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解读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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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及 实施条例解读二:试用期的新规定三:违约金的约定劳 动 合 同 法四: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五: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情形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事实劳动关系怎么处理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十九万多条,十三易其稿,引起广泛争议,经过四次审议,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8日由温家宝总理签发公布。一、事实劳动关系怎么处理用工不签劳动合同将成历史

2、案例n 小陈到某公司应聘,公司提出先试用半个月 然后再考虑签合同。但由于没有经验,加上性格 内向,小陈的工作让公司十分不满意,还没有到 半个月就让他收拾包袱走人。小陈很郁闷,在别 人的鼓动之下找公司要双倍工资。然而,他的请 求遭到了公司的拒绝,声称小陈完全不符合当初 招聘的条件,辞退他是有理由的,没有必要付给 他双倍工资。但是小陈一口咬定,公司不签合同 违约在先,就该赔偿,双方为此纠缠不清。案例n 2007年9月,四川人李某某进入永康市 某门业有限公司从事焊接工作,工资计件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春节李某某回老 家过年后,于08年2月14日回单位继续工作 ,双方亦未签订劳动合同。5月27日,李

3、某 某离开该公司,并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 。 事实劳动关系处理劳动合同法规定: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n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n 实施条例新规定n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

4、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n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n n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n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

5、劳动合同。二、试用期的新规定试用期随便约定将成历史 问:程工程师08年8月,与一企业签订了一年的用工合同。合同规定前三个月为试用期,每月1200元,期满转正后每月2200元,并缴纳了社会 保险。试用期到期后,人事部门告诉程工“与同事关系不融洽,纪律性不强”,要延长一个月试用期再观察一下,这样做法合法吗? 两法对试用期的不同规定原劳动法新劳动合同法起点合同期六个月以上合同期三个月以上长短六月至一年一个月 一年至三年三个月 三年以上六个月三个月至一年一个月 一年至三年两个月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六个月再次约定不同岗位可再次约定同一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只 能一次辞职随时提前三天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不低于同岗位

6、最低档工资 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及最低工资三、违约金的约定提供房车设服务期成历史(一)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原则上限 制约定例外例外NO.22培训服务期NO.23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二)员工培训与服务期实施条例的草案“ “专项培专项培 训费用训费用” ”(草案) 用人单位一次性或者12个月内累计为1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30的费用进行培训的,视为提供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专项培训费用。50% 30%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

7、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实施条例新规定违约金的数额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上海模式:续订;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江苏模式:变更;未变更的,由用人单位终止的,不得追索,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实施条例的新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 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 最长不超过二年在竞业限制

8、期限内按月给 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多少 ?双方协商约定 竞业限制的补偿竞业限制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 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 (三)竞业限制四、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随意辞退员工将成历史(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9、。 实施条例新规定(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绝对的“无因解约权” No.37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有因解约权”A 随时通知辞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b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c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d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e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f 法律、行政

10、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

11、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

12、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 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 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 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 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 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

13、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nB 随时辞职:n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n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n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n1、有因解除劳动合同n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n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n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制制度的;n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 重大损害的; n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 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14、,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n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 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欺诈、胁迫、乘人 之危订立或变更合同的)n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非过错性解除合同nA 解除程序:n 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 个月工资。n 须符合第四十条三项条件之一:n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 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n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n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 更劳动合同

15、内容达成协议的.nB 解除限制:n以下情形不适用非过错性解除(No.42):na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 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nb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 失劳动能力的;nc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nd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ne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n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n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实施条例新规定n3、违法解雇的法律后果nA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nB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No.87之赔偿金)条件是:劳动者不要求继续 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 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实施条例新规定五、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终止劳动合同不给经济补偿将成历史(一)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以六个月作为分界线作出不同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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