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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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章 绪论【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应该了解金融法的概 念、调整对象,知晓我国金融法的体系,明确 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及特点,理解金融法律的 含义和种类,并在此基础上掌握金融法的法律 规定,为以后各章的学习奠定理论基础。【本章内容】1.1 金融1.2 金融法1.3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重点】1.金融法的产生、概念和调整对象。2.如何理解金融法律关系的含义? 【本章难点】1.试述金融法律关系的运行与保护。2.试述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本章引例】1999年春天,被告人高某、谢某、李某, 在去山东省阳谷县办事期间,通过其亲属王某 用6000元人民币购买假人民币45000元,每人 分得假人民币1

2、5000元。所购买的假币除少量 花掉外,大部分因破损被扔掉,案发后,收缴 假人民币18780元。(资料来源: 2007 年5月25日)问题 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1.1 金融1.1.1金融的概念和特征1)金融的概念金融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 总称,广义的金融泛指一切与信用货币的发行、保管、兑换、结 算,融通有关的经济活动,甚至包括金银的买卖,狭义的金融 专指信用货币的融通。狭义的金融,具体包括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存款的吸收与 付出,贷款的发放与回收,金银、外汇的买卖,有价证券的发 行与转让,保险、信托、国内、国际的货币结算等。从事金融 活动的机构主要有银行、信托投资

3、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还有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投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以及证券、金银、外汇交易所等。2)金融的特征(1)金融是信用交易。信用是金融的基础,金融最能体现信用的原则与特性。在 发达的商品经济中,信用已与货币流通融为一体。信用交易的 应有特点:一方以对方偿还为条件,向对方先行移转商品(包括货 币)的所有权,或者部分权能;一方对商品所有权或其权能的先行移转与另一方的相对 偿还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先行交付的一方需要承担一定的信用风险,信用交易的 发生是基于给予对方信任。(2)金融原则上必须以货币为对象。(3)金融交易可以发生在各种经济成分之间。阅读资料1-1: 邓小平同志

4、关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的论述邓小平的金融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科学地阐明了金融的本 质及其运行规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发展我国金 融事业的坚实理论基础。邓小平同志通过几十年的武装斗争、政治斗争和经济建设 工作实践,科学地总结历史经验,逐步加深了对金融工作核心地位与作用的认识。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邓小平在太行山区的经济建设一文中指出:“我们的货币政 策,也是发展生产与对敌斗争的重要武器给了根据地经济建设以有力的保障。” 建国初期,邓小平在担任政务院副总理兼财政部长期间,在财政工作六条方针 的工作报告中指出:“1950年全国刚解放,金融不稳定,财政不可

5、能稳固”,“为了发展 经济,保证物价稳定,工商企业须有固定的流动资金,银行须有足够的银行基金”, 阐明和强调了金融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1978年,邓小平在一次谈话中指出:“ 银行应该抓经济”,“要把银行作为发展经济、革新技术的杠杆”。他总结第二次世界 大战后国际发展的经验,强调指出:“一些破坏得很厉害的国家,包括欧洲、日本, 都是采用贷款的方式搞起来的;他要求“金融改革的步子要迈得大一些”,多次强凋“ 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的逐步建立和发展,以融资 为己任的金融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邓小平十分清晰地洞察 到了金融对经济发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19

6、91年春天,邓小平视察上海时高度评价 浦东新区在开发中实施“金融先行”的做法。他说:“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这段话精辟地说明了金融在现代经济生活中 的重要地位,高屋建瓴地指出了金融在发展我国经济中的关键作用,阐明了金融与 经济的本质联系。由此,形成了邓小平金融思想中最重要的观点金融是现代 经济核心的论断。(资料来源: 中华财会网 2005年6月9日)1.1.2 金融市场1)金融市场的概念金融市场是资金融通市场,是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者双方 通过信用工具进行交易而融通资金的市场,广而言之,是实现 货币借贷和资金融通、办理各种票据和有价证券交易活动的市 场

7、。根据金融市场上交易工具的期限,把金融市场分为货币市 场和资本市场两大类。2)金融市场的分类(1)按地理范围可分为:国际金融市场国内金融市场(2)按经营场所可分为: 有形金融市场无形金融市场(3)按融资交易期限划分为: 长期资金市场(资本市场)短期资金市场(货币市场(4)按交易性质划分为: 发行市场流通市场(5)按交易对象划分为拆借市场、贴现市场、大额定期存 单市场、证券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外汇市场、 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 (6)按交割期限可分为:金融现货市场金融期货市场3)金融市场的功能(1)融通资金的“媒介器”。通过金融市场使资金供 应者和需求者在更大范围内自主地进行资金融资通

8、, 把多渠道的小额货币资金聚集成大额资金来源。(2)资金供求的“调节器”。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公开 市场业务,调剂货币供应量,有利于国家控制信贷规 模,并有利于使用市场利率由资金供求关系决定,促 进利率作用的发挥。(3)经济发展的“润滑剂”。金融市场有利于促进地 区间的资金协作,有利于开展资金融通方面的竞争,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4)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金融市场是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 个完备的金融市场,应包括三个基本要素:(1)金融市场主体(2)金融市场客体(3)金融市场媒体,即信用中介。(4)金融市场价格,即规定的货币资金及其 所代表的利率或收益率的总和。1.1.3 金融工具 1)金融工具的概

9、念金融工具指在金融市场中可交易的,载明了相关主体财产 权利关系的金融资产。金融工具具有期限性、流动性、风险性、收益性的共同特 性。期限性是指一般金融工具规定的债务人从举借债务到全部 归还本金与利息所经历的时间。流动性是指金融工具在必要时 迅速转变为现金而不致遭受损失的能力。一般说来,金融工具 的流动性与偿还期成反比。金融工具的盈利率高低和发行人的 资信程度也是决定流动性大小的重要因素。风险性是指购买金 融工具的本金和预定收益遭受损失可能性的大小,有信用风险 和市场风险两个方面。收益性是指金融工具能够带来价值增值 的特性。对收益率大小的比较要将银行存款利率、通货膨胀率 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收益率等

10、因素综合起来进行分析,还必须 考察风险大小。所有的金融工具一般都具有上述四个特征,但不同的金融 工具在上述四个方面所表现的程度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便是 金融工具购买者在进行选择时所考虑的主要内容。不同种类的 金融工具反映了各种特性的不同组合,故能够分别满足投资者和 筹资者的不同需求。 2)金融工具的种类(1)票据(2)股票(3)债券(4)基金(也称投资基金)(5)金融衍生工具1.2 金融法1.2.1 金融法的产生、概念及其调整对象1)金融法的产生2)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 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督管 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

11、规范的总称。3)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 种经济关系。包括金融监督管理关系、金融业务关系和金融宏 观调控关系。(1)金融监督管理关系(2)金融业务关系(3)金融宏观调控关系2.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金融法律关系 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和其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 样,金融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 成。(1)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即金融法律关系的参 加者,是指参加金融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的当事人。(2)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参加金融法律关 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3)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

12、是指金融法律关系的 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1.1.3金融法律关系的运行和保护 1金融法律关系的运行所谓金融法律关系的运行是指金融法律 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过程。 2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是指通过一定的保护 机构,采取一定的保护方法,确保金融法律关 系的参加者正确行使权利和切实履行义务,以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正常的金融秩序 。1.2 我国金融法概述1.2.1我国金融法的发展1.旧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与金融立法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夏朝时已出现金属货币 ,秦朝货币制度得到统一,隋唐时期金融典当业已较为普遍,唐朝 中期出现柜坊等兼营货币兑换、存放款业务的金融

13、机构。北宋出现 钱铺等独立经营金融业务的行业,我国最早的纸币交子也于那时出 现。明清时期,出现办理存放款和汇兑业务的票号。1840年鸦片战 争后,中国进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其后一百多年中,外国资本 和官僚资本控制和支配着我国近代的金融业。我国历史上的金融法最早出现于战国时期,楚国的宪令 、赵国的国律均有关于货币制造的规定。公元前221年,秦始皇 统一中国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货币制度,制定了金币律, 使货币制度法律化。近代我国开始出现专门的金融法。我国第一部 银行法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银行则例,随后三年间陆续 颁布了银行通行则例、通用银钱章程和兑换纸币则例 等。中华民国时期,国民政府

14、于1928-1937年陆续颁布了中央银行 法、银行法、票据法、保险业法等金融法律。综观 我国近代金融法,带有浓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色彩。1.2.2 金融法律关系1)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金融法律关系是指金融法在调整人们的金融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 义务关系。金融法律关系的特征有:(1)金融法律关系是在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监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 利义务关系,而金融业务和金融监管活动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开展 起来的。因此,在金融法律关系中,金融机构通常是一方当事人。(2)金融法律关系具有横向金融业务和纵向金融监管的双重性,是比 较典型的经济法律关系。一方面,各金融主体之间要按照价值规律、金融 市

15、场运行机制开展金融业务活动;另一方面,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要对金融 机构的组织和金融活动的开展实施宏观监督和管理。因此,金融法律规范 所调整的金融关系既有横向的金融业务关系,又有纵向的金融监管关系。(3)金融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在当代社会经济生活中,金 融活动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领域,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 融深化与金融创新决定了金融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多样性特征。(4)金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有着较为严格的准则性要求。 金融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多采用书面形式,而且其格式往往标准化,当 事人不能随意加以更改。2)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金融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 素构成

16、。(1)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2)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3)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 1.2.3 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1)金融法的渊源金融法的渊源,是指金融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在我国没有 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金融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 个方面:(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法规 (5)国际条约2)金融法的体系金融法的体系是指一国调整不同领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 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根据其 所调整的金融关系领域的不同,金融法的内容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部 分组成:(1)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的法律。主要介绍金融管理机构和金 融经营机构的法律法规。(2)金融服务市场管理法律。主要介绍储蓄、贷款、结算等金 融服务业务的法律法规。(3)货币市场管理的法律。主要介绍本币、外币、信用卡等方 面的法律法规。(4)资本市场管理的法律。主要介绍股票、债券、期货等方面 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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