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1 合同法概述与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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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与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 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节 合同的终止和违约责任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与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概念、特征 二、合同的分类 三、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五、合同订立概述 六、合同订立的程序 七、合同的成立 八、缔约过失责任 一、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2、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2、 二、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7、为本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8、本合同与预约合同 9、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10、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三、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一)合同法的涵义 (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第一,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 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二,合同法只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 的财产关系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3至第7条1、平等原则 (1)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当事人平等地适用合同法决定相互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 2

3、、自愿原则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3至第7条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类型: 一是,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是,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是,射幸行为 四是,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的行为 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李某与新婚妻子参加由甲旅行社组织的“蜜月游”活动。两人共 交给甲旅行社旅游服务费18000元,根据该旅行社介绍,参观的主 要景点包括香港、新加坡、泰国和缅甸的12个主要景点,并提供 豪华套房、空调专车、双飞来回。但在

4、旅行中,他们住的是四人 合住的普通间,出入用车为旅行社临时租用的,且基本不是空调 车。而预先设计好的旅游路线也多次变动,最后只参观了6个景点 。 问: (1) 李某与旅行计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 (2) 李某想到法院起诉,但翻遍合同法,也未找到关于旅游合同的规定。那么,对于合同法中未明文规定的合同,是一种什么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3) 法院若受理此案,应怎样适用法律规则? 案例分析题 案例二:张某与某鲜花店约定,由该花店每天向在 某公司上班的米小姐送一打玫瑰花。张某支付 购买鲜花的费用。 问: (1) 请分析张某、该花店和米小姐在该法律关系 中处于什么地位? (2) 张某和该花店是否需要事

5、先通知米小姐,并 取得她的同意?米小姐能否拒收鲜花? (3) 如果米小姐拒收鲜花,则鲜花店应该如何处 理? 案例分析题 案例三:某企业推行成本责任制,并且定额到个人, 如果职工在工作中超出成本定额,将按比例扣 发奖金。为此,企业将上述规定用协议书的形 式与每个职工签订了协议。职工王某因为在工 作中超出成本定额较多,当月奖金被全部扣发 。李某不服,认为企业侵害了职工获取劳动报 酬的权利,要求企业发回奖金。企业坚持不发 ,于是李某以企业与其订立的协议无效为由,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补发奖金。 问:本案是否属于合同纠纷?应如何处理? 五、合同订立概述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

6、的 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 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五、合同订立概述 (二)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第一,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符合我国 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条件第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根 据被批准或登记的业务范围签订合同第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 合同,但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 五、合同订立概述 (三)合同订立的形式第10条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默示形式)(四)合同的主要条款第12条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标的是指 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3)数量;(4)质 量;(

7、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 )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五、合同订立概述 (五)格式条款问题:1、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 (2)可以重复使用。 (3)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2、存在格式条款的情形 五、合同订立概述 (五)格式条款问题: 3、格式条款的规制制度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道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之中,必须遵守特别的要求第39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 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

8、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 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具有特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第40、52、53条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 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 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 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

9、失的。” (4)格式条款的特殊解释规则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 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 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 款。 六、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由要约人向其希望与自己订立合同的 受要约人做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人必须向受要约人表明,要约一经受要约 人同意,合同即告成立 六、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 2、要约的法律效

10、力 (1)要约生效的时间第16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 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 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 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的拘束力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一般一般不得撤回、撤销以及对要约 的内容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承诺适格第一,要约生效后,只有受要约人才是有权对要约作出承诺的人第二,除非要约人同意,承诺的权利不能由受要约人随意转让第三,除非存在强制缔约情形,对于承诺权,受要约人既可以行使,也可以 放弃 (3)要约的存续期

11、间第23条 要约中规定了其有效期限的,要约在该期限内有效;要约中没有规定 其有效期限的:对话式的要约(口头要约),如果受约人没有立即作出承诺,要约 就失去了效力。非对话式的要约(书面要约),依正常情形能够收到承诺所需要的 一段合理期限内,对要约人有拘束力。 六、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第17条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第18、19条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

12、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工作(3)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异同第一,发生的时间不同第二,限制程度不同六、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 4、要约的失效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要约邀请及其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或要约劝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 意思表示。第一,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一经承诺,合同就成立;而要约邀请不 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要约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承诺,因而必须包含合同成立的主要 条款

13、;而要约邀请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因此不必包含合同成 立的主要条款第三,要约的相对人一般是特定的人;而要约邀请的相对人一般是不 特定的人 六、合同订立的程序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第30、31条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 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 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 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 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

14、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 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第23、24条、第26条第2款、第16条、第29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 ,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 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 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 ,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 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第

15、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 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六、合同订立的程序(二)承诺 2、承诺的生效 (1)承诺生效的时间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 ,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 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 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承诺生效的法律后果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六、合同订立的程序(二)承诺 3、承诺迟延与承诺撤回 (1)承诺迟延的概念和法律后果第28条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 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

16、以外,为新要约。(2)承诺撤回第27条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 正式生效之前将承诺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 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七、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 法定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客观存在。 七、合同的成立 (二)合同的成立要件 1、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2、合同的特殊成立要件 合同的特殊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依当 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应特别具备的条件。 七、合同的成立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 1、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第25条 2、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自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第32条 3、采用确认书形式的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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