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增股本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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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转增股本和股权转让 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主讲人: 潘 斌单 位: 高邮市地税局电 话: 051484618519 手 机: 13705254678E-mail: *2转增股本 一、转增股本的主要形式: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资产评估增值(企业和个人) 3.债转股 4.借款增资 二、征税原理 1.投资者(股东)与企业是不同的法人主体,只要在法律 上完成股权或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就确认分配。 2.如果不予征税,将导致企业在清算时,股东少缴税。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 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 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

2、得;剩余资产减除*3转增股本 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 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财税【2009】60号 ) 三、政策依据 (一)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 股本 1.除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外,其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转增股本或分配给个人的所得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7】198号、国 税函【1998】289号、国税函【1998】333号、国税函【 1998】546号、苏地税函【2009】132号) 2.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将有

3、关资产 一次性量化给职工个人。 *4转增股本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 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 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 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 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 征个人所得税。 (3)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 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60号、国税函【 2001】832号) 注:集体所有制改制,不是分配历年留存的劳动分红。

4、 (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5转增股本 1.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 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 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 得税。(国税发【2008】115号) 2.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 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 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 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国税函【2005】319号) 注:国税函【2008】115号文件第2款暂不执行。 (三)债转股和借款增资 1.关于债转股: 所谓“债转股”即债权

5、转股权,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 的所持有债权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之行为或制度,该*6转增股本 债权人成为债务人企业的股东。分为政策性债转股和非政 策性债转股。 政策性债转股是指目前为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 把这部分不良贷款做为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由资产 管理公司把原本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变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 业的股权,从而免除企业对银行的债务,而由资产管理公 司以股东身份对企业进行重组改造的国企改制手段。 非政策性债转股是指当事人完全出于自由意愿达成协议, 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投 资的行为。 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 和行政法规强制性

6、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 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7转增股本 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法释【2003】1号) 对企业个人股东通过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转增个人股本 行为不属于债转股,而应视为企业对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2.借款增资 分为向企业借款和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增资。 (1)向企业借款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 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 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 158)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向企

7、业借款用于购买*8转增股本 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 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视为企业对个人投 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 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83号) (2)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 风险点:抽逃注册资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 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 ,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 、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 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

8、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9转增股本 (3)为投资者支付消费性和财产性支出 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下同)的个人投资 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 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 ,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8 )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以支付利息、股息、红 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 20%。(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扣缴义务人及扣缴时间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

9、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10转增股本 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 位。(国税发【1994】89号) 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国税发【2008 】115号) 六、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 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 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 ) 七、小结 企业通过资本公积金、资产评估增值等方法转增个人股本 ;个人股东向企业借款增资,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 款的,视同企业向股东进行红利分配,按“利股红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11转增股本 八、企业所

10、得税相关政策规定: 1.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作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 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 注:企业转让股权的时候,可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先 转增股本。转股后应增加股东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 2.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股本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 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 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国税函【2010】79 号)*12转增股本 3.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除了资本溢价属

11、于股东原始投资的一部分,均为被投资企 业经营过程中的成果,其权益属于全体股东,转增资本时 ,视同分红,同时增加股东持有投资的计税基础。*13股权转让 一、股权转让形式 按照个人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股权转让和承债式股权转 让 所谓承债式股权转让是指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 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 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 务由新股东负责。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一)一般性规定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4股权转让 财产转让所得,

12、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 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为20%。(个人所 得税法) (二)特殊性规定 1.关于违约金的处理 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 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 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 函【2006】866号) 2.关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15股权转让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 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 享有

13、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国税函【 2009】285号) 关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 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 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 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16股权转让 关于正当理由的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

14、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 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 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核定方法: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 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 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 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17股权转让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 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 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

15、方法有异议 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 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注: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 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以上所述股权转让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 3.关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18股权转让 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 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 征个人所得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 (财税【2009】167号) 4.关于收回转让股权的处理 (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 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 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 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19股权转让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 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 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 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 ,股权收益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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