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修改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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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规章制度修改条款公司规章制度修改条款无以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公司运作成功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建立一套完善的、规范的、有效的规章制度。那么一个公司进行公司规章制度修改。需要如何修改。公司规章制度修改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况,行使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都明确要求企业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必须承担举证责任。正因为如此,不少企业因忽视了规章制度本身的合法、合规、合理性问题而导致无规可依,或者在执行过程中疏于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往往使“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况”变得模棱两可,从而无法

2、得到劳动仲裁委及法院的支持。本篇将从实用角度介绍一些规章制度制订的小技巧,并详细阐述如何使规章制度对员工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以便帮助企业更好地实行员工管理,维护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一、规章制度的制订技巧1.结构体系的清晰明确企业规章制度是围绕整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规定,但制订起草的任务往往由负责日常管理的行政人事部门或高管秘书起草,此时首先要通过与各个部门负责人的沟通,看清并整理制度的结构体系,包括各个应当具备的模板,也包括安排这些模块的秩序。然后将梳理好的结构体系以明确清晰的标题方式根据一定的逻辑顺序依次罗列,对主标题内容的安排可以再细分小标题,这样各标题下的信息量均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3、即可以借助标题厘清结构体系,也可以借助标题判断内容是否完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都有了保障。2.制度条款的完备结构体系搭建完成后,可以按编、章、节、条、款、项等几个层级,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建立规章制度的层级、顺序,使其井井有条,例如常见的规章制度内容包括考勤管理、招聘、录用、试用期、离职、调岗、培训、薪酬、绩效、培训、福利、休假、处分方式等方面。接下来就可以根据这个“龙骨”判断制度条款是否完备,是否有重大遗漏。此阶段也需要与各部门负责人保持沟通的畅通。3.整体思维严谨,逻辑通顺由于篇幅的原因,很可能出现规章制度内容中“有前言、无后语”的情况,例如某些知名的服装品牌公司会要求员工上班时间尽可能穿戴本品

4、牌服饰,但不得穿戴竞争品牌的服饰,却没有对“竞争品牌”进行罗列,从而出现条款适用的盲区。有时候对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假设不足也会影响严谨度,例如仅规定员工上班时间不得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否则予以警告处分,这一违规行为仅假设了一种情况,而可能发生的与工作无关的游乐还包括打游戏、看视频等情况,严谨度显然不足。此外还应注意各条款之间是否存在冲突、自相矛盾等情况。4.语言表达力求精确,不含糊规章制度条款中语言的精确涉及从词汇选择到句法、语法、语体、语言歧义等多个方面。应当使用书面语,避免口语化、广告语体的表述。有些条款中经常会出现“基本符合” 、 “众多”等缺乏衡量标准的用词,尤其容易出现“严重”一词,

5、 “严重违反” 、 “严重影响”等,而一旦产生劳动纠纷, “严重”与否,法官往往鉴于劳动双方地位不平等,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力度的加大等原因,偏向劳动者一方来重新判断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规定越具体细致的条款越可能被采纳。除确定行为的性质,如盗窃行为,如“盗窃单位财物达 500 元(规定具体数额)以上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如规定“在公司范围内争吵、打架的属严重违纪行为” ,可修改为“在公司范围内争吵或打架的,属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建议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从法律角度给企业规章制度把脉,已达到真正的规范化管理,发挥出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

6、不断壮大企业实力。二、规章制度的法律约束力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相当于宪法、法律法规,体现用人单位的指示权,可供决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依据。因此规章制度包括了用人单位内部实施的规范劳动者义务和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全部相关文件,比如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制度、绩效考核制度、薪酬福利制度、考勤制度、休假制度、奖惩制度培训制度等。由于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员工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内容合法合规规章制度本身内容违法,则该内容无效,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给予企业警告。若损害员工利益企业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员工无计划生育的(包括未婚

7、先孕)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予以停薪留职或开除处分”的规定,其本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法律规定,不仅不对员工产生约束力,劳动行政部门也有权给予警告,员工也可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但企业若以该违法规定辞退员工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通过民主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

8、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各地不一,部分地区如上海、北京、广州等地予以支持,但深圳则不认可。为避免法律风险,企业仍应当听取全体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讨论程序和协商程序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3.公示或告知员工员工必须对规章制度的内容完全知情,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通过员工是否签署了规章制度作为考量是否知情的重要依据。对于未经公示的或没有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不对员工产生法律约束力。三

9、、依据规章制度合法行使单方解除权有规可依后,企业应注意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收集和程序要求。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定性的相关证明,保留原始证据材料。对于设有工会的企业,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对于未设工会的企业,建议可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行业工会等组织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履行告知义务,避免违法解除的风险。解除通知应当送达被辞退员工并保留送达凭证。任何书面通知应保留送达凭证,如快递单、通知单、盖有工会公章的回执等。公司规章制度条款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

10、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十八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

11、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四十六条、四十九条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适用)(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

12、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

13、、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十条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

14、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第九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第九十

15、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16、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一百一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九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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