客户、零散客户等 ; D.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式,包括批发、零售、自 产自销、委托销售、承包等; E.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影响,包括 经营范围或交易定价限制等。 3、 准则第五条明确地区分部的定义及确定地区分部时 应考虑的因素。 第六条 :地区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在一 个特定的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 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在其他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 的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 企业在确定地区分部时,应当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要 求,并考虑下列因素: A.所处经济、政治环境的相似性,包括境外经营

5、所在地 区经济和政治的稳定程度等; B.在不同地区经营之间的关系,包括在某地区进行产 品生产,而在其他地区进行销售等; C.经营的接近程度大小,包括在某地区生产的产品是 否需在其他地区进一步加工生产等; D.与某一特定地区经营相关的特别风险,包括气候异 常变化等; E.外汇管理规定,即境外经营所在地区是否实行外汇 管制; F.外汇风险。 4、 准则第七条明确两个或两个分部可以予以合并的条 件。 第七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予以合并: A.具有相近的长期财务业绩,包括具有相近的长期 平均毛利率、资金回报率、未来现金流量等; B.确定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所考虑

6、的因素类似。 5、 准则第八条明确确定报告分部的基础。 第八条:企业应当以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为基础确定报 告分部。 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对外交易收入, 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A.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者 以上。 B.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 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 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 C.该分部的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或 者以上。 6、 准则第九条明确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未满足第八条 规定条件时的处理。 第九条: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 条件的,可以

7、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A.不考虑该分部的规模,直接将其指定为报告分部; B.不将该分部直接指定为报告分部的,可将该分部与 一个或一个以上类似的、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 的其他分部合并为一个报告分部; C.不将该分部指定为报告分部且不与其他分部合并的 ,应当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将其作为其他项目单独披露 。 7、 准则第十条明确对报告分部对外交易收入合计数的 规定。 第十条: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占合并总收入 或企业总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5%的,应当将其他的分 部确定为报告分部(即使它们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 的条件),直到该比重达到75%. 8、 准则第十一条明确对垂直一体化经营管理模式企

8、业的分部报告的规定。 第十一条:企业的内部管理按照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 层次来划分的,即使其大部分收入不通过对外交易取得 ,仍可将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确定为独立的报告 业务分部。 9、 准则第十二条明确对上期确认为报告分部的本期处 理。 第十二条:对于上期确定为报告分部的,企业本期认为 其依然重要,即使本期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仍应将其确定为本期的报告分部。 (三)分部信息的披露 1、准则第十三条明确企业披露分部信息的格式。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 披露分部信息。 2、准则第十四条明确对于主要报告形式,应在附注中披 露的内容。第十四条:对于主要报告形式,

9、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 露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利润(亏损)、分部资产 总额和分部负债总额等。3、准则第十五条明确日常活动为金融性质的分部的利息 收入与利息费用的披露。 第十五条: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利息收入和 利息费用应当作为分部收入和分部费用进行披露。4、准则第十六条明确对企业披露的分部信息的衔接要求 。 第十六条:企业披露的分部信息,应当与合并财务报表 或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总额信息相衔接。 分部收入应当与企业的对外交易收入(包括企业对 外交易取得的、未包括在任何分部收入中的收入)相衔 接;分部利润(亏损)应当与企业营业利润(亏损)和 企业净利润(净亏损)相衔接;分部资产总额应当与企

10、业资产总额相衔接;分部负债总额应当与企业负债总额 相衔接。 5、准则第十七条明确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业务 分部的,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的信息要求。 第十七条: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业务分部的,应 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A.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 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外部客户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对外 交易收入。 B.分部资产占所有地区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 上的地区分部,以资产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 6、准则第十八条明确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地区 分部的,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的信息要求。 第十八条: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地区分部的, 应当就次要

11、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A.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 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B.分部资产占所有业务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 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7、准则第十九条明确分部间转移交易价格的计量基础 。 第十九条:分部间转移交易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基 础计量。转移价格的确定基础及其变更情况,应当予以 披露。 8、准则第二十条明确企业应当披露分部会计政策。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披露分部会计政策,但分部会计政 策与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一致的除外。9、准则第二十一条明确企业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应当提 供比较数据。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应

12、当提供前期比 较数据。 但是,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三、新准则制定背景与主要突破(一)新准则制定背景在企业提供各类产品和劳务、或在具有不同利润率、发 展机会、未来前景和风险的地区经营的情况下,汇总的 财务数据并不能满足评估企业整体情况的需要,需要企 业提高分部的会计信息。不同类型产品和劳务以及在不 同地区经营的信息可以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评估不同因 素对企业的影响,更好地理解企业以往的经营业绩,评 估企业的风险和报酬,并对未来的发展趋势做出合理的 预测和判断。分部报告准则充分体现了会计信息质 量相关性原则的要求。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满足财务报告决策需要,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

13、000年发布了企业会 计制度,2001年发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 上两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章节中都要求将分部报告作为 企业必须提供的报表之一。此外,其他监管机构也有发 布分部信息的要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1年8月 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的会计信息, 于1997年修订,发布了新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 报告。为了规范分部报告的编制方法和应披露的信息,更 好地理解企业的经营业绩,评价相关风险和报酬,对企 业经营情况作出全面的判断,财政部在这次新准则体系 构建中依据基本准则制定了本准则。(二)新准则的主要特点及突破1、新准则的适用范围问题本准则规定,企业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情

14、 况下,应当提供分部信息,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除外。分部信息属于企业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组成 内容,对于从事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或企 业集团,披露分部信息是必要的。2、关于次要会计信息的披露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规定,企 业对主要报告形式应作详细披露,对次要会计信 息简化披露。在以地区分部为主要报告形式情况 下,还应进一步披露资产所在地不同于客户所在 地的分部信息。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准则 与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是一致的,但以地区分部作 为主要报告形式,不要求进一步区分资产所在地 和客户所在地披露分部信息。四、新、旧准则的差异与国际 比较(一)新、旧准则差异 本准

15、则基本是根据IAS14分部报告来制定的 ,在分部界定模式上,采用“风险报酬”界定模式 ,分“业务分部”与“地区分部”编制分部报告,并且 以“业务分部”形式为主,“地区分部”为辅。 本准则的颁布,对企业的盈利不会产生直接影响, 但是,将促进企业改进成本核算方法,并且提高会 计报告的质量,使其更全面地反映企业的运营情况 。企业对其收入和成本结构的披露,也将有助于分 析师更加准确地把握企业的业务,完善盈利预测模 型,提高预测的准确性。(二)新准则国际比较本准则与IAS14的总体框架、定义及内容都基本相同, 只有少许不同之处,以下具体说明其差异及原因: 、关于适用范围。本准则是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中有关财务报告中必须披露分部报表的要求出台的。 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 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在我国境内设立 的企业(含公司);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我国 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近年来,修订后的IAS14更多趋向于对上市公司 的会计披露规范,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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