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在校学生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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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东政法大学在校学生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作者:华东政法大学发布时间: 2013-11-28 点击数: 309 为保障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规范在校学生医疗保障行为,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12 号)、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的实施细则 的通知(沪医保 200761 号)和 关于妥善解决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保待遇衔接问题的通知(沪医保 2007206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在校学生 ”是指全日制本科生、 全

2、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包括全日制或非在职港、 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不适用。第二条(起止时间) 在校学生自办理完入学手续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自办理离校手续, 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其中港、澳、台学生在内地(祖国大陆)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当地按规定报销的,不再享受本医疗保障待遇。第三条(支付范围)在校学生医疗保障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以及保障资金不予支付的情形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校内卫生科所有项目及药品均属医保范围;校外定点医院医疗费票据上指明的“公费医疗费报

3、销范围”均属医保范围。第二章医疗保障登记、变更与注销第四条(集中登记)每学年开学后,学生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 10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期间,向区医保中心办理学生信息集中登记手续。第五条(零星登记)集中登记后,如发生学生转入、复学的,学生管理部门应在30 日内至区医保中心办理零星登记手续。登记时应提供相关转校、复学等书面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第六条(变更)集中登记后,如发生学生转出、休学的,学生管理部门应在30 日内至区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时应提供相关转校、休学等书面材料的复印件。第七条(注销)集中登记后,如发生学生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管理部门应在30 日内向区医保中心办理注销手

4、续,注销时应提供相关的退学、开除学籍等书面材料的复印件。集中注销由市医保中心于每年9 月 30 日前根据市教委提供的毕业生人员信息完成。第三章定点医疗部门第八条在校学生住院、门诊大病、转诊实行定点医疗。本校定点住院、门诊大病、转诊医院为松江区中心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松江分院、同仁医院、华东医院。其中华东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松江分院为三级医院,同仁医院、 松江区中心医院为二级医院。第四章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和就医管理第九条(住院) 本办法中的住院是指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第十条在校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300 元、二级医院100 元、一级医院50 元。起

5、付标准及以下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统筹资金支付。第十一条(门诊大病) 本办法中的门诊大病是指包括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含肾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沁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 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 中度和重度抑郁症、 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 偏执性精神病)以及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的门诊治疗。第十二条门诊大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统筹资金支付。自费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非医保范围的除外。第十三条在校

6、学生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的,应凭入院通知书或门诊大病证明、学生证、身份证,到学校卫生管理部门开具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第十四条患有精神病、 恶性肿瘤、 传染病等疾病需在专科医院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的,学校卫生管理部门应在开具的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上予以证明。第十五条住院结算凭证仅供一次住院使用,在校学生应自住院结算凭证签发之日起7 天内至相关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逾期原结算凭证作废,需重新开具新的结算凭证。开具新的结算凭证时, 须将原结算凭证交回校卫生科,换取新的结算凭证。第十六条门诊大病结算凭证自开具之日起6 个月内有效,超过 6 个月后需要继续医疗或在6 个月内需要变更医疗

7、机构的,应当重新开具门诊大病结算凭证。第十七条在校学生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应当向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及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如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办理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或申请报销手续。第十八条在校学生因寒暑假在外省市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 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所发生的条例规定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在出院或治疗后1 个月内,凭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复印件、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账单等, 至学校卫生管理部门审核后将相关材料交财务管理部门;由财务管理部门每月末

8、集中至区医保中心办理申请零星报销手续;经区医保中心确认并将报销金额划拨至学校账户后,由财务管理部门将报销金额通过银行划拨至学生银行卡内。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不予零星报销。第五章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及就医管理第十九条在校生普通门诊应先至学校卫生部门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至定点医院就医的,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方可至定点医院就诊。 未经转诊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由学生个人负担。第二十条在校学生在校内卫生部门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 10% ,校外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20%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外普通门急诊所发生的属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先由个人先行垫付。 除个人负担的20% 外,其余费用须

9、凭转诊单、 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账经校卫生科审核后, 至财务处报销。 报销形式现金或转结至本人松江工商银行卡内。第二十二条在校学生在上海市和外省市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至就近的当地医疗机构就诊。第二十三条在校学生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经学校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可至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医疗。第二十四条在校学生在校外定点医院、因寒暑假在外省市、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所发生急诊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垫付后,除个人自负20% 外,其余医疗费用凭学生证、身份证、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

10、收据及明细账单等资料,至学校卫生管理部门审核后,至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报销手续。第二十五条在校学生寒暑假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报销。 寒假报销限额为50 元、暑假报销限额为100 元,超额部分自理。凭学生证、病史资料、医院(本市就诊的必须是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账经校卫生科审核后,至财务处报销。报销形式现金或转结至本人松江工商银行卡内。第六章困难医疗补助第二十六条在校学生在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大病重病所需非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确实有困难的, 一次医疗个人负担部分200 元以上者,可向学校申请学生临时困难医疗补助。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请临时困难医疗补助,须出具由学校或医院

11、核报的个人支付或超标部分的付费凭证复印件,同时出具由家庭居住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已列入学校贫困数据库的除外)。第二十八条学生申请临时困难医疗补助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华东政法大学学学生临时困难申请表,交辅导员初审后报二级学院( 系) 核审,报学生管理部门批准。 补助金额较大的( 300 元以上),须报分管校长批准。第二十九条学生临时困难医疗补助金额为自付医疗费用的 30% 50% 。第三十条批准后的临时困难的补助由学生处汇总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 日前报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于当月20 日进卡发放。第三十一条学校鼓励在校学生自愿参加医疗保险,以提高自己的医疗保障水平。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 后勤管理处、 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校长批准之日起生效,现行报销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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