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现(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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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贴现v贴现是指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尚未到期前在贴现市场上转让 ,受让人扣除贴现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的行为。或银行购买未到期票据的业 务 v相关概念v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v 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 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 式。 v 转贴现:指商业银行在资金临时不足时,将已经贴现但仍未到期的票据, 交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给予贴现,以取得资金融通。 v 再贴现: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 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2、 v 贴现的性质:贴现是银行的一项资产业务,汇票的支付人对银行负债,银 行实际上是与付款人有一种间接贷款关系。 v 贴现的利率:在人民银行现行的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上浮,贴现的利 率是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现行的贷款利率。 v 贴现利息的计算:贴现利息是汇票的收款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票款向贴 现银行支付的利息,计算方式是:贴现利息=贴现金额x贴现率x贴现期限 v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v (1) 在贴现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v (2) 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v (3) 能够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按规定不能出具 增值税发票

3、的除外)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v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v 持票人办理汇票贴现业务时,需填写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 ,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人章(或授权代理人章)后提交开户行,并提 供以下资料: v (1) 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v (2) 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 件; v (3) 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对因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不得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交 易,无增值税发票作附件的,可由申请人提交足以证明其具有真实 商品交易关系的其他书面材料)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v (4) 贴现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v期限v 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

4、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v利率v 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按商业银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 率下浮3个百分点执行。 v回购v 票据贴现回购业务:是指当卖方企业(持票人)临时资金短缺时, 持未到期票据来我行办理贴现业务,票据贴现后至到期日前,当客户资 金充足时可按与银行约定归还票面金额,赎回票据。企业贴现回购分为 定期回购和不定期回购。 v适用对象v 生产或经营规模较大,产品或企业经营服务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存 在季节性供需不平衡或其他业务而产生的不定期票据或资金结算的各类 企业。 v业务申请条件v 1、票据真实,

5、记载符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v 2、持票企业与其前手企业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v 3、申请贴现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企业应满足我行商票贴现授信条 件; v 4、持票企业与银行签定贴现回购业务(定期或不定期协议书); v 5、持票企业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v办理程序v 1、持票企业提供票据原件由银行代为查询,确定真实性; v 2、持票企业填写贴现申请书、贴现凭证; v 3、持票企业提供与交易相关的合同、交易发票; v 4、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前由银行对出票企业进行授信审查; v 5、银行审核票据及资料; v 6、银行计收利息,发放贴现款。 v 7、按协议约定日,企业归还票据款,银行向企业归还票据

6、并退还未使 用资金利息 v计算方法v 汇票面值-汇票面值*贴现率*(汇票到期日-贴现 日)/360 v 假设你有一张100万的汇票,今天是6月5日,汇 票到期日是8月20日,则你贴现后得到的金额如下: v 100-100*3.24%*76/360=99.316万 v 有的银行按月率计算,则: v 100-100*3.24%*3/12=99.19万 v其他定义v 根据终值求现值的过程被称之为“贴现” v发放贷款v 贴现和发放贷款,都是银行的资产业务,都是为客户融 通资金,但二者之间却有许多差别。 v资金流动性不同v 由于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持有者可到银行或贴现公司进 行贴现,换得资金。一般来说,贴

7、现银行只有在票据到期时 才能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银行如果急需资金,它可以向中 央银行再贴现。但贷款是有期限的,在到期前是不能回收的 。 v利息收取时间不同v 贴现业务中利息的取得是在业务发生时即从票据面额中 扣除,是预先扣除利息。而贷款是事后收取利息,它可以在 期满时连同本金一同收回,或根据合同规定,定期收取利息 。 v利息率不同v 贴现的利率要比贷款的利率低,因为持票人贴现票据目 的是为了得到现在资金的融通,并非没有这笔资金。如果贴 现率太高,则持票人取得融通资金的负担过重,成本过高, 贴现业务就不可能发生。 v资金使用范围不同v 持票人在贴现了票据以后,就完全拥有了资金的使用权,他可以根

8、据自己的需要使用这笔资金,而不会受到贴现银行和公司的任何限制。 但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要受到贷款银行的审查、监督和控制,因为贷 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直接关系到银行能否很好地回收贷款。 v债务债权的关系人不同v 贴现的债务人不是申请贴现的人而是出票人即付款人,遭到拒付时 才能向贴现人或背书人追索票款。而贷款的债务人就是申请贷款的人, 银行直接与借款人发生债务关系。有时银行也会要求借款人寻找保证人 以保证偿还款项,但与贴现业务的关系人相比还是简单的多。贴现 v资金的规模和期限不同v 贴现的金额一般不太大,每笔贴现业务的资金规模有限,可以允许 部分贴现。票据的期限较短,一般为24个月。然而贷款的形式多种

9、多 样,期限长短不一,规模一般较大,贷款到期的时候,经银行同意,借 款人还可继续贷款。 贴现可以使一部分闲散资金拥有者互相利用,共获 利益。故贴现在货币市场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贴现市场与其他市场相 比较,有许多特殊的优点。对银行来说,贴现银行可获得如下利益:利 息收益较多;资金收回较快;资金收回较安全等。对于贴现企业,通过 贴现可取得短期融通资金。银行在贴现票据时,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式 如下:银行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一年贴现率贴现后到期天数十 365天) v银行表述v 对于贴现的概念,国内各商业银行的表述比较接近。中国建设银行在其商业汇票 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中规定,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

10、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 的商业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资金 融通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在其贴现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 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行为。中国银行的网站上将贴现表述为“收 款人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票面金 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人 所有,贴现人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v 中国民生银行的网站上显示,“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 前,为取得一定的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

11、的票据行为”。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的网站上列明的贴现的定义为“持票人在商业汇票未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 ,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 式”。交通银行的网站上表述为,“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 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将票据转让给交通银行的票 据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颁布、1996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贷款通则第9 条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贴现”并列,同时明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 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v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

12、暂行办法(以下简 称暂行办法)规定,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 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 种方式。综上可知,各商业银行对贴现的定义主要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暂行办法 而定的。贷款通则对贴现的定义主要表述为两层意思:1、贴现是贷款人买入借款人 未到期商业票据的行为,是一种买卖关系;2、贴现是一种贷款。暂行办法所定义的 贴现的核心意思是将贴现界定为原持票人转移票据权利的行为。 v性质分析v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及追索等,但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未对贴现作出明确

13、规定,这使得贴现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 v (一)按照贷款通则的定义,贴现是一种票据买卖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的规 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贴现从形式上看,确实是贴现申 请人向贴现人申请,贴现人审查合格后扣除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后向贴现申请人支付贴现款,买入票据,符合买卖 合同的特征。但是,贴现涉及的标的物为票据,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 要式性等特点,因此,贴现并非简单的票据买卖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的签 发、取得、转让原则上应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关系。在通常

14、情形下,除赠与以外,一方向另 一方转让票据,目的是为了从对方获得商品或服务、技术等,接受票据的一方是为了获得相应的价款,不允许在 没有具体的商品交易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情形下直接向对方卖出票据,或支付一定的价款而买入票据。也就是说 ,当事人之间可以用票据作为基础交易关系的工具使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允许当事人之间对票据本身进行买 卖。贴现则正是对票据本身的买卖关系,之所以被允许,是因为法律规定在特定范围内、特定主体间可以从事贴 现这样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在中国,这个特定主体仅仅包括经过批准、有权开展贴现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 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买入票据进行贴现的。 v (二)依照上述贷款通则中的

15、定义,贴现是属于贷款的一个种类。笔者认为,将贴现界定为贷款的一种 形式是不妥当的。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 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表述为借款合同而非贷款合同,相对于贷款合同而言,借款合同是一个更规范的 用语。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核心的义务就是“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而在贴现中,贴现申请人在取得贴 现人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的票据款项后,就不再负有“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票据归贴现人所有,贴 现人可以将票据进行转贴现或再贴现或在票据到期后请求承兑银行付款而不是向贴现申请人追要款项。如果遭到 拒绝付款的情形,贴现人可以向

16、贴现申请人进行追索,但该追索行为是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而非依据贴现合同。 因此贴现行为不符合借款合同行为的本质特征,贴现申请人与贴现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其次,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其中第(二)项为“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第(四)项为“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很明显,该法是将贷款与贴现区分开来的。如果贴现属于贷款的一个种类 ,则该法在第(二)项规定贷款后,在第(四)项又规定贴现,就属于重复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业银行法的规定,贴现业务是银行经营业务中与贷款业务相并列的一项业务,贴现与贷款是不同的,贷款通 则将贴现界定为一种贷款形式是不妥当的。 v(三)暂行办法回避了贴现是一种贷款的提法,将贴现模糊表述为“金融机 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同时明确规定贴现为一种“票据权利转让”行为 ,相比较于贷款通则的规定,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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