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与调解仲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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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解仲裁一、调解仲裁与社会保险法 (一)不告不立 (二)被动纠偏 (三)调裁结合,以调为主二、社会保险法仲裁特点 (一) 更注重行政解决 (二) 偏重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的责任 (三) 强调五险齐缴 (四) 扩大参保人群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 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 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 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 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

2、起诉讼。用人单位侵 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一) 更注重行政解决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 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 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 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 更注重行政解决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

3、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 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 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 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 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 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二) 偏重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 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4、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 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 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 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 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 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 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二) 偏重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 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

5、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 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 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 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 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 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 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 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 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 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6、(二) 偏重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 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 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 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 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 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 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 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 构可以要求该用

7、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 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 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二) 偏重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的责任 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

8、保 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 为的。 (二) 偏重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的责任 第九十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 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 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 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 偏重用人单位

9、和社保部门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 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 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 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 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 、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三) 强调五险齐缴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 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 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 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 、多层次、可

10、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 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 强调五险齐缴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 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 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 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 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四)、扩大参保人群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 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 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

11、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 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 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 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三、劳动人事争议实践 (一)关于社会保险缴费 (二)关于缴费基数 (三)因社会保险引起的法律责 任(一)关于社会保险缴费 社会保险缴费有时间差。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 应该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劳动者和用 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参保过程中,因 社保核定是一月一核,有一个月的时间差。劳动者 要求补缴这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的,仲裁会支持。 社会保险费补缴有时效。 社会保险补缴只能补缴养老保险费;医疗

12、保险能否 补缴,待国家或省规定。 因用人单位只缴纳部分险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仲裁支持。 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如何缴费待定。劳动 者要求补偿的,如何补偿、补偿标准待定。关于社会保险缴费(相关法条)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 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 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 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 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

13、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 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 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关于社会保险缴费(相关法条)l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 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 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 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 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仲裁时

14、效期间继续计算。关于社会保险缴费(相关法条)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 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 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 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 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 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 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关于社会保险缴费(相关法条)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 法定退休年

15、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 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 ,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 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 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 先行支付。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 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社会保险缴费(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 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 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二)关于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不是仲裁范围 因缴费基数引起的争议,由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或经办机构处理 缴费基数由社保部门核定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 额;个人为本人工资。关于缴费基数(相关法条) 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2003年劳动保障部 第16号令) 第九条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 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 纳社会保险费;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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