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审查与水消防设计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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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审查与水消防设计 若干问题军队工程消防审查及施工图审查指定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审图中心 1 1消防审查与水消防设计若干问题 军队工程消防审查及施工图审查指定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审图中心 (薛英超)摘要: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规定的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给于施工许可,建设及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对规定以外的工程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已经开始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由建设单位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复查合格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2 2概述: 在日常的审图工作中,

2、对涉及公共安全的消防问题也要进行重点审查。但设计中经常会遇到有一些有争议的边缘问题,不同版本的规范、手册、规程或技术措施,对同一问题的管严程度,要求不完全一致;有些工程中的特殊情况,超出了规范条文的涵盖内容;有时争议双方观点常常都有一定道理等等。本文结合消防审查工作中遇到的此类问题予以论述,以期与设计同行一起,共同学习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一起进行交流和研讨,共同提高水消防设计质量。关键词:消防审核、消防规范、消防验收。3 3一、法律、法规、学习、复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4 4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由全国人

3、民代表大会制定。1998年4月29日发布,1998年9月1日开始实施。2008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新【消防法】,由胡锦涛主席颁布国家主席令,自2009年5月1日施行。(2009版新【消防法】与1998版【消防法】的主要区别。)5 5与工程设计和建设相关的主要条款: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6 6

4、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7 7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

5、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于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它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8 8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它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禁止投入使用;其它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9 9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

6、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1010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工程投入使

7、用后,经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1111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1212第七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

8、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场所等。1313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06号)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1414第一章 总则 第

9、一条 (略)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它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1515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照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1616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

10、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1717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责任:(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

11、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的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1818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承担下列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责 任:(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 审核合格或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 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 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的产品, 保证消防施工

12、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 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 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 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1919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一)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施工监理;(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的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13、。2020第十二条: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消防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2121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详见原文,可网上查询)2222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

14、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详见原文,可网上查询)2323第二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消防机构从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2424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材料的质量合格证;(五) 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 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资质证明文件;(七) 其它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2525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

15、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2626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二十五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十四条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备案受理系统进行备案,或者报送纸质 备案表,由公安消防机构录入备案。第二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系统中预设的抽 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16、;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 当在5日内提供规定的材料。 2727第二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消防机构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2828第二十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在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消防机构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2929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5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消防机构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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