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3012墨玉至和田高速公路项目质量管理细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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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3012墨玉至和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项目管理细则(草稿)G3012墨玉至和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指挥部2 目录前言第一章 项目管理目标第二章 质量管理 5-36 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质量责任制第三节试验检测第四节质量管理的准备工作第五节施工工点的划分和专业工程师(施工员)、质量检测工程 师(质检员)管理第六节首件工程认可制度第七节工序过程质量控制第八节检查、验收第九节质量通病 (缺陷)预防第十节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第十一节质量管理的保障第三章 安全管理 36-60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奖惩办法(试行) 61-80 (这个是否要)第五章 工程建设测量技术管理 80-83 第六章 工程建设监理

2、管理 83-87 3 第七章 工地试验室管理 87-92 第八章 工程建设“首件制”实施细则 87-99 第九章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章 合同管理 99-106 第十一章 工期管理 107-112 第十二章 计量支付及费用管理 112-115 第十三章 财务管理 115-121 第十四章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 121-127 第十五章 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 127-133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农民工管理 133-135 第十七章 廉政建设 135-147 4 前言为提高墨玉至和田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水平,规范从业单位管理行为,加快推进现代工程管理,将本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以

3、细则的形式规范、约束参建各方的施工、管理行为。 质量管理细则做为本项目管理办法的组成部分,应与管理办法中的其他章节配套实施, 同时还与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施工图纸、 技术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配套使用,如有不一致,按高标准执行。第一章项目管理目标1.1 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目标1.1.1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及新疆公路质监部门组织的半年和年度质量检查中, 关键指标合格率达到100% 。主要原材料合格率达到100% 。工程交验一次合格率达到100% 。1.1.2 交工验收质量目标:合格(质量综合评定得分分) 。1.1.3 竣工验收质量目标:优良工程。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1.1 为

4、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5 本项工程实施过程中加强指挥部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创建优质工程,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1.2 本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1.3 本项目质量管理目标已在合同文件中列明。1.4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交工程质量保障措施文件,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最终达到质量管理目标。1.5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各参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5、1.6 本项目质量事故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 199990 号) 及其附则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的规定上报和处理。调查处理应及时、客观、不留隐患,并依法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向交通运输部、自治区交通厅或交通建设管理局进行举报和投诉。1.7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1.8 施工、监理单位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1.9 本项目实行首件工程认可制度和掩蔽工程检查交验制度。1.10 因施工

6、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单位有6 权要求施工单位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1.11 施工单位必须为指挥部、 监理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试验检测及督查提供协助和便利。第二节质量责任制2.1 本项目按照“政府监督、法人管理、设计保障、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建立五级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分层负责制。2.1.1 项目法人全面负责。2.1.2监理、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在本项目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2.1.3各参建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为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2.1.4各单位的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

7、人。2.1.5 公路建设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2.2 指挥部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2.3 指挥部对工程建设中管理混乱、履约较差、 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施工、监理等单位予以终止合同,并清除出场,同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上报交通主管部门。2.4 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 交通部 2000 年第 8 号令)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7 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或暂停资金拨

8、付;对从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12年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 )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 199990 号)第四十条给予处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罚款,并应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一)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二)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的;(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四)未按规定进行交工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 按照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 2

9、000 年第 8 号令)第四十四条给予处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按照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0 年第 8 号令)第三十四条给予处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5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2.6 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10、,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2.7 设计单位应主动接受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其承担8 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2.8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编制、 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 严格履行工作程序,坚持按程序办事;明确各级质量责任,落实设后服务,实行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2.10 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造成质量事故的, 对设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设计单位应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 2004 年第 14 号令)派驻设计代表并提供设计后续服务。2.

11、11 施工单位是质量管理的主体,负有如下质量责任和义务及国家、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质量责任和义务:1)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缺陷责任期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2)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供建设单位决策。3)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进行

12、质量检验,检验应当书面记录、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4)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9 检和交接检工作,严格执行工程报验程序,每道工序必须自检合格,报监理认可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对隐蔽工程,质检人员必须现场全过程控制,签认原始记录。5) 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要求, 编制总体施工进度及计划和阶段施工进度计划,科学划分施工程序, 合理安排施工工期, 均衡组织生产, 按期完成施工任务。6) 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服从监理工程师对其质量、进度、费用、合同、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全面监督管理。2.12 指挥部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

13、理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2.12.1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合同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 2000 年 279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给予处罚,视情节报

14、请交通主管部门列入公路建设黑名单。2.12.2 施工单位不能严格按与业主签署的合同认真履约,合同中承诺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试验检测人员及机械设备等不能按时足额到位,工地试验室不能获得资质认定,影响工程顺利开展的,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并依据合同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合同赔偿建设单位相应经济损失,终止合同,并列入黑名单。10 2.12.3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的,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 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停止资信登记年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予处罚:不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15、;不执行工艺要求,粗制滥造,伪造记录的;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隐蔽工程缺陷不及时报告的;经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的。2.12.4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整改,给予通报批评: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未落实到位,质量岗位责任不明确,质保体系不独立,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未按要求自检或自检不合格、抽检不合格及未经监理签认进行下道工序的;未按合同要求编制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和阶段施工进度计划,不能保证工程的合同工期与工程质量的;未按要求落实项目经理负责制,不能及时有效行使工程管理和经济决策权利,工程资金挪做他用,质量、进度、安全保障措施不力的;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服从监理工程师

16、对其进行的全面监督管理的。2.12.5 施工单位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0年 279 号)第六十六条给予处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12.6 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 2000年 279 号)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处罚。11 2.12.7 施工单位拒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进行返修的,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2.13 监理单位有如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2) 监理单位必须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质、监理质量保证体系及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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