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要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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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章船舶检验和登记第四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第十六条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第十七条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第六章危险货物运输第三十二条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

2、进出港口或装卸。第七章海难救助第三十四条船舶、设施或飞机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报告。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法的,主管机关可视情节,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一、警告;二、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三、罚款。第十一章特别规定第四十八条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法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

3、的一切其他海域。“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作业”是指在沿海水域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救助、打捞、拖带、捕捞、养殖、装卸、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二)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的海上设施(以下简称海上设施);(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

4、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以下简称集装箱)。第四条 中国船级社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船检局授权,可以代行法定检验。第六条 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前款所列机构,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机构。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第

5、九条 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第十条 在中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作业前检验;(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第十一条 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必须向船检局设置的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第十三条 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一)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二)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三)载重量一千吨以上的油船;(四)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五)船

6、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第十五条 海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但是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除外:(一)建造或者改建海上设施时,申请建造检验;(二)使用中的海上设施,申请定期检验;(三)因发生事故影响海上设施安全性能的,申请临时检验;(四)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申请临时检验。第十六条 海上设施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第十七条 集装箱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制造集装箱时,申请制造检验;(二)使用中的集装箱,申请定期检验。第二十

7、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并经考核合格。第二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涂改检验证书、 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的,船检局或者其委托的检验机构有权撤销已签发的相应证书,并可以责令改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第二十七条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

8、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检验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定义:(一)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二)海上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者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三)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第三十条 除从事国际航行的渔业辅助船舶依照本条例进行检验外,其他渔业船舶的检验,由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下列船舶不适用本条例:(一)军用舰艇、公安船艇和体育运动船艇;(二)按照船舶登记规定,不需要登记的船舶。中华人民

9、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 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技术设备状况和人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的监督检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籍200 总吨或 750 千瓦以上的海船、 50 总吨或 36.8 千瓦以上内河船舶和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包括海上系泊点 ) 的一切外国籍船舶。本规则不适用于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外的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适用本

10、规则的中国籍船舶必须配有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并应在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或进出港签证时出示。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用完应在船上保存一年。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由港务(航)监督机关核发。外国籍船舶,应在办理进港查验手续时出示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第五条对船舶的安全检查,于船舶在港口停泊或作业期间进行。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对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二) 船员及其配备; (三) 救生设备; ( 四)消防设备; ( 五)事故预防;( 六)一般安全设施; (七) 报警设施; ( 八)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九)载重线要求;

11、 ( 十) 系泊设施; ( 十一 )推进和辅助机械; ( 十二 )航行设备; (十三 ) 无线电设备; ( 十四 ) 防污染设备; ( 十五 )液货装载设施; (十六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第九条对中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检查人员应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填写船舶安全检查记录,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注明所查项目、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一份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一份由港务 ( 航)监督存查。第十一条经港务 ( 航)监督安全检查的中国籍船舶和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海

12、事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一般六个月内不再检查。但下列船舶不受六个月的限制:( 一)国际航行的客船、滚装船、散货船以及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 二)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 ( 三)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四) 被举报低于标准要求的;(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需要检查的。第十四条船舶存在的缺陷危及船舶、船员及旅客和水上交通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检查的港务(航) 监督签发禁止离港通知书,禁止船舶离港。第十五条被禁止离港的船舶在纠正缺陷后,经执行检查的港务(航) 监督复查合格,报经原批准禁止离港的机关同意,签发解除禁止离

13、港通知书。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港务(航) 监督对违法船舶处以750 元至 1万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20 元至1000 元罚款。第二十条船舶因存在缺陷按要求需在纠正后申请复查的,应按规定交纳复查费用并负担相应的交通费用。第二十一条中国籍 200 总吨或 750 千瓦以下海船、50 总吨或 36.8 千瓦以下内河船舶的安全检查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另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船舶安全检查所使用的记录簿、报告书及通知书等文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印制。船舶检验机构执业道德准则(海船检 2006 307 号,二六年七月十七日)一、总则船舶检验是海事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船舶检验机构遵

14、守共同的道德准则是忠实履行国家船舶法定检验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和保障。 各船舶检验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签署声明, 以自己及其验船师时刻遵守本道德准则,维护船舶检验机构的声誉。船舶检验机构应使其验船师牢记: 验船师的所有法定执业行为都将被看作代表着国家。为国家把好船舶、 海上设施和船运集装箱以及相关船用设备的安全技术质量关是国家赋予的法定义务, 船舶检验机构的任何人员均没有懈怠和草率的理由。二、船舶检验机构应遵循的执业原则(一)公正诚信原则公正和诚信是船舶检验机构的立身和发展之本,船舶检验机构要公正履责、诚信检验, 客观真实地反映、 记录检验过程和结果, 自觉抵制任何不合理或不恰当要求。(二)严格

15、自律原则自觉维护船检技术法规的严肃性和完整性,不以不道德的手段谋求本机构的利益或损害第三方利益; 不以降低检验标准或检验收费为代价吸纳船检业务或牟取船检规费; 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不经检验或未实施规定的检验就签发、签署任何证书或文件(三)依法执业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和主管机关核定的资质范围内依法开展船舶检验业务。任何船舶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背离船舶检验技术规则、规范和规程的规定。三、正确处理三个关系(一)与主管机关的关系认真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 管理和检查, 积极主动配合主管机关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二)与其他船舶检验机构之关系各船舶检验机构应是互为协作的关系, 应以坦诚的

16、态度相互学习、 相互支持,友好、妥善地处理好检验业务相关交叉事务。自觉抵制采用消极的、 不负责任的方法诋毁其他船舶检验机构声誉。谋求共同的发展和进步。(三)与客户的关系船舶检验机构有义务遵守保密原则制度,自觉维护船东正当权益; 正确处理检验把关与为民服务的关系, 并有义务在认真执行法规、 规范的同时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牢记自己的法定职责,不迎合他人的要求而不顾船检技术法规的基本原则向有关方面提供有失公允与真实的检验结论。船舶检验机构必须认识到并坚持不断地使客户也认识到: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以及保护水域环境不受污染的相关标准是水运交通各关联方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4. 一天,验船师小李从他一位开一家船务公司的老同学接到电话,他拜托小李提供小李所在船级社入级的某船舶的资料,因为这位朋友打算买这条船。小李认为他自己从这件事情中并未收受贿赂,或与该朋友产生利害关系。因此认为可以给朋友提供相关资料。小李的做法是否正确:不正确。因为船级社对验船师不能提供给船东以外人和第三方船舶的资料,除非有船东的正式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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