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修正案(九)》看各国死刑制度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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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刑法修正案(九)看各国死刑制度发展趋势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 年 11月 1 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刑法是我国七大法律部门之一,占有重要地位,1997 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本次修改刑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是: 一些地方近年来多次发生严重案件,网络犯罪也呈现新的特点, 有必要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统筹考虑刑法与其他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 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 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

2、名的要求。这次修改刑法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惩处力度不减,保持高压态势;同时,对一些社会危害较轻,或者有从轻情节的犯罪,留下从宽处置的余地和空间。新法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 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我国原有适用死刑的罪名55 个,取消这 9 个后尚有 46 个。但相比于世界其他国家而言, 我国适用死刑的罪名数量仍然处于前列。笔者将从我国死刑发展史和外国死刑制度现状两大方面, 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 分析死刑制度

3、的发展轨迹,预测我国刑法刑罚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一、我国刑罚发展史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根据地下文化遗存的发现,至少在公元前21 世纪,就已经形成了以夏朝为代表的相对统一的部落国家形态。在秦朝以前,我国处于奴隶制社会, 秦统一六国后进入封建制国家,直至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被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被动地接受资本主义的文化等,其中就包括法律制度和刑罚制度。1、秦汉时期的刑事法律制度先秦时期,奴隶制国家奉行奴隶制五刑,即墨、劓、剕(刖)、宫、大辟。这些刑罚以肉刑为主, 对违法者的侵害时永久性的,也是无法弥补的。 这些严苛的刑罚在秦朝有所缓和。秦朝有八大类刑罚:笞、徒、流放、肉、死刑是主刑,辅有羞辱

4、刑、经济刑和附加刑,但还未形成完整的刑法体系。在徒刑方面,有城旦舂(男犯筑城墙,女犯舂米做饭,5 年);鬼薪白粲(男犯为祭祀鬼神砍柴,女犯为祭祀鬼神做饭, 4 年);隶臣妾(男犯收为臣,女犯收为妾,3 年);司寇(伺察寇盗, 2年);侯(发往边地充当斥候,1 年)。在流刑方面,有迁刑和谪刑两种, 分别适用于普通犯人和犯罪的官吏。在肉刑方面, 黥、劓、刖、宫,与城旦舂等较重的徒刑结合使用。 肉刑不仅方法众多, 而且非常残酷,包括腰斩、车裂、枭首、族刑等。此外,还有羞辱刑、赀赎刑、株连刑等严苛刑罚。到了汉朝,由于经济的发展,帝王认识到了肉刑太残酷不利于生产力的保护、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开

5、始对旧刑进行改革。 汉文帝废除肉刑, 将肉刑改为鞭笞、 死刑等,实际上越改越重, 班固谓之:“外有轻刑之名, 内实杀之。”汉景帝时期,社会持续发展,肉刑越改越轻,并对行刑标准、行刑用具等进行了详尽的规定标志着刑制改革的进步。这次的刑制改革并未结束奴隶制五刑,但为奴隶制五刑奠定了基础。2、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事法律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出现了八议制度、重罪十条、官当、死刑复奏和准五服制罪制度。在刑罚方面,出现了绞、斩等死刑制度;北周把流刑分为了五种;出现了鞭刑和杖刑;废除了宫刑。3、唐朝时期的刑事法律制度唐朝时我国古代法律发展的顶峰,唐律疏议更是法典中的集大成者。在刑罚制度方面,开始出现了一些刑法原

6、则:区分公私罪原则、自首原则、类推原则和化外人犯原则。承用隋朝开皇律中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和十恶不赦制度,规定了六脏、 六杀和保辜制度。 体现了唐朝慎杀不杀的治国理政的思路,这也是大唐盛世出现的内因之一。4、宋、明、清的刑事法律制度宋朝宋太祖为改变五代刑罚严苛弊端而制定,死刑不折,笞、 杖折臀杖释放、徒折脊杖释放、 流折脊杖就地配役一年, 加役流折后就地配役三年。 宋朝新出现了配刑,是一种法外刑,补死刑与折杖刑的刑差,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配役在宋朝多为刺配,刺配源于后晋的刺面之法,是刑罚制度的倒退。此外,宋仁宗时期,重新开始启用五代西辽的凌迟制度,在神宗熙宁后成为常刑。在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成为

7、法定刑的一种。大清现行刑律将之废除。明朝出现了奸党罪和充军刑。 大明律在刑罚上从重从新,根据关注的重点的不同来量刑。清朝继承了明代“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刑罚原则,对于谋反谋大逆加重处罚,大兴文字狱,凡文字狱均按谋反大逆定罪。在大清新刑律中,刑罚分为了主刑和附加刑,和我国1997 年刑法的刑罚制度已别无二致。通过研究我国古代刑事法律制度中的刑罚制度,我们不难看出, 我国的刑罚制度的变化发展有如下变化:1、刑罚制度由不完善到渐趋完善。2、刑罚的种类由少到多,又逐渐精简。3、刑罚的处罚力度从严苛到宽缓但宋明时期又回归严苛。4、刑罚的实施越来越受到严格的监管和控制,用刑和审判更加谨慎。我国目前的刑罚

8、较之从前, 已经在刑罚制度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不仅吸收了历史上好的谨慎行刑的制度,还借鉴了不同法系其他国家的刑罚制度。二、外国刑罚制度研究1、刑罚就是死刑汉穆拉比法典:死刑几乎适用于每一种犯罪。古罗马法:死刑适用于叛国、通奸、鸡奸、谋杀、奴隶伪造、贪污、部分类型的拐骗、诱奸和强奸。死刑中的capital 一词,源于拉丁文的caput,即头的意思。砍头是当时最常见的死刑执行方式。13 世纪的英格兰:死刑适用于除报复伤害和轻微盗窃之外的所有重罪。其中许多犯罪都具有宗教性质。直至,1677 年,英格兰才废除了对信奉异教罪的死刑。死刑执行方式仅仅受限于当时的既有工具和司法制度“ 对恐怖的想象力 ” 。

9、在中世纪的欧洲,被判处死刑的人,还可能被剥皮、钉在尖桩上、喂昆虫或野兽、沉水、石击、钉在十字架上、焚烧、肢解、砍头、勒死、活埋、压死、水煮、车裂、枪杀、饿死和做炮灰。在人类历史上相当长的时间里,刑罚实际上就是酷刑。羞辱、刑讯、伤害、致残、虐杀 从伤人皮肉到灭绝肉体,都曾经是刑罚的主要构成内容。作为“ 恐怖” 的同义词,国家机器的操纵者们致力于不断丰富的刑罚花样,一切残忍的刑罚均以国家利益的崇高名义而推行,一如法国的断头台被尊称为“ 国家的剃刀 ” 。2、花样刑罚活人牺牲:中古时代, 犯法的人会被当作牺牲品而被处以死刑。那时人们认为用这种方法最有希望获得丰收和治愈疾病。凯尔特人奉行一种可怕的判决

10、制度,在僧侣的主持下, 大批犯人被塞进一个由柳条编成的巨人像内,然后被烈火燃烧。火刑:序幕是犯人被迫把握着香的手伸进炭火,逼迫犯人从燃烧的煤块上走过去,更大的痛苦还在后面。 有的人被抛进煤炭坑里, 有的人葬身在滚烫的油锅或装满铅水的大锅里。 有些殉道者被活着放进酒桶里烧死,他们身上绑着浸过油的绳子,一经点燃就可以烧进肉里。 有些人则被放在炭火上, 伸展的四肢被钉子钉住。有时施刑者用一件铁衣服固定住殉道者,然后像给马匹上铁蹄一样, 给他们穿上烧红的铁鞋,他们脚上的皮肉会立即被烫的剥落下来。同样让人痛苦的刑罚,还有把烧得炽热的铁头盔强行戴在犯人的头上。铁匠们曾造出很大的煎人锅, 如煎肉般把犯人慢慢

11、烤死。 类似的工具还有铁床,床上绑着人,床下点着火,犯人忍受灼烧。好人不怕火:从远古时代起,人们就相信,如果一个人没有罪,他就不怕火烧,因为神灵会保佑他。水刑:像火烧一样, 除非用钱或珠宝行贿, 否则没有人能通过沸水考验这一关。据史料记载, 考验时被告要把手伸进沸水至手腕处为止。重罪的考验则要求把肘部以下的半个手臂全部伸进去,然后伤处包起来,等待三天后检查。冷水考验:把被告手脚捆住,腰上系着一根绳,绳上打一个结,绳结到身体的距离有具体的规定。然后把人放进水中,如果人和绳结都在水面下,则无罪,若绳结保持干燥,则证明有罪。人人皆知这种考验的结果总是不变的,最终考验变得毫无价值。1215 年教廷下令

12、不得再进行此种活动。这种做法在13 世纪逐渐消失。3、美国死刑制度的动向众所周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1972 年 6 月,一判处死刑的程序,法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和专断权为理由驳回了当时有州判处死刑的判决。其理由为违反联邦宪法修正案第八条关于 “不得处以非常残酷之刑罚”的规定。在美国形式司法的历史中, 联邦最高法院以判处死刑违宪为理由,驳回下级法院的判决, 上述的弗里曼判决是第一件。到了1983 年 1 月为止,在美国保留死刑和废除死刑的州分别为 38 个和 12 个。受弗里曼判决的影响,1945 年以后, 1947 年执行死刑153 名为高峰,以后答题时逐渐减少的趋势。1968 年至 1976

13、 年 9 年间完全没有执行死刑。 但是,1977 年 1 月 17日在犹他执行了死刑, 以后至 1982 年末共有 5名囚犯执行了死刑,与此同时,确定死刑而被囚禁的人数却是逐年增加的,到1981 年末尾 838 名,而到了 1983 年 1 月则达到了 1137 人。4、西欧死刑制度的动向过去对我国死刑存废争论给予极大影响的,笔者认为正是欧洲的动向。 所以,在最后,根据联合国相关报告书为素材,介绍西欧死刑制度的发展动向。宪法或法律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是德国、奥地利、瑞典、挪威、卢森堡、冰岛、丹麦、芬兰、葡萄牙、法国等十国, 对一般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是:意大利、英国、荷兰、西班牙、马耳他。保留四星的

14、国家包括比利时、爱尔兰和希腊。但是在各国争先恐后废除死刑支付时,另一方面,要求回复死刑的舆论也很强烈。1983 年 7 月英国审议了恢复死刑的议案, 根据舆论调查,在英国赞成恢复死刑的的达到52。三、结语结合上述分析, 我们不难看出, 全面或部分废除死刑的国家已不在少数,约为世界国家总数的五分之一。 笔者认为,死刑废除问题不仅是一个字面问题或者有无控制力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 这个问题涉及到刑罚的本质、目的和对刑罚国民性、国民感情等广泛的问题,所以,对于这问题,在把握大趋势的前提下,应该结合各国动向和自身发展水平,结合理论与实践,结合应然状态和实然状态,充分分析反复论证以后,逐渐地对死刑进行废除。法制日报 2015 年 08 月 31 日赵连稳中国古代刑罚的演变法律广场, 1983 年第十期三井诚:美国最高联邦法院“死刑违宪判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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