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保护与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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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环境保护与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分析关于环境保护与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分析从世界范围来看,全球变暖是近几十年来地球气候最突出的特点。世界 200 多年的工业化进程同时地球环境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和污染。仅仅从大气来说,温室气体越来越多地排向大气层,今天人类甚至改变了 65 万年来大气的组成,二氧化碳现在达到了 387PPM,比工业化前高了 38%,地球气温一年比一年高,极端天气频频出现,南北极冰川融化超出预计,许多物种因为气候变化而灭绝,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报告认为到 2050 年,全球变暖每年将造成 3000亿美元的损失。气候是没有国界的,污染也常常是没有国界的。据相关机构预计,我国 70%左右的能源是煤

2、炭,加上石油等,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耗的绝大部分,XX 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市场,同样在 XX 年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也将取代美国成为第一。环境保护的责任不言自明。再回到国内,我国现已查明的石油储量仅占世界%,天然气占%,铁矿石不足 9%,铜矿不足 5%,铝土矿不足 2%。人均矿产资源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 1/2,人均耕地、草地资源约为 1/3,人均水资源约为 1/4,人均森林资源约为1/5,人均能源占有量约为 1/7,其中人均石油占有量仅为1/10。资源利用效率方面,目前我国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平均高 20%左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比国外先进水平低 15%

3、至 25%左右;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为 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 20%;木材综合利用率为 6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 20%。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严重,当前,我国荒漠化土地面积约占国土总面积的%;废水年排放总量为亿吨;七大江河水系,劣五类水质占%,75%的湖泊出现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尚有亿农村人口喝不上符合卫生标准的水。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长期居高不下,使得一些地区环境质量长期得不到改善,环境污染事故进入高发期。世界银行 XX 年发展报告中例举的 20 个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中国就有 16 个。近年来,资源环境因素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绿色壁垒”成为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实施贸易

4、保护的重要手段,这也成为我国扩大出口面临最多、最难突破的问题,有的已对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造成了严重影响。这甚至关系到国家竞争力及国家安全问题。但是,祸兮福之所倚,笔者认为,环境问题既是挑战又是机遇。 XX 年 3 月 28 日,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副司长刘志全在清华大学和中国水网联合举办的 XX 城市水业战略论坛上表示,XX 年我国环保产业产值已达到 7000 多亿元,预计到 XX 年,该产业产值将达到 11000 亿元。根据国家推出的 4 万亿拉动内需投资的战略安排,节能减排和生态工程大约将分到 2100 亿元。未来十年环保产业平均增长率将在20%左右,大大高于国家经济增长率,并且是长期

5、的。根据XX 年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报告称,世界各国需在2030 年前每年投入 5150 亿美元,用于清洁能源投资。联合国一份最新报告说,对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能源的投资将成为“新的金矿“。预计,到 XX 年,世界对新能源发展的投资将达到 4500 亿美元,到 2020 年将达到 6000 亿美元。中国、印度和巴西 XX 年新能源方面吸引了 260 亿美元的投资,而 XX 年时却只有 14 亿美元。另外,中国再生资源利用协会统计,我国工业及家庭废弃物每年可回收利用但没有回收利用的金属、塑料、纸、木材、能源等等价值至少 350亿美元,除去这些浪费,其污染造成的损失同样是巨大的。今后,毫无疑问环

6、保产业各种投资、回收利用、规划治理、技术交易等等数额是极其巨大的。从以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我们需要一套相关的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促进环境的改善及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在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古已有之, 周易有“井泥不食,旧井无源” ,注重对水源的保护;商代法律中规定“弃灰于道者,断其手”;秦国的法律更为严格, 田律中规定:“从春季二月开始到夏季七月期间,不得进山伐林木、堵塞林间水道、不准烧草木灰,不准诱捕鸟兽”等等。但是环境保护真正走向现代法制化还是近几十年的事,我国 1989 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去年 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至此,我国已经颁布国家级的环境保护相关法

7、律 6 部,与环境有关的资源法 9 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29 项,制定环境标准 364 项。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起步比较晚,立法水平有限,而且我国历史以来环境破坏比较严重,再加上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破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环境相关灾害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跟不上社会需求甚至落后于社会的现实越来越突出,急待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1、从立法目的上看, 我国传统的环保立法观念多是重利用轻保护。 环境保护法第 1 条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作为一项立法目的。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

8、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规都过分注重对资源的利用,而轻保护,且体现不出对下一代利益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原则,这是不符合现代环境立法趋势的。概括和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环境立法关于目的性的规定,不难发现以美、日等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在环境立法目的上的规定体现了当代环境理念的基本要求,在立法目的的理念上逐步树立了生态利益优先的现代环境价值观,将保护目标已扩大到保护未来时代人类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的安全。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缺少正确价值理念的支撑,从而难以从整体上自始至终的贯彻好保护。因为在一系列立法的过程中,目的的设定才是第一重要的,

9、它是立法者将一定社会的价值观在成文法上所作出的表现和反映。而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则是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导下制定的。因此,价值观是制定和实施法律、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指导原理和理论基础。2、从颁布的时间上看,我国大多数环境保护相关法规都是在国家提出可持续发展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思想之前颁布的,80 年代及 90 年代初期,我国环境立法大多是应急立法,所以很多法规有着浓重的工具性意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于 1989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于 1988 年,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于 1985 年,这些都是在 1992 年确立可持续发展战略后颁布的,未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贯彻其中。

10、更不用说科学发展观思想了。有些像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 颁布,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1994 颁布,虽然在 1992 年之后颁布但是也未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贯彻其中。而且这些法规本身存在着大量不适应保护资源的诸多有待进一步修改之处。3、我国许多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还存在着规定不全面不完善的特点。比如去年刚刚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关于回收方面只有第十五条有相关规定,而且规定比较笼统,但欧、美、日等国家早已经颁布了专门的回收法,如日本家庭电器回用法 、 建筑材料回用法 ,美国资源保护和回收法 、 固体废物管理和回用计划 、 饮料容器回收法 。再比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单行法律。由于海洋环

11、境保护法实施几年来,一直没有一部相关的实施细则及法规出台,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仍是空白。由于渤海具有区域性与综合性并存的特点,而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没有具体规定一些可操作性条款,专家们认为,还应制定专门的渤海法 ,使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问题实现从原则规定到具体实施的转化,4、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在制定上各地立法水平和步伐参差不齐。 目前由于缺乏国家性法律的指导和规范,各地立法水平和步伐参差不齐:有的省市有些法规早已经制订而且根据需要都进行了多次修改,比如海南省的旅游条例在 1995 年制订,1998 年、XX 年、XX 年分别进行了修改,但是有的地方却尚未颁布第一部,如青海省。这些地方立法

12、只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拘束力,对其它地方没有强制力。而且各地出台的环境保护相关条例指导原则和内容也不尽相同,处罚尺度不一。再例举旅游业,各地出台的旅游管理条例指导原则和内容及处罚尺度不同,这些都与当前旅游业跨区域、跨行业联动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XX 年中国旅游业发展的第一个产业特征,是全国区域旅游合作蓬勃发展。不仅全国区域旅游合作出现了新的高潮,而且区域旅游合作的力度、深度和广度都有了进一步拓展合作主体更加积极,合作层次更加丰富,合作内容更加全面。在此形势下,现行各地旅游法规的统一就尤为重要。5、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原则规定多,缺乏可操作性。比如环境保护法仅规定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责任

13、承担方式。笔者认为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这两种责任承担方式是有问题的。赔偿损失以赔偿当事人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既包括直接损失又包括间接损失,事实上没有几个环境侵害者能承受如此大的赔偿数额,而且环境问题上对间接损失的认定也是很困难的;另外,在环境问题上,对恢复原状也是也是令人怀疑的,以民法上恢复恢复是指当时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回复到物理状态下的原判或者回复到价值层面上的原状的含义。试想对河流的污染多是众多污染者造成的,由谁负责恢复原状?如何才能恢复原状呢?再比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91 条规定,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可依法追

14、究刑事责任。海洋工程条例第 50 条、第 52 条也分别规定,对围填海工程中使用非环保填充材料和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中违法排放从而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实践中,何为“重大事故” 、 “重大损失” 、 “严重后果”?这些模糊的、不具有现实操作性的犯罪构成量化标准,主观性强,在目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都缺乏切实明确的内容,使得执法者在实际办案中无法参照。6、当代社会出现的新环境问题无法可依,未恰当及时修改和补充。中国自 XX 年正式成为 WTO 成员后,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就环境方面而言,中国面临着来自于他国单边环境措施对中国产

15、品市场准入的潜在或现实的威胁。据国家环保总局透露,全世界数量惊人的电子垃圾中,有 70%进入中国,但是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却没相关规定来约束“洋垃圾”的侵入。XX 年 11 月 22 日哈尔滨市因为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胺苯国间发生爆炸导致江水污染停止供水 4天。虽然现行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污染的防治作出了相关规定,如第二十九条:“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但是这种“出现一个,治理一个”的方法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法的修改和补充,既要及时,又要慎重。及时才能使法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保证法的体系的协调一致,消除法的弊端,有益于执法、司法、守法的进行;慎重,才能维护法具有稳定性、连续性

16、。另外,现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中有应当及时修改或补充而长时间得不到修改或补充的:比如:现行法规本身是暂行的和试行的,经过一定阶段的实践,有必要加以变动,以便从暂行和试行的形式过度到正式的形式。还有,由于立法时考虑不周,现行法律中有不科学之处,随着实践的发展已带来明显的甚至较大的弊端,如难以执行、适用、遵守,因而有必要修改、补充;还要注意法制统一原则,一个重要的新法出现了,或一个重要的法修改了,地方法规及时随之法修改或补充。与宪法,国家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持一致。较大的市的地方法规要与省级地方性法规保持一致。地方性法规之间以及地方性法规和其他的地方性法规也要注意协调一致。上面例举的是笔者认为比较突出的几个问题。此外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还存在着一些别的问题,比如很多环保相关的规定只停留在政策上还未法律化,还有法规中权责不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缺少衔接、法规中逻辑结构很不完整有行为无后果等等不一而足,在此不再做一一深入探讨。中国需要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尽快修改完善环境保护法使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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