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请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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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博 兴 县 教 育 局博教 201622 号 _ _ _-_-一一一博兴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请假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全面落实依法治教,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妥善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教育系统在编、在岗工作人员请假管理制度。一、请假手续 1工作日期间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必须请假。因公请假,凭相关文件或通知,事先向单位相关领导申请,特殊情况可电话请假,再及时牢l 办请假手续。因私请假,需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经单位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 2请假人须填写博兴县教职工请假

2、审批表,注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期限,报单位相关领导批准。 3病假一般于医疗机构就诊后1 天内由本人或家属到单位请假。突发性危重疾病先治疗,病情稳定后再到单位履行请假手续。请病假 5 天以上(不含 5 天,不合公休节假日,下同)的,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连续病假 3 0 天以上的,学校应指派2 名工作人员(其中1 名校级领导干部)陪同到定点医院进行检查鉴定,并出具书面报告,报教育局人事股备案。高度伤残、精神病等需长期病休的重症病人, 本人无法提供后续病情证明材料的,每学期初由学校出具书面报告,报教育局人事股备案。 4假期结束后应及时销假,工作人员请假审批手续和销

3、假记录各单位要妥善保存。二、 审批权限 5镇(街道)学校(幼儿园)教职工请假3 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幼儿园)校长(园长)审批; 3 天以上, 5 天以内的,由校长(园长)签署意见,镇(街道)教委主任审批; 5 天以上的,由校长(园长)签署意见,镇(街道)教委主任审批,并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审批备案。 6县直学校(幼儿园)教职工请假5 天以内的,由校长(园长)审批;5 天以上的,由校长(园长)签署意见,并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审批备案。7县直学校校长(园长)因公、因私请假超过1 天的,副科级以上单位校长,须按博办字20169 号文件执行,其他单位向教育局请假,经同意后,指定一名副校长(副园长)负责单位日

4、常工作并报教育局办公室、人事股备案。镇(街道)教委主任因公、因私请假超过1 天的,须向当地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县教育局请假,经同意后,指定一名同志负责教委日常工作并报教育局办公室、人事股备案。镇(街道)学校的校长(园长)请假3 天以内的,由镇(街道)教委主任审批;3 天以上的,经镇(街道)教委主任审批后向教育局请假,经同意后,指定一名副校长(副园长)负责单位日常工作并报教育局办公室、人事股备案。三、病、事假工资规定 8工作人员请病假且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

5、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9工作人员事假工资发放:学校教职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每学期应控制在3 天以内。学年累计事假在6天以上 2 个月以内的,学校可酌情扣除部分工资,扣除工资标准由各学校制定,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事假超过2 个月以上的,超出天数按日减发工资,日工资=职工每月应发工资当月的实际天数。 1 0事病假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各单位可视情况进行救助,救助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1 1因公受伤人员按工伤人员有关待遇支付其工伤休息

6、期间的工资。四、法定假期及待遇 1 2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及其他法定假期,学校(幼儿园)教职工依法享有寒暑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带薪休假。学校(幼儿园)教职工不再另行安排探亲假。 1 3女教职工孕期、哺乳期期间,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 1 9号) ,安排一定的休息和哺乳时间,保障其合法权益。五、其他规定 1 4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按本规定审批后,方可享受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病假、事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病假、事假期间全部工资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1 5根据山东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7、年度考核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鲁人发20014号)规定,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和出国探亲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计连续工龄和教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 1 6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经查明请假理由不实,系虚构、伪造的,按旷工处理。 1 7工作人员连续旷工少于1 5 个工作日,或者1 年内累计旷工不超过3 0 个工作日的除按日扣发全部工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 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 0 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停发全部工资,停止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1 8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病事假超过两个月的,

8、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1 9担任班主任工作的,请假期间不享受班主任津贴。 2 0各单位病事假减发工资先从个人绩效工资中扣除,个人绩效工资不足时按程序申请人社及财政部门协助扣除。 2 1各单位建立正常的考勤制度和资料台帐,书面记录教职工出勤情况,每月与教职工核对,由教职工签字确认,并公示接受监督。考勤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 年。 2 2凡请假、旷工达到规定处理天数的,学校应于其后三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隐匿不报或瞒报的,追究校长、副校长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县教育局,上级有新政策出台的,按上级政策执行。附:博兴县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博兴县教育局 2016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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